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蕴当中的第二个,就是受蕴,所谓“受”,是指众生肉体与精神上的感受。感受可以分为三种:痛苦、快乐以及不苦不乐的中等感受,这些感受都属于有为法。
以前也讲过,凡是有因有果的物质,都叫做有为法;既没有因,也没有果,已经超越了因果范围的法,就叫做无为法。

虽然我们把感受分成了肉体与精神上的两种感受,但感受本身,却属于精神的范围,因为外在物质没有感受的能力,所以不能感受到痛苦或者快乐等等,真正能感受的,唯有精神,感受是精神的一种特点。
不通过肉体,而仅仅由精神进行思维以后,便在心里产生的痛苦、快乐的感受,称为意识的感受;通过肉体而感觉到外境的某种刺激,从而产生的痛苦、快乐等现象,称为肉体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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