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2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殡葬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殡葬管理条例》(2025)第四条规定:“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民族、宗教、网信、电信、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相关工作。”该规定为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与殡葬相关的宗教事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加强了多部门联动综合监管,共同做好殡葬工作。

一、殡葬领域宗教事务管理的规范变迁

第一,在殡葬领域的专门法律规范方面,《殡葬管理条例》于1997年颁布,并于2012年、2025年两次修订。原条例仅规定民政部门负责殡葬管理工作,而2025年新修订的条例则首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宗教等部门的协同管理职责。此外,民政部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对“关于深化探索农村殡葬改革工作的建议”的答复》(民函〔2019〕781号),提出殡葬领域宗教事务管理的三项原则:“民政部会同中央统战部印发《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开展骨灰存放服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宗教界开展殡葬服务问题,明确宗教界开展殡葬服务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遵照《殡葬管理条例》和《宗教事务条例》要求,依法审批和管理;二是明确非营利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三是严禁商业资本介入。”

第二,鉴于殡葬领域的社会问题较为突出,国务院有关部委曾于2018年对殡葬领域展开专项整治并提出指导意见。民政部等16部门于2018年1月10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查处借宗教名义违规建设、经营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第十五条规定:“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2018年6月27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宗教事务局等9部门出台《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民发〔2018〕77号)。该方案第二条将“宗教活动场所与商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列为对公墓建设运营中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点整治问题,并在第四条第二项中要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

第三,在宗教事务方面的法规规章中,《宗教事务条例》(2017)及其配套规章未就殡葬事务作出专门规定。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5)第十九条针对境内外国人作出规定,在取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前提下,可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按宗教习惯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

第四,在地方性法规层面,不少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地方政府规章对殡葬活动的宗教事务管理作出了规定。各地方颁布的条例中,通常也原则性地规定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据其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此外,不少地方条例也对具体殡葬领域的宗教事务管理作出了规定。一是关于丧葬活动场所。《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24)第七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以及信教公民在丧葬活动中举行正常的宗教仪式,须在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丧事活动中,信教群众仅限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宗教仪式。《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2020)第十四条、《本溪市殡葬管理条例》(2015)第二十九条、《吉林市殡葬管理条例》(2025)第十二条作有类似规定。二是关于禁止封建迷信活动。《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2023)第十六条禁止在丧事活动中实施看风水、攀阴亲、招魂打幡、请巫婆神汉等行为,举办道场、法事必须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此外不得进行诸如焚化各类迷信丧葬用品等封建迷信活动。三是关于殡葬设施。《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2020)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投资建设殡葬设施。”《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建设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四是关于丧葬习俗。《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第七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其遗体的安置处理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宗教习俗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21)第八条也有类似规定。

二、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殡葬设施

第一,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殡葬设施(例如骨灰堂等),必须依据《宗教事务条例》(2017)与《殡葬管理条例》(2025)履行审批手续。《宗教事务条例》(2017)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需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相应地,该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法律责任。在部门规章层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第四十八至五十五条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管理作了细化规定。《殡葬管理条例》(2025)第四条具体规定了殡葬设施的审批部门,即殡葬设施项目审批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殡葬设施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在法律责任方面,《殡葬管理条例》(2025)第五十八条对违反规定擅自建设殡葬设施,以及擅自变更殡葬设施占地面积或用途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二,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殡葬设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宗教事务条例》(2017)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属性,其财产和收入只能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并且禁止用于分配。《殡葬管理条例》(2025)第一条强调殡葬行业具有公益属性,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新设殡葬服务机构应为非营利性并由政府举办,不得再新设营利性殡葬服务机构。对于宗教活动场所未经批准开展殡葬服务借教敛财,利用信众的心理依赖实施炒买炒卖骨灰存放格位等违法行为,应当禁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内殡葬设施的服务对象。《宗教事务条例》(2017)、《殡葬管理条例》(2025)等行政法规中并未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内殡葬设施仅服务于宗教教职人员,还是可以包括信众。对于这一问题,地方性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不同的规范模式。有的地方规定,服务对象应仅限于宗教教职人员。例如,《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殡葬设施管理的通知》(鄂民政发〔2017〕33号)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殡葬设施只能用于安放宗教教职人员的骨灰,不得扩大至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信教公民和社会人士。《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3号)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中的殡葬设施,一般仅能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骨灰安置事宜,禁止对社会公众开展骨灰存放相关服务。另有一些地方则规定,服务对象可以包括除宗教教职人员之外的信众。例如,《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第十九条规定,宗教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的骨灰堂、墓地不得对除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

三、殡葬活动中的宗教仪式

第一,殡葬活动中的宗教仪式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根据《宗教事务条例》(2017)第四十条规定,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开展。在地方性规范层面,《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24)第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2020)第十四条等均要求殡葬活动中的宗教仪式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第二,宗教教职人员参与殡葬服务应依法从事宗教仪式活动。按照我国部分宗教的传统习俗,宗教教职人员可依照教规为信教公民主持传统宗教仪轨。《宗教事务条例》(2017)第三十八条确认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仪式活动的权利。宗教教职人员存在《宗教事务条例》(2017)第七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在殡葬活动中,假冒宗教教职人员举行宗教仪式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应当根据《宗教事务条例》(2017)第七十四条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少数民族殡葬活动中的宗教仪式应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2025)第九条和《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1999)等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部分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细化规定。

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为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做好殡葬相关工作奠定了法治基础。通过《殡葬管理条例》(2025)、《宗教事务条例》(2017)、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相衔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殡葬设施与殡葬活动中的宗教仪式,推动宗教仪轨与殡葬管理有序适配,方能实现宗教信仰自由、殡葬秩序规范与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机统一。

作者:张梓萱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

来源:微言宗教

[原标题]【首发】新修订《殡葬管理条例》实施背景下的殡葬领域宗教事务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