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化社
「五戒,无论受与不受,皆当严持。以前之杀,盗,淫,妄四条,名为性戒,即不闻戒名之人,犯之亦有罪过。而受戒者犯之,则成两重,于本罪外,又加一犯戒罪过。故曰,一切人皆须严持。饮酒,名遮戒,未受戒,饮无罪。受戒后饮,只一犯戒罪耳!」辑录《印光法师文钞》·复张纯一居士书
弘化社

评论

发表评论

分享推荐
点赞微博
收藏微博
意见反馈 随喜打赏
切换语言
会员登录
返回顶部
×

微信分享

使用微信"扫一扫"分享给朋友

微信分享二维码

或点击右上角"..."发送给朋友

×

会员登录

请使用微信扫码

微信登录二维码

扫码后自动注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