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北魏僧官的职责 内容: 沙门统、都维那等僧官的职能,主要是在中央政府统辖之下,管理全国僧徒,以更好地担负起北魏统治者所期望的“巡民教化”的任务,并具体地处理有关僧务,包括制定和执行僧律,决定和批准僧尼资格,掌握管理僧祗粟等。 三国时,天竺沙门昙柯迦罗来洛阳宣译戒律,这是中国内地传译僧律之始。 后来,有些中国僧人也曾因时因地制定了一些适当的戒律条文,用以节制僧尼的行为,调节僧伽(僧团)内部可能产生的矛盾,如晋释道安的《僧尼轨制》,庐山慧远的《法社节度》等。 北魏时期,有关制定、监督执行僧律的任务,已由政府管辖下的僧官来承担。 北魏曾先后数次制定“僧禁”,至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年)沙门统僧显又一次刊定“僧禁”,立“僧制”四十七条。 孝文帝为此下诏曰:“自像教东流,千令已半。 秦汉华俗,制禁弥密。 故前世英人,随宜兴例,世轻世重,以裨玄奥,先朝之世,尝为僧禁,小有未详,宜其修立。 近见沙门统僧显等白云:欲更一刊定。 朕聊以浅识,共详正典,事起匆匆,触未详究。 且可设法一时,粗救习俗。 须玄白一同,更茵厥衷。 ”除了制定“僧禁”,即宗教法令之外,僧官还有责任协同政府共同监督这些法令的实施,对于不遵守律令的僧尼,僧官有权加以处置。 北魏宣武帝永平元年(508年)秋,诏曰:“缁素既殊,法律亦异。 故道教彰于互显,禁劝各有所宜。 自今以后,众僧犯杀人已上罪者,仍依俗断。 余犯悉付‘昭玄\’,以内律僧制治之”。 就是说,僧人犯法,除杀人以上之罪,均不必按世俗法律处置,而是由僧务管理机构——昭玄寺按照僧律加以处治。 北魏时期制定的僧制内容,现已无法知其详。 但从《释老志》所载当时沙门统惠深上言中可以略知一二。 (一)“出家之人,不应犯法,积八不净物(按指田宅、田园、谷粟米麦、奴婢、群畜、金银财宝、象牙刻镂、釜锅)。 ”(二)“车牛、净人(按指奴仆)、不净之物,不得为己私畜。 唯有老病年六十以上者,限听一乘。 ”(三)“出家舍著,本无凶仪(按指葬仪),不应废道从俗。 其父母三师,远闻凶问,听哭三日。 若在见前,限以七日。 ”(四)僧尼平时应安居于寺院中,“或有不安寺舍,游止民间,乱道生过”者,必须脱服还民,取消僧籍。 (五)必须有僧五十以上,才能营造寺庙,若有违犯,处以“违敕之罪”,将寺内僧众驱出外州。 僧官不仅统辖本国僧尼,即使对外国来的僧尼,也要经过鉴定,决定去留。 若有德行够三藏条件者才能留住,若无德行,遣还本国。 若其不去,也要依僧律治罪。 僧官的另一重要职责是决定和批准僧尼的资格。 北魏度僧,主要由朝廷控制。 早在高宗文成帝复兴佛法之时,帝曾为师贤及其同伴五人亲为剃发,并下令诸州“好乐道法,欲为沙门者,不问长幼,出于良家,性行素笃,无诸嫌秽,乡里所明者,听其出家”。 e文成帝时,度僧尼三万许人,“释门广被,始自文成”。 e此后北魏历代帝室均有度僧之举,致使僧尼竞滥。 至元魏末期,僧尼大众已逾二百万人之多。 如此巨大的僧尼队伍,不免“清浊混流,不遵禁典,精粗莫别”。 这就需要不断进行简别沙汰。 而这一工作,常由中央和地方各级僧官负责。 延兴二年(472年),高祖孝文帝曾下令对无籍僧尼“精加隐括”。 对“为三宝巡民教化”者,需要州镇维那的“文移”(证书)或是都维那的“印牒”,然后才能通行。 太和十年(486年),又因“愚民侥幸,假称人道,以避输课”,下诏严加清检,罢遣无籍僧尼。 令各地寺主、维那进行审核,凡“道行精勤者”,仍许保留僧籍;而“为行凡粗者”,不管有无僧籍,一律罢遣归俗,取消僧尼资格。 掌管僧祗粟,亦是北魏僧官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 僧祗粟即由“僧祗户”上缴的粟米。 此原由昙曜任沙门统时创立。 设立僧祗粟,本来一方面是为了施给僧尼,保障僧尼有较稳定的日常生活来源,使他们能安心出家修行。 另一方面是遇到灾荒之年,亦可赈济出贷,救济灾民。 e僧祗粟原由各级僧官机构掌握运用,但后来由于“主司冒利,规取赢息”,成了僧官们放高利贷的资本。 甚至“或偿利过本,或翻改券契,侵蠹贫下,莫知纪极”,引起了民众愤怒,最后政府不得不出面干预。 永平四年(511)诏曰:“自今以后,不得专委维那、教统,可令刺史共加监括”。 僧祗粟也不再是僧官机构独家管理,而是由地方官吏共同监管了。 发布时间:2025-12-31 12:55:35 来源:听佛音 链接:https://www.tfoyin.com/show/538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