《大宋僧史略》,三卷,简称《僧史略》,宋代释赞宁(919~1001)撰。赞宁在吴越国时代,已以戒律、博学知名当世。太平兴国三年(978),吴越国王钱弘俶降宋,赞宁也奉阿育王真身舍利塔到汴梁,受宋太祖之命开始编写此书。但此书成於何年,则无明确的记载,仅在每卷目录下注有咸平二年(999)重更修理八字。按赞宁是在太平兴国八年(983)夏,回杭州编修《大宋高僧传》的。从本书中有关于宋代的事迹来看,最迟记载到太平兴国七年(见此土僧游西域、临坛法位二条)为止。以后,有关于佛教重大事迹,如太平兴国八年的诏改译经院为传法院,雍熙二年(985)的诏天息灾、法天、施护并为朝散大夫、试鸿胪少卿(均见宋会要道释二传法院),雍熙三年的度僧(见《佛祖统纪》卷四十三),而在本书的此土僧游西域、封授官秩和临坛法位三条中都没有记录进去。可见本书记载到太平兴国七年为止,而完成当在次年回杭州之前。至于在行香唱导 条中引用虞部员外郎李宗讷的奏议而提到宋太宗的庙号,又作者的题名上冠有右街僧录的官衔,都是咸平元年以后的事,当是重修时所补入。
本书虽名为僧史,事实上是佛教事物以及典章制度的起源和沿革的记载。他的《自序》中说:始乎佛生,教法流衍,至于三宝住持,诸务事始。在他以前,梁释僧祐著有《法苑杂缘原始集》十卷,就是专门考查印度和中国佛教的法门常务,僧众恒仪(见原序),其中包括仪式、节日、建塔、梵呗、造像、写经、受戒等的起源的著作,可是久已亡佚,只有目录保存在《出三藏记集》卷十二里,和本书记录的范围与形式,有着明显的不同。隋释彦琮著有《僧官论》,与本书有着部分的关系,但是宋初已不见,所以赞宁说求本未获(见杂任职员条)。唐人刘将孙的《事始》,虽然涉及佛教,但不过是很少几条。因此,他写这本著作,必须要从教内教外典籍中搜寻资料,才能编写。试看本书中引用的书籍有:《法显传》、《汉法本内传》、《魏书 释老志》、《洛阳伽蓝记》、《出三藏记集》、《萨婆多部师资传》、《高僧传》、《开皇三宝录》、《寺诰》、《祇洹图经》、《广弘明集》、《三宝感通传》、《南海寄归内法传》、《会要》等。此外,引用官方文书和当代的记载也很多。
本书上卷目录之后说所立仅六十门,实际是五十九门。上卷二十三门,从佛降生的年代开始,说到三宝的东传、三藏的翻译、寺宇的创建、中国人的出家、服装、受戒、斋忏、礼节、讲经、注释经律论、传禅观、密教,以及西行求法等的起源。中卷十七门,从检约僧人的僧制起,说到行香、唱导、赞呗的缘起,僧官的设置、国师的封号、僧官的俸禄、管辖僧尼的机构,以及在朝廷的班位和内道场等的起源。下卷十九门,从皇帝诞辰僧人讲论经义起,说到赐紫衣、师号、授官秩、筑戒坛、结法社、赠谥号、对国王的称谓、戒坛的班位、出售度牒、盛经的七宝案、城门置天王像、上元节放灯,以及摩尼教等的起源,最末,是以总论一篇作结束。从它所涉及的面来看,幅度是相当广的。它讲到佛教东来在中国的传播,和佛教某些仪式的沿革,以至历代政府对于佛教的管理和待遇种种方面。在这样广泛的记载中,对于佛教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与当时政权发生的联系,对社会引起的一些影响,书中勾画出一个清晰的轮廓来,并且举出许多有价值的资料。这不仅在当时台阁之士欲通练内外典故者,皆于此观之(见《佛祖统纪》卷四十四),即在后代,对于研究佛教史和佛教制度,也是一部值得参考的著作。
在考证方面,作者是相当细致的。对于一件事情,他往往以各种史料为论据,加以考核,而后综合得出结论。有时还加以 笺日对附会的传说,则指出其难凭准(如周穆王造灵安寺等,见经像东传条),对某些记载的错误,也予以纠正(如《唐书》言《大云经》是伪经,见 赐僧紫衣条)。但是个别地方,也有轻信后世伪造的论据之处(如僧入震旦条推论周秦时代已有佛教,东夏出家条以汉代刘峻阿潘出家是东夏僧尼之始)。这些不可靠的传说,作者未加鉴别,乃至错误。关于释迦的降生年代,作者引用了八种不同的论点,但在结论上,还是承袭了周昭王时代降生这种不正确的说法(见佛降生年代条)。另外,考证起源也有不够的地方。如僧籍驰张条谓僧籍在唐代大和五年(831)才开始,但姚秦时慧斌掌僧录(见僧寺纲纠 条),录即簿籍,其时僧官中已有掌僧籍的专职人员。《弘明集》卷十二有晋支道林与桓玄论州符求沙门名籍书,都可以证明僧籍早已有之,不始於监福曹、昭玄寺,更不始于唐代。又道俗立制条中北魏宣武帝立僧制之诏,此是永平元年(508)事,见《魏书释老志》;但在《释老志》中,其前已记有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诏立僧制四十七条事,《广弘明集》卷二十四载有诏文,中有先朝之世,曾为僧禁,小有未详,宜其修立。近见沙门统僧显等白云,欲更一刊定之语,则太和十七年的僧制,又系根据其前的规定增减而成。作者都没有提到。又管属僧尼条引《续会要》天宝六年五月仍令祠部给牒事,则显然是会昌六年五月之误。然而本书所引的官文书,如僧道班位中唐贞观十一年(637)的诏文,景云元年(710)二月的诏文,上元放灯中的天宝六年(747) 的诏文,这些在新旧《唐书》和《唐会要》中都不载,此可以补史籍之阙。
作者在本书中发表了一些个人的意见。他郑重提出各种知识的重要性,主张释子不但要经本业,而且应该钻研儒、道二教义理(见传密藏条),并且主张三教要和平相处,帝王对三教不宜偏废(见总论条)。在传禅观法条中,认为修禅要根据教乘,不应以利口欺人。在 封授官秩条中,认为释子竞争官阶,胡不养其妻子,跪拜君亲。在度僧规利条中,认为国家出售度牒,以供军需,是败坏佛教的弊举。这些不但表示了作者的认识和态度,同时也是五代到宋初期间佛教在社会上和思想上的一些反映。
本书在大中祥符四年(1011),真宗令收入大藏,崇宁四年(1105)再入藏,绍兴十四年(1144)释法道曾加以重刻。
卷末附绍兴朝旨改正僧道班列文字一集一卷,没有题编辑者姓名。中有绍兴三年(1133)江州庐山东林太平兴龙禅寺住持法道的劄子和临安府僧正梵安等的奏状,要求国忌行香时改正僧道班次,仍依旧制,即僧先道后的次序,下有行在尚书祠部允许请求的批示。法道又呈请将批示颁示天下,并记在四天之后由太常寺布告各地遵行。另外又有绍兴十三年(1143),临安府都道正刘若谦等诣尚书省陈状请求将道士班位列在僧人之上,及前都僧正善达、僧正戒月等请仍照旧例执行和行在尚书祠部再据绍兴三年旧例实行的批示。结尾有集者的识语一段。此集大约编辑就在绍兴十四年,疑即出法道之手。
按《佛祖历代通载》卷十九载有法道的传,曾叙述绍兴三年往行在上疏的事。《佛祖统纪》卷四十七,绍兴三年和绍兴十三年中也都记录了僧道因班位而引起的争论,但都不及此集详尽,而此集所载的文件,则是最原始的记录。因为劄子的作者曾引用《僧史略》作法律上主要的根据,同时又重刻《僧史略》,所以这一集就附录在《僧史略》之后而刊印流传。
(苏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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