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知道吗?在中国,有这样一些高等院校:它们建在寺庙里,招收的学生必须剃光头、全程住校,即使家就在学校旁边,也不能随便回家。伙食全为素食,想吃口肉包、喝点小酒,都是不被允许的。

听起来很难接受,对吧?但每年都有大量的人争相报考,录取率极低。最重要的是,这类高校只对出家人开放,普通人无缘就读。

它们有一个特别的名字——佛学院。

与会领导嘉宾代表共同为中国佛学院新校区揭牌

图片来源:中国佛教协会

佛学院,跟你的想象不太一样

很多人以为佛学院只是个学习佛法的地方,类似于进修班,上完课、考个证,就具备了当和尚的条件,然后去各大寺庙“应聘”,抛却红尘、出家为僧……

但事实远非如此。

正规的佛学院,是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设立,以佛学为基本学科的全日制高等佛教院校。

其办学目标是:培养爱国爱教、信仰坚定、学修并重、具有相当佛教学识、现代意识、献身佛教事业和担当精神的佛教弘法及寺院管理僧才。

与普通高校的学制相似,佛学院根据自身规模,设立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等学衔。

在佛学院,除了要学习数理化、文史哲等大学通识课程,还要深入学习佛教经论、经典及各类佛教知识。

同样要修学分、参加期末考试、挂科补考,流程规范严谨。

2025年1月1日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正式施行。中国佛教协会据此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并于2025年6月发布,标志着我国佛教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迈入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新阶段。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宗教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宗教院校的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结合宗教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三条 在宗教院校专门从事宗教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宗教院校教师资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获得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及职称适用于宗教院校。

第四条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及聘任(用)制度。

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五条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设立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和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副教授、教授职称评审工作。

宗教院校负责本校助教、讲师职称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由宗教团体有关负责人、宗教院校讲师、副教授、教授及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

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由宗教团体有关负责人、宗教院校副教授、教授及相当于教授以上的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和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七条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正规范、公开透明原则。

第八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工作规则和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工作规则,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九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十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贯彻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思想品德良好,愿意从事宗教院校教育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宗教院校取得本科(含)以上学历;

(三)具备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职业道德、基本素质和能力;

(四)熟悉国家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能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学与交流;

(六)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包括具备相应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由本人向拟任教的宗教院校提出申请。宗教院校审核后向举办该院校的宗教团体提出申请,该宗教团体审核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报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

拟在全国性宗教院校任教的,应当直接向全国性宗教院校提出申请,由全国性宗教院校报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结合本宗教实际确定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所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该工作小组组织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颁发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宗教院校范围内适用。

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应当在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将认定工作情况及结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实行定期审核制度,由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职称评审

第十五条 申报助教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宗教院校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或获得学士学位且经过一年以上见习期试用,或本科毕业且从事教学工作二年以上;

(二)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

第十六条 申报讲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宗教院校获得博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且担任助教二年以上,或本科毕业担任助教四年以上;

(二)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

(三)有一定的外国语或古汉语或民族语言水平。

第十七条申报副教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宗教院校获得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二年以上,或担任讲师五年以上;

(二)治学严谨,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在教学科研、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三)掌握一门外国语或古汉语或民族语言;

(四)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咨询报告、调研报告或编写、出版过著作、教科书。

第十八条 申报教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副教授五年以上;

(二)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在教学科研、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或精通古汉语或民族语言;

(四)发表、出版过有创见性或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和著作、教科书。

第十九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教学、研究或宗教学修等方面水平优异的教师,可以破格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

第二十条 各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结合本宗教实际确定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职称所需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助教、讲师职称的评审,由所在宗教院校负责办理,并报举办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副教授、教授职称的评审,由宗教院校提出初审意见,经举办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审核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报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评审。

全国性宗教院校的副教授、教授职称评审,由该院校直接报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评审。

第二十二条助教、讲师的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证书由所在宗教院校颁发。副教授、教授的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证书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颁发。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证书在全国宗教院校范围内适用。

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在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评审结束后三十日内,将副教授、教授职称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宗教院校教师聘任(用)制度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

事业单位性质的宗教院校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宗教院校应当及时将聘用教师情况报举办该宗教院校的宗教团体和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获得职称并受聘任教的宗教院校教师,其工资和各项待遇所需经费,由所在宗教院校和举办该院校的宗教团体筹措、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宗教院校教师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其教师资格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取消其宗教院校教师资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节严重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宗教院校教师资格的;

(四)品行不良、学术不端、个人社会征信缺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宗教教职人员被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

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在宗教院校任教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被取消宗教院校教师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弄虚作假获得宗教院校教师职称的,由评审其职称的宗教院校或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职称。

第二十七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成员或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有违反资格认定或职称评审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改正、取消工作小组成员资格,并宣布违规认定或评审的结果无效。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或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有违反资格认定或职称评审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限期改正、暂停认定或评审工作、重组工作小组,并宣布违规认定或评审的结果无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证书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印制,在宗教界内部有效。

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人员,其资格认定、职称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属本办法规范的范围。

藏传佛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结合藏传佛教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5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培养,提高宗教院校教育教学水平,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宗教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三条 按照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宗教院校教育不属于国民教育体系,宗教院校实行学衔制,分学士衔、硕士衔、博士衔三级。

宗教院校学衔名称一般由宗教名称、学科名称、学衔等级三部分组成。

宗教院校学衔名称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确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四条 宗教院校的毕业生,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应的学衔。

第五条 申请攻读宗教院校上一级学衔,一般应当先取得下一级学衔。

第六条 依法取得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的学位适用于宗教院校。

第七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设立宗教院校学衔工作小组,负责本宗教的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工作。

宗教院校学衔工作小组由宗教团体有关负责人和宗教院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学衔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八条 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工作应当坚持公正规范、公开透明原则。

第九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宗教的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实施细则和学衔工作小组工作规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章 授予资格

第十条 授予学衔的宗教院校,应当具有学衔授予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学衔授予资格,由宗教院校向举办该院校的宗教团体提出申请,该宗教团体审核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报本宗教的学衔工作小组。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申请学衔授予资格,由该院校直接报本宗教的学衔工作小组。

宗教院校学衔工作小组按照本宗教的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实施细则和学衔工作小组工作规则,对宗教院校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报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审定。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对同意授予学衔资格的宗教院校,颁发宗教院校学衔授予资格证书,并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二条 取得学衔授予资格的宗教院校,依据可授予的学衔,设立相应的学士衔评定委员会、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

宗教院校学士衔评定委员会、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该宗教院校提出,经举办该宗教院校的宗教团体审核后,报本宗教的学衔工作小组审定。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可直接报本宗教的学衔工作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宗教院校的学士衔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学士衔。

宗教院校的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分别负责审查硕士、博士论文,组织答辩,对是否授予硕士衔或博士衔提出意见,经本宗教的学衔工作小组审核,报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已取得博士衔授予资格的宗教院校可以授予国内外知名人士名誉博士衔。授予名誉博士衔应当由宗教院校提名,并经本宗教的学衔工作小组审核,报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 在宗教院校学习的境外留学生,其学衔授予按照本办法和《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十六条 爱国爱教,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思想品德良好,有志于宗教事业,在宗教院校接受宗教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毕业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应学衔。

第十七条 完成本科层次宗教教育学业,成绩合格,通过学士论文评审,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衔:

(一)系统地掌握本宗教的基础理论和教义教规;

(二)具有从事宗教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具备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基本能力。

第十八条 完成研究生层次宗教教育学业,通过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硕士衔:

(一)掌握本宗教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教义教规,在其研究领域有较深的造诣;

(二)具有从事宗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具备较强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能力。

第十九条 完成研究生层次宗教教育学业,通过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博士衔:

(一)掌握本宗教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教义教规,在其研究领域有突出成果;

(二)具有独立从事宗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具备较强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及阐释教理教义教规的能力。

第二十条 申请宗教院校学衔,具体标准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学衔授予资格的宗教院校,经宗教学衔工作小组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衔的学业水平,并报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审定后,可停止或撤销该院校相应的学衔授予资格,并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衔,发现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授予单位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学士衔评定委员会成员、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学衔工作小组成员有违反学衔授予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改正、取消委员会成员或工作小组成员资格,并宣布违规授予的学衔无效。

学士衔评定委员会、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衔工作小组有违反学衔授予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学衔授予工作、重组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并宣布违规授予的学衔无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宗教院校学衔授予资格证书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印制、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颁发,在宗教界内部有效。

宗教院校学衔证书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印制、宗教院校颁发,在宗教界内部有效。

第二十五条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授予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已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5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全国汉传佛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实施细则

(2025年6月30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汉传佛教院校(以下简称佛教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佛教院校的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结合佛教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佛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设立,培养汉传佛教教职人员和汉传佛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三条 佛教院校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及聘任(用)制度。

佛教院校教师职称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获得的高等学校教师职称适用于佛教院校。

第四条 中国佛教协会理事会佛教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委员会)设立全国汉传佛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职称评审工作小组)负责佛教院校副教授、教授职称评审工作。

佛教院校负责本校助教、讲师职称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工作小组由中国佛教协会有关负责人,佛教院校副教授、教授及相当于教授以上的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

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由教育委员会协商确定,成员名单由中国佛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六条 佛教教育委员会依据本细则制定职称评审工作小组规则。

职称评审工作小组遵循本细则及小组工作规则,在教育委员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及其成员接受中国佛教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佛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正规范、公开透明原则。

第八条 佛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佛教院校教师职称,必须具有佛教院校教师资格,取得佛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且在佛教院校实际从事一线教学工作。

第十条 申报助教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佛教院校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或获得学士学位且经过一年以上见习期试用,或本科毕业且从事教学工作二年以上;

(二)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

第十一条 申报讲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佛教院校获得博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且担任助教二年以上,或本科毕业担任助教四年以上;

(二)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

(三)有一定的外国语或古汉语水平。

第十二条 申报副教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佛教院校获得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二年以上,或担任讲师五年以上;

(二)治学严谨,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在教学科研、课程建设或修行实践、专业特长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三)掌握一门外国语或古汉语;

(四)研究成果积分6分(含)以上。

第十三条 申报教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副教授五年以上;

(二)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在教学科研、课程建设或修行实践、专业特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或杰出成就,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或精通古汉语;

(四)研究成果积分12分(含)以上。

第十四条 研究成果积分按以下规则计算: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及其扩展版来源期刊发表论文1篇,积2分;非第一作者,积1分;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非CSSCI及其扩展版来源期刊或公开出版的图书发表论文1篇,积1分;非第一作者,积0.5分;

(三)公开出版不少于10万汉字的专著、译著1部,积6分;少于10万汉字的,积3分;

(四)作为第一作者,编写中国佛教协会组织编写或推荐使用的全国汉传佛教院校专业课教材1部,积6分;非第一作者,积2分;

(五)主持高等院校或科学研究机构或与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级或更高级别的党政部门设立、资助的科研项目1项,且已通过结项验收,积3分;参与上述科研项目,积1分;

(六)作为第一作者,有1篇咨询报告或调研报告被与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级或更高级别的党政部门采纳,积3分;非第一作者,积1分;

(七)申报副教授职称时的研究成果积分,在申报教授职称时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教学、研究或佛教修学等方面水平优异的教师,可以破格申报佛教院校教师职称。

担任助教二年以上,且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可以破格申报副教授职称。

担任讲师二年以上,且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可以破格申报教授职称。

佛教院校讲师在修行实践方面严于律己、勇猛精进、有所心得、堪作大众表率,或在梵呗、佛事仪轨、佛教艺术等专业领域特长突出、造诣深厚,且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但未满足该条第(三)(四)款规定的,可以破格申报副教授职称。

佛教院校副教授在修行实践方面严于律己、勇猛精进、有所心得、堪作大众表率,或在梵呗、佛事仪轨、佛教艺术等专业领域特长突出、造诣精深,且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但未满足该条第(三)(四)款规定的,可以破格申报教授职称。

第十六条 申报佛教院校副教授、教授职称,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全国汉传佛教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表》一份;

(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最高学历、最高学衔(学位)(如有)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三)佛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四)教学、研究成果证明材料:如本人发表论文的期刊(论文集)封面、目录和论文全文复印件一份;专著、译著封面、版权信息页、作者简介页、目录复印件一份;科研项目结项报告及结项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全文和有关部门对咨询报告、调研报告的采纳或评价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介绍职称破格申报者在修行实践或在梵呗、佛事仪轨、佛教艺术等专业领域的成就、特长、水平等的文字材料一份(3000字以内)等。

(五)外国语或古汉语能力水平证明材料一份。

外国语能力水平证书包括:大学英语四六级(CET-4/6)、英语专业四八级 (TEM-4/8)、雅思 (IELTS)、托福 (TOEFL)、剑桥英语系列:KET/PET/FCE/CAE/CPE(欧洲语言标准对应A1-C2)、GRE/GMAT、托业 (TOEIC)、JLPT(日语能力考试)、TOPIK(韩语能力考试)、DELF/DALF(法语学习文凭)、TCF/TEF、TestDaF(德福考试)、Goethe-Zertifikat(歌德证书)、DELE(西班牙语,塞万提斯学院颁发)、SIELE(西班牙语)、ТРКИ(对外俄语等级考试)、CATTI(中国翻译资格认证)、NAATI(澳大利亚翻译认证)、TESOL/TEFL(国际英语教学资格)等。

古汉语能力水平证明包括:在佛教院校或国民教育高校修学古代汉语课程且成绩合格证明,在佛教院校开设古代汉语、大学语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佛教原典解读等方面课程的证明等。

第十七条 申报佛教院校助教、讲师职称须提交的材料由组织助教、讲师职称评审的佛教院校确定。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佛教院校教师副教授、教授职称评审。

第十九条 中国佛学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收到中国佛教协会关于开展佛教院校教师副教授、教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后,以适当方式通知在本院或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院校任教的教师及时提交相应职称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拟申报副教授、教授职称的教师收到相关通知后,由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任教的佛教院校提出申报,提交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 佛教院校对教师的职称申报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举办该院校的佛教协会,该佛教协会审核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报职称评审工作小组。

佛教院校对教师的破格职称申报进行初审时,应在全院范围内进行10日(含)以上的公示。破格申报相应职称者,公示期内无不同意见,或教师任职的佛教院校针对公示期间收到的不同意见,已查明无不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情况,方能通过初审。佛教院校应在初审意见中说明公示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中国佛学院任教的教师,由中国佛学院对其职称申报提出初审意见后,直接报职称评审工作小组。

第二十三条 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按照本小组工作规则召开会议,对副教授或教授职称申报人的资格条件予以评审,符合条件的评定其取得副教授或教授职称,并由教育委员会颁发佛教院校副教授或教授职称证书。

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由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告知中国佛学院或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由中国佛学院或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告知申报人。

第二十四条 助教、讲师职称的评审,由教师所在的佛教院校按照《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以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并报举办该院校的佛教协会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五条 教育委员会应当在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将评审结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职称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或教育委员会申请复核。教育委员会的复核意见为最终意见。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师职称在佛教院校范围内适用。

第二十八条 副教授和教授职称证书由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和编号,加盖中国佛教协会公章、钢印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教师职称证书。伪造、变造、涂改的教师职称证书无效。

第三十条 教师职称证书遗失、损毁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原发证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补发证书的编号在原证书编号后加“(补)”。原发证机构在补发的同时应当收回损坏的教师职称证书并及时销毁。

第五章 教师聘任

第三十一条 佛教院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岗位需要和规定职数,与获得相应职称的教师协商签定岗位聘任协议,并颁发聘任证书。

事业单位性质的佛教院校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细则获得职称并受聘任教的佛教院校教师,其工资和各项待遇所需经费,由所在佛教院校和举办该佛教院校的佛教协会筹措、保障。

第三十三条 佛教院校应当制定教师工资和各项待遇执行标准,依据教师职称,合理划分档次。

第三十四条 佛教院校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本院校教师办理必要的社会保险,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佛教院校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将聘用教师情况,报举办该佛教院校的佛教协会和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佛教院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对教师的政治素质、修学表现、道德品行、教学能力、研究水平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晋级、调薪、奖惩和解聘、续聘的依据。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弄虚作假获得佛教院校教师职称的,由评审其职称的佛教院校或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佛教院校教师职称。

第三十八条 被撤销助教、讲师职称的,由其任教的佛教院校收缴并注销相应职称证书。被撤销副教授、教授职称的,由其任教的佛教院校收缴相应职称证书,交教育委员会注销。

中国佛教协会应在教育委员会注销副教授或教师职称证书后三十日内,将副教授或教师职称撤销情况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有违反职称评审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中国佛教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改正、取消工作小组成员资格,并宣布违规评审的结果无效。

第四十条 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有违反职称评审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中国佛教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限期改正、暂停评审工作、重组工作小组,并宣布违规评审的结果无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施行后首次进行佛教院校教师副教授、教授职称评审时,在佛教院校任教五年(含)以上、且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教师;或在佛教院校任教五年(含)以上、且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且在修行实践方面严于律己、勇猛精进、有所心得、堪作大众表率的教师,或在梵呗、佛事仪轨、佛教艺术等专业领域特长突出、造诣深厚的教师,可以直接破格申报副教授职称。

在佛教院校任教八年(含)以上、且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教师;或在佛教院校任教八年(含)以上、且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且在修行实践方面严于律己、勇猛精进、有所心得、堪作大众表率的教师,或在梵呗、佛事仪轨、佛教艺术等专业领域特长突出、造诣精深的教师,可以直接破格申报教授职称。

第四十二条 《全国汉传佛教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表》由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统一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经中国佛教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中国佛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国佛教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国汉传佛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佛学院学僧的一天怎样安排?

5:30 起床

清脆的板声响起,佛学院学僧们就该起床了。

6:00-7:00 早课

早殿(早课)是绝不能少的,每天如此,这是学僧与学生的根本区别,是僧人必要的功课。

7:00-8:00 过堂

在寺庙里,绝对禁止浪费,所以学僧们都是吃多少,取多少。两个蔬菜,还有粥和馒头。

8:00-11:30 上课

学僧们一个学年要学十几门课,四个学年下来,要学四五十门课程。

11:30 过堂与午休

过堂前需要念经,过堂时依然很安静。过堂后,学僧们可以休息一个小时,有的在宿舍里看书,有的打坐念经,有的躺一会儿。

14:00-15:40 上课

除了外语、历史、古代汉语等常规课,学僧们还要学书法,特别是佛教史、唯识等佛学课。而时政课也是必修。

16:00-17:00 晚课

换好袈裟,来到大殿上。准时晚殿晚课,念经,晚殿要持续一个小时才结束。

17:00-19:30 自由安排

僧人们有午后不食的习惯,所以晚殿后,他们不吃晚饭,学僧们自己安排。

19:30-20:30 晚自修

自修,自修的时间是一个小时,从周一到周五自修的内容也不同,分别是禅修、中国佛学史、图书馆、天台学、图书馆。

20:30 休息或继续用功

为什么对出家要求这么高?

在当今科学理性的社会,这样做是为了避免迷信惑众。

旧社会里,很多人把正常的佛教信仰与封建迷信混为一谈,出现不少装神弄鬼、招摇撞骗的“假和尚”。他们并非潜心向佛,而是披着僧衣谋取私利,让佛教沦为某些不法分子的牟利工具。

如今已是文明社会,国家致力于破除封建迷信。最好的做法就是设立佛学院,培养真正的僧人,并要求各寺庙提高招收标准,从源头上杜绝“假和尚、真迷信”的现象。

这一做法,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