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印顺法师: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 第五章 摩得勒伽与犍度 内容: 第五章 摩得勒伽与犍度第一节 摩得勒伽第一项 犍度部的母体『铜鍱律』的第二部分,名为「犍度」khandha,内容为受「具足」upasam! pada^ 、「布萨」pos! adha、「安居」vars! a^,以及衣、食等规制。 这是以僧伽的和乐清净为理想,而制定有关僧团与个人的所有规制。 在中国律师的解说中,「波罗提木叉」及其「分别」,称为「止持」;「犍度」部分,称为「作持」。 「止持」与「作持」,为毗奈耶──毗尼的两大部分。 「作持」部分,在不同部派的「广律」中,不一定称为犍度。 以部派的传承不同,适应不同,解说不同,不免有些出入;但主要的项目与内容,还是大致相同的。 所以「犍度」部分,应有各部派共同依据的母体。 犍度部的母体,在汉译的律典中,称为「摩得勒伽」,也就是犍度之母。 [P252]摩得勒伽,梵语ma^tr! ka^,巴利语作ma^tika^。 古来音译为摩呾理迦、摩窒里迦、摩呾履迦、摩帝利伽、摩夷等。 译义为母、本母;或意译为智母、戒母等。 摩得勒伽,与经、律并称。 「持法、持律、持摩夷」,出于『增支部』(1)。 『中阿含』(一九六)『周那经』,作「持经、持律、持母者」(2)。 『中阿含经』与『增支部』,说到「持母者」,可见『中阿含经』与『增支部』集成的时代,与经、律鼎足而三的摩得勒伽,早已存在;这是佛教的古典之一。 占有佛典重要地位的「摩得勒伽」,略有二类:一、属于达磨──法的摩得勒伽;二、属于毗尼──律的摩得勒伽。 属于毗尼的摩得勒伽,铜鍱部Ta^mras/a^t! i^ya学者觉音Buddhaghosa 解说为:「摩夷者,是二部波罗提木叉」(3)。 依据这一解说,所以『善见律』意译为「戒母」(4)。 日译的『南传大藏经』,在本文与注释中,也就意译为「戒母」、「戒本」。 这是铜鍱部的新说;至于古义,无论为法的摩得勒伽,律的摩得勒伽,到觉音的时代(西元五世纪),铜鍱部学者,似乎已完全忘失了! 在『铜鍱律』「附随」Pariva^ra第三章,说到:「附随」是依「两部毗崩伽(分别)」、「犍度」及「摩夷」为根据的(5)。 在两部波罗提木叉分别,犍度以后,提到「摩夷」;摩夷的古义,是「波罗提木叉经」吗? 这是值得考虑的! 依汉译而为精审的研究,知道「波罗提木叉(经)分别」,是依「波罗提木叉经」而成立的;诸「犍度」,是依「摩得勒伽』而渐次集成的。 毗尼的摩得勒伽,不是波罗提木叉,而是犍度部所依的母体。 毘尼 [P253] 的摩得勒伽,汉译有不同部派的不同诵本。 今先比对抉出摩得勒伽的组织与内容,以为犍度部集成研究的前提。 注【33-001】『增支部』「四集」(南传一八? 二五九)。 又「五集」(南传一九? 二五0──二五二)。 又「六集」(南传二0? 一一一──一一二)。 注【33-002】『中阿含经』卷五二(大正一? 七五五上)。 注【33-003】『善见律毗婆沙』卷一八(大正二四? 七九六下)。 注【33-004】『善见律毗婆沙』卷一(大正二四? 六七六上)。 注【33-005】『铜鍱律』「附随」(南传五? 一四六)。 第二项 说一切有部的毗尼摩得勒伽『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简称「毗尼摩得勒伽」),一0卷,宋元嘉一二年(西元四三五),僧伽跋摩Sam! ghavarman所译。 顾名思义,这是萨婆多部──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 的毘尼摩得勒伽Vinaya-ma^tr! ka^。 上面曾说到,这部「摩得勒伽」,古人是作为律论的,而其实是『十诵律』的「增一法」、「优波离问法」、「毗尼诵」──后三诵的别译。 比对起来,二本的次第,是前后参差的;标题残缺不全,而都有错误。 『毘尼摩得勒伽』,有重 [P254] 复的,也有翻译不完全的。 虽然名为「摩得勒伽」,而真正的「摩得勒伽」,仅是其中的一部分。 所以先要比对『毗尼摩得勒伽』,与『十诵律』的后三诵,以抉出真正的「摩得勒伽」部分。 图片〔十诵律〕 〔毘尼摩得勒伽〕「第八诵增一法」Ⅰ问七法八法 (缺)Ⅱ增一法 七、增一法Ⅲ众事分────── 一、众事分「第九诵优波离问法」Ⅳ问波罗提木叉─── 二、优波离问波罗提木叉Ⅴ问七法八法──── 三、优波离问事Ⅵ问杂事────── 六、优波离问杂事「第十诵毗尼诵(善诵)」Ⅶ摩得勒伽───── 五、摩得勒伽Ⅷ毘尼相 (缺)Ⅸ毗尼杂────── 四、毗尼杂[P255]Ⅹ五百比丘结集品 (缺)ⅩⅠ七百比丘结集品 (缺)ⅩⅡ杂品? 因缘品 (缺)八、毗尼三处摄九、优波离问(重出)约内容来分别,『十诵律』的后三诵,可分为一二大段。 『毗尼摩得勒伽』,可分为九段。 如上文的对列,可见二部的同异了。 『十诵律』Ⅰ,原题「增一法之一」;今依内容,题为「问七法八法」(1)。 这部分,与义净所译的『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尼陀那』相合。 『毘尼摩得勒伽』,缺。 『十诵律』Ⅱ「增一法」,从一法到十法,前后二段(2),实为第八诵的主体。 『毘尼摩得勒伽』七,也有增一法(3),与『十诵律』的后十法相近,略为增广。 『十诵律』Ⅲ,原题「增十一相初」,性质与增一法不合;为阿毗达磨体裁,作种种的问答分别(4)。 与此相合的,为『毗尼摩得勒伽』一、初标「毗尼众事分」,末结「佛所说毗尼众事分竟」(5);所以今改题为「众事分」。 『十诵律』Ⅳ,从「问淫第一」起,「问七灭诤法」止(6),为「优波离问波罗提木叉」。 『毗尼摩得勒伽』二,与此相合,末结「优波离问分别波罗提木叉竟」(7)。 『十诵律』Ⅴ,标「问上第四诵七法」,「问上第五诵中八法」(8),为「优波离问」问七法、八法部分。 『十诵律』 [P256] 虽但标问七法、八法,末后已论到(不属八法的)破僧。 与此相合的,为『毗尼摩得勒伽』三,从「问受戒事」起,「问覆钵事」止,末结「优波离问事竟」(9)。 称为「问事」,与根本说一切有部,称为(十六或)「十七事」相合。 『十诵律』Ⅵ ,标「问杂事』(10)。 与此相当的,为『毗尼摩得勒伽』六,没有标题,也是问受戒等事(11),文义略为简洁。 「杂事」,是受戒等种种事。 『十诵律』的第十诵,名「毗尼诵」;鸠摩罗什Kuma^raji^va译为「善诵」;大正藏本标为「比丘诵」,是错的。 「毗尼诵」可分为六段(后三段,或名「毗尼序」)。 『十诵律』Ⅶ ,初结「具足戒竟」;次结「法部竟」;又标「行法」,末结「行法竟」。 这部分,今改题为「摩得勒伽」(12)。 与此相合的,为『毗尼摩得勒伽』五,末作「佛说摩得勒伽善诵竟」(13),是「善诵」中的「摩得勒伽」。 『十诵律』Ⅷ,标「二种毗尼及杂诵」,宋、元等藏本,都作「毗尼相」。 广明种种毗尼,而结以「如是事应筹量轻重本末已应用」(14)。 这是「毗尼」的解说,与『毗尼母经』后二卷相当;『毘尼摩得勒伽』,缺。 『十诵律』Ⅸ,标「波罗夷法」,「僧伽婆尸沙」(15) 。 『毗尼摩得勒伽』四,与此相合(广一些)(16),标名「毗尼摩得勒伽杂事」,也就是毗尼摩得勒伽的杂事。 『十诵律』的Ⅷ、Ⅸ──二段,合标「二种毗尼及杂诵」。 可解说为:Ⅷ为毗尼相,Ⅸ为毗尼杂(事或杂诵)。 「毗尼杂诵」部分,实与『五分律』的「调伏法」,『四分律』的「调部」相当,是毗尼的种种判例。 『十诵律』Ⅹ 五百比丘结集」(17),ⅩⅠ「七百比丘结集」(18) [P257] ,『毘尼摩得勒伽』,缺。 『十诵律』ⅩⅡ「杂品」,「因缘品」(19),与义净所译的『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目得迦』相合。 『毘尼摩得勒伽』,缺。 『毗尼摩得勒伽』八「毗尼三处所摄」(20),是『十诵律』所没有的。 『毗尼摩得勒伽』九,从卷八到卷一0(21),实为前「优波离问波罗提木叉」的重出。 经上来的比对,可见『毗尼摩得勒伽』,虽在传诵中有少些出入,而为『十诵律』后三诵的别译本,是无可疑惑的。 『毗尼摩得勒伽』的后三卷,是重复的,实际只存七卷。 从次第参差,还有些没有译出而论,这是一部残本。 似乎早就有所残脱,于是或者将「优波离问波罗提木叉」的初稿及治定稿,合并凑成传说中「十卷」的数目。 虽然全部名为『毗尼摩得勒伽』,而唯有结为「佛说摩得勒伽善诵竟」,与『十诵律』「毗尼诵」初相同的部分,才是真正的,古传的「毗尼摩得勒伽」,而为现在要加以论究的部分。 『十诵律』「毗尼诵」初(Ⅶ),『毗尼摩得勒伽』的「摩得勒伽」,为说一切有部所传的,毗尼的「摩得勒伽」的不同译本。 这一部分,『毗尼摩得勒伽』先这样说:「受具戒,应与受具戒,不应与受具足,威仪不威仪,三聚」(22)。 这是总标一切论题(母),然后一一的牒标解说。 『十诵律』没有总标,只是别别的标举,一一解说。 这种先标后释,正合于「摩得勒伽」的体裁。 今列举二本的论题,比对同异如下: [P258]图片〔十诵律〕(大正二三? 四一0上──四二三中) │〔毗尼摩得勒伽〕(大正二三? 五九三中── 六0五上)l受具足戒2应与受具足戒3不应与受 │l受具足戒2应与受具足戒3不应与受具具足戒4得具足戒5不得具足戒 │ 足戒4得具足戒5不得具足戒6二种羯磨7 羯磨事 │6羯磨7羯磨事8遮羯磨9 不遮羯磨 │9非处羯磨8羯磨处10 出羯磨11舍羯磨 │10摈羯磨11舍羯磨12苦切事13出罪事 │12苦切羯磨13出罪羯磨事14因缘事 │16所作事15语治事16除灭事 │14不止羯磨15止羯磨17学18还戒19不舍戒20戒羸21戒羸不出 │17学19舍戒18非舍戒20戒羸21戒羸非舍戒22诤事 │22诤23正取事 │24灭事 │23摄诤事(灭诤)│24诤事不灭25除灭事 │25诤灭事[P259]26说27不说28独住法 │26说27不说28受29痴羯磨30不痴羯磨 │29狂人羯磨30不狂羯磨31不消供养 │31堕信施32不现前羯磨33非羯磨 │32不现前羯磨33(非)羯磨34善 │35如法出罪 │34忏罪36白37白羯磨38白二羯磨39白四羯磨 │35白36白羯磨37白二羯磨38白四羯磨40苦切羯磨 │39苦切羯磨41依止羯磨 │42驱出羯磨43下意羯磨44不见摈羯磨45 │40驱出羯磨41折伏羯磨42不见摈羯磨43舍不作摈羯磨46恶邪不除摈羯磨 │ 摈羯磨44恶邪不除摈羯磨47别住羯磨48摩那埵羯磨49本日治羯磨 │45别住47摩那埵46本日治48阿浮呵那49别50出罪羯磨51别住等四功德 │ 住等四功德52觅罪相羯磨 │50觅罪│51戒聚[P260]53阿跋提45无阿跋提55轻阿跋提56重阿 │52犯聚53不犯聚54轻罪55重罪56有余罪57跋提57残阿跋提58无残阿跋提 │ 无余罪59恶罪 │59麤罪60非恶罪61可治罪 │62不可治罪 │58边罪63摄罪 │60罪聚64摄无罪 │65语66忆念 │61出罪62忆罪67说事羯磨68萨耶罗羯磨 │69诬谤 │63斗诤70诬谤发 │71诬谤灭 │64止斗诤72求听 │65求出罪73与听74用听 │75遮波罗提木叉76遮自恣 │66遮布萨67遮自恣[P261]77内宿78内熟79自熟80恶捉81不受82恶 │68内宿食69内熟70自熟71捉食72(不)受食捉受83初日受84从是出 │73恶捉74受75不受85食木果 │ (义有)│76不舍86池物 │77水食│78舍87受88不受 │79受迦絺那80不受迦絺那89舍90不舍 │81舍迦絺那82不舍迦絺那91可分物92不可分物93轻物94重物95属 │85可分物86不可分物84重物83轻物89摄物物96不属物 │ 90不摄物97手受物 │98不手受物 │91不从他受99人物100非人物 │87人物88非人物101因缘衣102死衣103粪扫衣 │93成衣92死比丘衣94粪扫衣104灌鼻105刀治106活帝治 │95灌鼻97刀96灌下部[P262]107剃毛108剃发 │98剃毛99剃发109故用 │100噉101净102食103作衣110果窳 │104果食111人用物112非人用物 ││105非人食113五百人集毘尼114七百人集毘尼 │106五百集毘尼107七百集灭毗尼115毗尼摄 │108毗尼因缘116黑印117大印 │110迦卢沤波提舍109摩诃沤波提舍118合药119和合法 │111等因112时杂120僧坊净法121林净法122房舍净 │113园林中净114山林中净115堂净123时净 │124方净法 │116国土净125国土净法 │117边方净118方净126衣净法 │119衣净(「具足戒竟」) │120酢浆净[P263]127自恣法128与自恣法129受自恣法130说自 │121自恣122与自恣欲123取自恣欲124说自恣欲恣法 │131布萨法132与清净法133受清净法134说清 │125布萨126与清净127受清净128说清净净法 │135欲法 │136与欲法137受欲法138说欲法139清净法 │129布萨与欲130受欲131说欲132清净140与清净法 │141欲清净法142与欲清净法143受欲清净法 │133欲清净134与欲清净135受欲清净136说欲清144说欲清净法 │ 净145起塔法146塔地147龛塔法148塔物无尽 │137偷婆138偷婆物139偷婆舍140偷婆无尽功德149供养塔法150庄严塔法151华香璎珞法 │141供养偷婆142庄严偷婆143偷婆香华璎珞152坚法 │144有食153坚坚法 │154粥法155噉法156含消法157食法 │145粥146佉陀尼147含消148蒲阇尼158钵法159衣法160尼师坛法 │149钵150衣151尼师坛[P264]161针法162针筒法 │152针153针筒163水瓶法164常用水瓶法 │165和上法166共行弟子法 │158和上159弟子│160供养和上167阿阇黎法168近行第子法169和上阿阇黎 │161阿阇黎162近住弟子163和上阿阇黎共行弟共行弟子近行弟子法 │ 子近住弟子170沙弥法 │164沙弥171依止法172与依止法173受依止法174舍依 │154依止156与依止155受依止157舍依止止法 │175地法176僧坊法 │165筹量177卧具法 │166卧具178治塔僧坊法179治塔僧坊人法 │167营知事180恭敬法 │168次第181澡豆法182浆法183药法184苏毗罗浆法 │170屑172浆171药169苏毗罗浆185皮革法186革屣法 │173皮174革屣[P265]│175揩脚物187支足法188机法 │189杖法190杖囊法 │176杖177络囊191噉蒜法 │178蒜192剃刀法193剃刀鞘法 │179剃刀180剃刀房194户钩法 │181户钥182户锁195乘法 │185乘196盖法197扇法 │183扇柄184伞186扇198拂法199镜法 │187拂188镜200治眼法 │191眼安膳那201治眼筹法202盛眼筹物法 │192着安膳那物203华香璎珞法204歌舞伎乐法 │189香华璎珞190歌舞倡伎205卧法206坐法 │193卧194坐卧经行207禅杖法 │208禅带法 │195禅带[P266]209带法210衣! B傞带法211抄系衣法212跳掷法 │197腰绳196纽199反抄着衣198弹213地法214林 │200地201树│202地物203林树215事 │204诤216破僧 │205诤坏僧217上中下座相看(「法部竟」) │206恭敬218摈比丘行法219种种不共住行法220闼赖 │207下意208种种不共住209闼赖咤210实觅罪211咤比丘行法221实觅罪相比丘行法222波 │波罗夷学戒罗夷与学沙弥行法 │223僧上座法224僧坊上座法 │212众僧上座213林上座225别房上座法(衍文:阿蓝法) │226林法(阿蓝)别房法 │214树界215堂前228房舍法229卧具法230户法231扃法232空僧 │216房217卧具218户扂210户撢220空坊坊法 │233钵法234衣法235尼师坛法 │221钵222衣223尼师坛[P267]236针法237针筒法 │224针225针房238净水瓶法239常用水瓶法 │227水瓶228澡罐229瓶盖230水231饮水器240粥法241食法242食处法 │226粥232食蒲阇尼233食时243与食法 │234食│235受食244乞食法 │236乞食│237请食245乞食人法246乞食持来法 │247阿兰若法248阿兰若上座法 │238阿练若比丘239阿练若上座249近聚落住法250近聚落住上座法 │240聚落241聚落中上座251洗足盆法252洗足上座法 │246洗足247洗足上座253客比丘法254客比丘上座法 │242客比丘243客上座255欲行比丘法256欲行比丘上座法 │244行245行上座257非时(行)法258非时会法259非时会上 │252非时253非时僧集254非时僧集上座座法 │[P268]260会坐法261会坐上座法 │248集249集上座262说法人法263说法人上座法 │250说法251说法上座264说法法265不说法法 │255呗256不呗266安居法267安居中法268安居上座法269安 │257求安居258安居259安居上座260安居竟居竟法 │270受众法271往众会法272受众法273受众上 │261众262入众263安居中264安居中上座座法 │274说波罗提木叉法 │265布萨266说戒275说波罗提木叉人法276僧会法 │267说戒者268说戒上座277上座法278中座法279下座法 │269上座270中座271下座280上中下座法 │281浴室法282浴室洗法283浴室上座法 │272浴室273洗浴274浴室上座284和上法285共行弟子法 │275和上276共行弟子286阿阇黎法287近行弟子法 │277阿阇黎278近住弟子288沙弥法 │279沙弥[P269]289出力法 │280治罪290随后比丘法291常入出家比丘法292至家 │281后行比丘282入家283入白衣舍284入家坐285法293住家法294住家上座法 │ 白衣家上座294共语言法295息法 │286共语287消息296漉水囊法297经行法 │291漉水囊290经行298虚空法 │288空中│289迦絺那292下风299便利法300近厕法301厕板法302厕上座法 │293入厕294厕边295厕屣296厕上座303拭法304洗处法305近洗处法306洗处板法 │304筹草297洗298大行已洗手处299洗处307洗处上座法 │308小便处法309近小便处法310小便处板法 │300小便301小便处302小便屣303小便上座311小便处上座法 │312唾法 │305唾313唾器法314钵支法 │306器315齿木法316擿齿法 │307齿木308擿齿[P270]317刮舌法 │309刮舌318擿耳法 │310挑耳(「行法竟」) │311威仪(不威仪)│312三聚说一切有部「摩得勒伽」的两种译本,如上所列,论题(律母)虽偶有增减,解说或小有出入,但大体上,可说是完全一致的。 说一切有部的毗尼的摩得勒伽,是分为三部分的。 如『十诵律』本126项下,注「具足戒竟」(23)。 217项下,注「法部竟」(24)。 318项下,注「行法竟」(25)。 毗尼的摩得勒伽,分为三部分,也如『毗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 六0五上)说:「云何三聚? 谓受戒聚、相应聚、威仪聚」。 「三聚」,是摩得勒伽末了的总结。 一、「受戒聚」upasam! pada^-khandha,如上说「具足戒竟」,从最初的「受具戒」得名。 这一聚,『十诵律』本为一二六项目;『毗尼摩得勒伽』本为一二0项目。 二、「相应聚」Sam! yukta-khandhaka:随义类而编为一类一类的,称为相应,为古代集经、集律分类的通称。 『十诵律』本为九一项目(注名「法部」);『毗尼摩得勒伽』本为八六项目。 三、「威仪聚」A^ca^ra-khandha:威仪就是「行法」。 『十诵律』本为一0一项目;『毗尼摩得勒伽』本为一00项目。 末附「威仪」与「三聚」──两目,是这一部分及 [P271] 全部的总结,是『十诵律』本所没有的。 说一切有部本的「摩得勒伽」,大概是:初聚为一二0项目;次聚为八0项目;后聚为一00项目。 前二聚的总和(二00),为第三聚(一00)的一倍。 在传诵中略有增减,成为现存译本的形态。 注【34-001】『十诵律』卷四八(大正二三? 三四六上──三五二中)。 注【34-002】『十诵律』卷四八──五一(大正二三? 三五二中──三七三下)。 注【34-003】『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 六0七上──六一0下)。 注【34-004】『十诵律』卷五一(大正二三? 三七三下──三七八下)。 注【34-005】『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 五六四下──五六九中)。 注【34-006】『十诵律』卷五二──五三(大正二三? 三七九上──三九七上)。 注【34-007】『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二(大正二三? 五六九下──五七九中)。 注【34-008】『十诵律』卷五四──五五(大正二三? 三九七上──四0五上)。 注【34-009】『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三(大正二三? 五七九中──五八二中)。 注【34-010】『十诵律』卷五五(大正二三? 四0五上──四0九下)。 注【34-011】『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六0五上──六0七上)。 注【34-012】『十诵律』卷五六──五七(大正二三? 四一0上──四二三中)。 [P272]注【34-013】『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六(大正五九三中──六0五上)。 注【34-014】『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 四二三中──四二四中)。 注【34-015】『十诵律』卷五七──五九(大正四二四中──四四五下)。 注【34-016】『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三──五(大正二三? 五八二中──五九三中)。 注【34-017】『十诵律』卷六0(大正二三? 四四五下──四五0上)。 注【34-018】『十诵律』卷六0──六一(大正二三? 四五0上──四五六中)。 注【34-019】『十诵律』卷六一(大正二三? 四五六中──四七0中)。 注【34-020】『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 六一0下──六一一中)。 注【34-021】『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八──一0(大正二三? 六一一中──六二六中)。 注【34-022】『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 五九三中──五九四上)。 注【34-023】『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 四一四下)。 注【34-024】『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 四一七下)。 注【34-025】『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 四二三中)。 第三项 先上座部的毘尼摩得勒伽[P273]『毗尼母经』,八卷,「失译人名,今附秦录」。 「毘尼母」,是「毘尼摩得勒伽」 Vinayama^tr! ka^的义译,为『毗尼摩得勒伽』的另一传本。 这是属于雪山部Haimavata,也就是先上座部Pu^rvasthavira所传承的。 先上座部为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根源,所以这部『毗尼母经』,在解说上,虽然广略不同,意义也大有出入,但所解说的论题(律母),与说一切有部本,尤其是『毗尼摩得勒伽』本,极为接近! 『毗尼母经』的后二卷,初明「三处决断犯不犯」(1);次辨毗尼的五义──忏悔、随顺、灭、断、舍(2);末后别明种种的毗尼──犯毗尼、诤毗尼、断烦恼毗尼、比丘毗尼、比丘尼毗尼、少分毗尼、一切处毗尼(3)。 末了总结说:「推求所犯轻重聚,及起处缘,可灭不可灭经」(4)。 这与『十诵律』Ⅷ「毗尼相」相当;『十诵律』也结说为:「如是事应筹量轻重本末已应用」(5)。 这是依于同一原本,不同部派的不同诵本,而一向附于毗尼摩得勒伽的。 真正的「毗尼母」,是前六卷,也分为三分。 标目与解说。 译文偶有不明晰的地方。 参照说一切有部本,条举其标释的论题(律母)如下:一、第一分,一一九项目。 l受具足2得受具3不得受具4可得受具5不(可)得受具 6业(羯磨)7 应止羯磨8不应止羯磨,摈出羯磨10听入僧羯磨11呵责羯磨12谏法13缘事 [P274] 14调伏15舍摩陀(止灭) 16 舍戒17不舍戒18戒羸19戒羸事 20说戒法21不说戒(此下有「说法」,应属后29) 22宿食大界内食(内宿内熟)23共宿食残宿食(内熟自熟)24残食法(受? 不受)25! 8騔26 池! 8騔 27畜钵法28畜衣法 29应说30非法说31不应说 32失性羯磨33舍 34施所堕35羯磨36非羯磨37毘尼38入僧法 39白40白羯磨41白二羯磨42白四羯磨(呵责等)43别住44本事45摩那埵46阿浮呵那 47犯48不犯49轻犯50重犯51残52无残53粗恶54浊重55非粗恶浊重56须羯磨57不须羯磨58集犯 59谏法60忆念61谏时62受谏63止语 64止说戒65止自恣66波罗提木叉67布萨68自恣 69内宿70内熟71自手作72自取73残食法74根食 [P275] 75受迦絺那衣76不受77舍迦絺那衣78不舍 79可分物80不可分物81重衣物82粪扫衣83亡比丘衣物84养生具85非养生具86与得取87不与不得取 88应畜物89不应畜物 90剃发法 91净肉92故作受用(食) 93合毘尼94不合毘尼 95人养生具96非人养生具97食果(净法) 98五百结集99七百结集100毗尼缘101大广说 102和合103不和合104尽形受药105寺中应可作106寺中应畜物107应入林108有疮听109大小行处110房房中所作事111应二指作法112共作法113略问114应受不应受115处所116方117随国应作118受迦絺那衣利119浆法二、第二分,五五项目。 120夏安居法121自恣法122与自恣欲123取自恣欲 124波罗提木叉法125取布萨欲 [P276] 126物127谏128可分不可分129破僧 130房舍131敷具132敷具处所133营事 134相恭敬法 135苏毗罗浆136散137香138杂香澡豆139药140浆141不中饮酒 142屐143革屣144皮145应畜不应畜 146杖147络囊148食蒜149剃刀150藏刀处 151乘152金扇153拂154扇155盖156镜 157眼药158眼药筒159庄饰160歌舞161花鬘璎珞162香 163坐164卧具165禅带166带167衣钩纽168擘抄衣 169稚弩170地法171树 172斗诤言讼173破(僧)174和合三、第三分,六五项目。 175去176去上座 177非时入聚落178非时集179非时上座集法 180法会181法会上座182说法者183说者众上座 [P277] 184语法185不语法 186养徒众法 187入大众法188众主法189众中说法上座法 190说戒191布萨192受安居时筹量法193受安居法194安居中上座法195安居竟事 196众197入僧法198入僧中坐法199上座法200中座法201下座法202一切僧所应行法 203浴室法204入浴室洗法205浴室上座所作法 206共行弟子共宿弟子奉事和尚阿阇梨法207和尚阿阇梨畜弟子法208沙弥法 209前行比丘法210后行比丘法211为檀越师212入檀越舍213入坐法214入家中上座法 215语言法216道行中息217失依止218舍法 219经行220经行舍221然火222小便处223洗足器224熏钵炉 225虚空226出气227扫地法228食粥法 229上厕法230厕筹法231上厕用水法 232嚼杨枝法233涕唾法234擿齿法235去耳垢法236刮舌法237小便法 238行法非行法如上面列举的论题(律母),与说一切有部的摩得勒伽(二本),显然是出于同一原本,而 [P278] 各为不同的解说。 『毗尼母经』(119)「浆法」下注「初一分竟」(6),与『十诵律』本注「具足戒竟」的地位相合。 『毗尼母经』第六卷末说:「第三事竟」(7)。 可见『毗尼母经』,与说一切有部本相同,也是分为三分的。 在三分中,第一分与说一切有部本最相近。 (67)「内宿」到(74)「根食」,与二本相当;但别有(22)「宿食」到(26)「池! 8騔」,似乎是错简的重译。 第二分中,『毗尼母经』较简略。 以『毗尼摩得勒伽』为例:(121)「自恣」到(136)「说欲清净」,共一六项目;而『毗尼母经』,从(121)「自恣法」到(125)「取布萨欲」,仅略为五项。 此下,『毗尼摩得勒伽』,有「偷婆」类,「有食」类,「钵、衣」类,「依止」类,「和上、弟子」类,从(137)到(164),共二八项目,都是『毗尼母经』所没有的。 『毗尼母经』第三分中说:「共行弟子、共宿弟子,奉事和尚、阿阇梨,和尚、阿阇梨畜弟子法,此皆如上文所说」(8)。 但上文并没有说到,可见第二分中,应有和尚、弟子法,而是脱落了。 第三分中,『毗尼摩得勒伽』(207)「下意」起,(243)「客上座」止,共三六项目,而『毗尼母经』也没有。 「闼赖咤」、「实觅罪」、「与学」等,『僧祇律』本也有,所以这大概是「毗尼母经』脱落了的。 现存的『毗尼母经』,除译文标释不大分明,缺两大段外,原文的标题,与说一切有部本,是很接近的。 『毗尼母经』与说一切有部的二本比对起来,与『毗尼摩得勒伽』本更近。 如(119)「浆法」,与『毗尼摩得勒伽』的(120)「酢浆净」;(226)「出气」,与『毗尼摩得勒伽』的(292) [P279] 「下风」;(238)「行法非行法」,与『毗尼摩得勒伽』的(311)「威仪不威仪」,完全相合,而是『十诵律』本所没有的。 又如(152)「金扇」,(154)「扇」──二事;『毘尼摩得勒伽』,也立(183)「扇柄」与(185)「扇」为二。 『十诵律』本,但立(197)「扇法」为一事。 『毗尼母经』的标目,与『毗尼摩得勒伽』,无疑是更接近的。 注【35-001】『毗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 八三九上──八四二上)。 注【35-002】『毗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 八四二上)。 注【35-003】『毗尼母经』卷七──八(大正二四? 八四二上──八五0下)。 注【35-004】『毗尼母经』卷八(大正二四? 八五0下)。 注【35-005】『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 四二四中)。 注【35-006】『毗尼母经』卷四(大正二四? 八二二中)。 注【35-007】『毗尼母经』卷六(大正二四? 八三八下)。 注【35-008】『毗尼母经』卷六(大正二四? 八三五中)。 第四项 大众部的毗尼摩得勒伽大众部Maha^sa^m! ghika的『僧祇律』,曾说到「诵修多罗,诵毗尼,诵摩帝利伽」(1) [P280] 。 与修多罗、毗尼并立的摩帝利伽,显然为摩得勒伽ma^tr! ka^的异译。 在『僧祇律』中,并没有说到摩帝利伽是什么。 然依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及先上座部Purvasthavira 的「毗尼摩得勒伽」去观察,确信『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威仪法」,与摩得勒伽相当;这就是大众部所传的「毗尼摩得勒伽」。 『僧祇律』先明「比丘律」bhiks! u-vinaya ,从「明四波罗夷法第一」,到「七灭诤法第八」,而后总结说:「波罗提木叉分别竟」(2)。 此下,「明杂诵跋渠法第九」,共一四跋渠varga。 次明「威仪法第十」,共七跋渠。 比丘尼律bhiks! uni^-vinaya的组织,也是这样。 「杂跋渠法」与「威仪法」,大抵以十事结为一颂,也就是一跋渠(品)。 但长行的标释,与结颂偶有几处不合(偈颂分为数事,长行或综合的解说)。 今依结颂次第而条列其内容,而附注长行的不同处于下:一、「杂诵跋渠法」,一四跋渠。 第一跋渠:1 受具足2 不名受具足3支满(可受具足)4不清净(不得受其足)(3) 5羯磨6羯磨事7折伏羯磨8不共语羯磨9摈出羯磨10发喜羯磨第二跋渠:11举羯磨12别住13摩那埵14出罪15应不应羯磨16随顺行舍17他逻! 2恲18异住19与波罗夷学悔20觅罪相羯磨第三跋渠:21举他22治罪23驱出24异住25僧断事(4)26田地法(5)27僧伽蓝法28营事法29床褥 [P281] 法30恭敬法第四跋渠:31布萨法32羯磨法33与欲法34说清净法(6)35安居法36自恣法 37迦絺那衣法38非迦絺那衣法39舍迦絺那衣法40衣法第五跋渠:41看病比丘法42药法 43和上阿阇梨共住弟子依止弟子法44沙弥法 45钵法46粥法47饼法48菜法49! C褂法50浆法 51苏毗罗浆法第六跋渠:52毘尼法(7)53障碍不障碍法 54比丘尼法 55内宿内煮自煮56受生肉57受生谷58自取更受59皮净60火净第七跋渠:61重物62无常物63痴羯磨64见不欲65破信施 66革屣法67屐法68浴法(揩身石)69香屑法70杖络囊法第八跋渠:71蒜法72覆钵法73衣纽! 9跶结法74腰带法75带结法(8) 76乘法77共床卧法78共坐法79共器食法80机法第九跋渠:81为杀82肉(蒜)83皮法84揩脚物85眼药86眼药筒87眼药筹法88伞盖法89扇法 [P282] 90拂法第十跋渠:91刀治92灌筒法93剃发法94作具(剃具等),95破僧96和合僧 97五百比丘集法藏98七百集法藏99略说毗尼第十一跋渠:100毁呰101伎乐102香103华 104镜法105担法106抄系衣107上树108火法109铜盂法110迥向法第十二跋渠:111众生法112树法113樵木法114华法115果法116种殖117听一年(9)118罪法119非罪法120 治罪法第十三跋渠:121灭122灭事123调伏124调伏事 125听法126油法127粉法128刷法129梳法130簪法第十四跋渠:131塔法132塔事133塔龛法134塔园法135塔池法136枝提137供养具138收供养具法139难法二、「威仪法」,七跋渠。 第一跋渠:l上座布萨2第二上座布萨3一切僧布萨4上座食5第二上座食6一切僧食 7 和上教共行弟子8共行弟子事和上9 阿阇梨教依止弟子10依止弟子事阿阇梨第二跋渠:11床敷12春末月治房13夏安居治房14安居竟治房15客比丘治房16旧住比丘治房 [P283] 17一切尽治房 18厕屋大便19小便法20齿木法第三跋渠:21衣席22帘隔障23房舍24涕唾25钵龛26粥法27立住法28经行法29坐30卧法第四跋渠:31客比丘法32旧比丘法 33洗脚法34拭脚法35净水36饮水37温室38浴法39净厨40衣法第五跋渠;41阿练若比丘42聚落比丘43礼足44相问讯45相唤 46入剎利众47入婆罗门众48入居士众49入外道众50入贤圣众第六跋渠:51着内衣法52着中衣法53着入聚落衣法54白衣家护衣 55前沙门56后沙门57倩人迎食58与人迎食59乞食法60食时相待第七跋渠:61然灯法62行禅杖法63掷丸法64持革屣65尼师坛66謦咳法67啑法68欠呿频申法 69把搔70放下风『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威仪法」,为大众部所传,有其不同的次第,与内容的增减。 但就大体而论,与上座部Sthavira系的摩得勒伽,一望而知为出于同一的原本。 如「杂诵跋渠法」的第一、第二、第三跋渠的一部分──(24)「异住」止,与『毗尼摩得勒伽』的第一分的前五十项(除26到31),内容与次第,都非常相近。 又「杂诵跋渠法」的(66)「革屣 [P284] 法」起,(96)「和合僧」止,内容与次第,与『毗尼摩得勒伽』的(142)「屐」起,(174)「和合」止,更为一致。 又如(97)「五百比丘结集」,(98)「七百结集」,(99)「略说毗尼」(『十诵律』本作「摄毗尼」,解说不同),三事是次第的,位于「杂诵跋渠法」的中间。 说一切有部本,先上座部本,也都位于第一分的中间。 尤其是和尚阿阇梨与弟子法,见于「杂诵跋渠法」(43),又见于「威仪法」(7──9)。 说一切有部本,也是这样,见于第二分与第三分。 这可见原本如此,而并不是重复的。 比较起来,『僧祇律』本简略,『毗尼母经』本较广,而说一切有部本,最为详广。 『僧祇律』本,于「上座」事,标列为项目的,仅(1)「上座布萨」,(2)「第二上座布萨」,( 4)「上座食」,(5)「第二上座食」──四项。 而『毗尼母经』本,有(176)「去上座」,(179)「非时上座集法」,(181)「法会上座」,(183)「说者众上座」,(189)「众中说法众上座」,(194)「安居中上座」,(205)「浴室上座」,(214)「入家中上座」──八项。 而『毗尼摩得勒伽』本,广列(212)「众僧上座」,(213)「林上座」,(239)「阿练若比丘上座」,(241)「聚落中上座」,(243)「客上座」,(245)「行上座」,(247)「洗足上座」,(249 )「集上座」,(251)「说法上座」,(254)「非时僧集上座」,(259)「安居上座」,(264)「安居中上座」,(268)「说戒上座」,(274)「浴室上座」,(285)「白衣家上座」,(296)「 [P285] 厕上座」,(303)「小便上座」──一七项。 上座部,说一切有部本,条列最为详备,也就可见上座地位的特别受到重视了。 又如『毗尼母经』(98)「五百结集」,(99)「七百结集」,( 100)「毗尼缘」是毗尼藏略说;(101)「大广说」(说一切有部本,分为「白」「黑」二类)是结集经律的取舍标准。 说一切有部本相同,而『僧祇律』本却没有「大广说」。 此下,『毗尼母经』自(102)「和合」起,(108)「有疮听」止;(116)「方」起,(119)「浆」止,共一一项目。 『毘尼摩得勒伽』本,自(111)「等因」起,(120)「酢浆净」止,共一0项,都是「净法」kappa。 这部分,『僧祇律』本没有,是值得注意的事! 在七百结集时,佛教界有「十事非法」──「十事不净」的论诤。 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在「七百结集」以下,广论「等因」、「时杂」等净法。 净法,是在某种情形下,经某种手续,认为是可行的。 『僧祇律』于结集时,提出净不净的标准,如卷三二(大正二二? 四九二上)说:「五净法,如法如律随喜,不如法律者应遮。 何等五? 一、制限净。 二、方法净。 三、戒行净。 四、长老净。 五、风俗净」。 『僧祇律』举「净法」的原则──五净,没有分别而标列于「摩得勒伽」(「杂诵跋渠」),可见「等因」到「浆净」,是上座部系所补列的。 这些,『僧祇律』近于原本,上座系本,显然有增广的形迹。 [P286]然现存的『僧祇律』本,确有综合简略的地方。 如「杂诵跋渠法」颂出:「布萨及羯磨,与欲说清净,安居并自恣」(10)。 而长行综合前四为一「布萨法」,结说「是名布萨法、与欲法、受欲法」(11),这是综合简略的明证。 与此相当的『毗尼母经』,自(120)「夏安居法」起,(125)「取布萨欲」止,共为六项。 而『毗尼摩得勒伽』本,从(121)「自恣」起,(136)「说欲清净」止,共达一六项目。 在这些上,「摩得勒伽」的原本,相信是近于『毗尼母经』的。 总之,现存各本,都是有所增减的。 注【36-001】『摩诃僧只律』卷一三(大正二二? 三三四下)。 注【36-002】『摩诃僧祇律』卷二二(大正二二? 四一二中)。 注【36-003】长行先明「四种受具足」;次广明「不名受具足」,而以「是谓不名受具足。 是中清净如法者,名受具足」作结,这是合为「受具足」、「不名受具足」二事了。 见『摩诃僧祇律』卷二三──二四(大正二二? 四一二中──四二二上)。 注【36-004】颂标「僧断事」,而长行作「羯磨法」,见『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 四四三中)。 注【36-005】长行别明「园田法」、「田宅法」,而总结为:「是名田宅法」。 见『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 四四三下──四四四上)。 注【36-006】长行标「布萨法者」,而结以「是名布萨法、与欲法、受欲法」。 颂中「羯磨」似即布萨羯磨。 见『摩 [P287] 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 四四六下──四五0下)。 注【36-007】长行初标「非羯磨者」,而以「是名毗尼法」作结。 见『摩诃僧祇律』卷二九──三0(大正二二? 四六四下──四七0下)。 注【36-008】「带结法」,颂中缺,长行中有。 见『摩诃僧祇律』卷三一(大正二二? 四八四下)。 注【36-009】今依颂而分「种殖」与「听一年」为二,见『摩诃僧律卷』祇三三(大正二二? 四九六中)。 注【36-010】『摩诃僧祇律』卷二八(大正二二? 四五五上)。 注【36-011】『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 四五0下)。 第五项 摩得勒伽成立的先后『十诵律』「毗尼诵」的「摩得勒伽」,『毗尼摩得勒伽』的「摩得勒伽」,『毗尼母经』的前六卷,『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威仪法」:如上文所说,是出于同一母体的毗尼摩得勒伽Vinaya-ma^tr! ka^。 汉译的毗尼摩得勒伽,就是这几部。 此外,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 系的『四分律』,也一再说到经律(毗尼)以外的摩夷Ma^tika^,但实际的内容不明。 根本说一切有部Mu^lasarva^stiva^din的「律藏」,义净的传译,是不完全的。 据『根本萨婆多部律摄』所说:「比尼得迦及本母」(1),可见『根有律』也是有「摩得勒伽」的, [P288] 只是没有译出而已。 有关摩得勒伽的意义,我曾经有所论列(2)。 概要的说,摩得勒伽的文体,是标目作释的;文义是「决了定义」的。 法的摩得勒伽,是圣道的修持项目,如『杂事』等所说(3)。 律的摩得勒伽,也是有关实行的项目,如出家受具足pravrajya^-upasam! pada^、布萨pos! adha、安居vars! a^,以及衣、食、住等僧伽规制。 律的摩得勒伽,本是僧伽内部实行的法制及惯例(不成文法)。 结集时,只是列举项目,附于「波罗提木叉」pra^timoks! a。 但体例与波罗提木叉(成文法)不合,所以依标作释,渐成为律的另一部分──「摩得勒伽」。 摩得勒伽,起初应只是标举项目。 『毗尼摩得勒伽』,在依标作释以前,列举项目,如说:「受具戒,应与受具戒,不应与受具戒,得具戒,不得具戒;羯磨,羯磨事,羯磨处,非羯磨处 」(4)。 而『僧祇律』在依标作释以后,结为偈颂说:「具足不名受,支满不清净,羯磨及与事,折伏不共语,摈出发欢喜」, 等(5)。 长行,或者是偈颂;在前,或者是在后,意义都是一样的,就是列举项目的摩得勒伽。 如『僧祇律』「杂诵跋渠法」的第五跋渠(品),『大正藏』依高丽本,是偈颂体;而宋、元、明各本,都是长行(6)。 但这些僧制项目,被称为摩得勒伽的,早就成为偈颂,偈颂是更便于忆持的。 集为偈颂的「摩得勒伽」,原形是附于「波罗提木叉」后面,后来才发展而成独立部类的。 [P289] 这一古老意义,应该加以说明。 『僧祇律』的「波罗提木叉经」,分为「十修多罗」,从「戒序」到「随顺法」(或作「法随顺法」)。 在「七灭诤法」后,别立「(法)随顺法」为一部,这是上座部系Sthavira「戒经」所没有的。 「随顺法」的内容,在第三章──「波罗提木叉经」中,并没有解说。 现在「摩得勒伽」的性质,已经明了,「随顺法」就是「摩得勒伽」的古义,也就可以进一步的来说明了。 (法)「随顺法」,是汉译各部「戒经」所一致说到的,只是『僧祇律』特别提出,作为别部吧了。 如:Ⅰ『四分戒本』:「此是佛所说,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 若更有余佛法,是中皆和合应当学」(7)。 Ⅱ『解脱戒经』:「此是佛陀所说戒经,半月半月说解脱戒经中来。 若更有余佛法,皆共随顺应当学」(8)。 Ⅲ『十诵别本』:「是事入佛经中,半月半月戒经中说。 若有余学,当一心学」(9)。 Ⅳ『五分戒本』:「是法入佛戒经中,半月半月波罗提木叉中说。 及余随道戒法,是中诸大德! 一心应当学」(10)。 Ⅴ『十诵戒本』:「是事入佛戒经中,半月半月波罗提木叉中说。 及余随道戒法,是中诸大德! 一心应当学」(11)。 [P290] Ⅵ『根有戒经』:「此是如来应正等觉戒经中所说所摄。 若更有余法之随法,与此相应者,皆当修学」(12)。 这是「戒经」的「总结劝学」。 总结「波罗提木叉」的八部后,ⅠⅡⅢ本又举「余佛法」或「余学」;ⅣⅤ本举「余随道戒法」;Ⅵ本举「余法之随法」来劝学。 也许解说不完全相同,但在「波罗提木叉」八部外,别有应当修学的法,这是各部「戒经」一致的意见。 「随道戒法」,「法之随法」,与『僧祇律』的(法)「随顺法」,显然是原文相近而传译不同。 道宣解「余佛法」为:「此谓略教之别序也」(13),意指七佛的略教。 所以定宾解说为:「若更有余佛法者,示余佛略也」(14)。 以下是七佛略教诫,所以『四分律』是可以这样解说的。 然『解脱戒经』,也说「余佛法」,而七佛略教,却在「序说」中。 这可见「总结劝学」中的「余佛法」,并不合于道宣的解说。 『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四(大正二四? 六一五上)说:「若更有余者,谓是十七事等所说学法,咸应修习。 言法及随法者,法谓涅槃清净无累;正行之法八圣道等,能随顺彼圆寂之处,故名随法」。 「余」与「法之随法」,『律摄』作分别的解说。 「十七事」是属于毗尼的,「八圣道等」是属于法的。 依『僧祇律』的解说,这是属于毗尼的,指「杂跋渠法」、「威仪法」──摩得勒伽。 如说:「法随顺法者,如二部毗尼随顺者,顺行此法也」(15)。 二部毗尼,是二部波罗提木叉 [P291] 与分别vibhan%ga。 与波罗提木叉相随顺的,应随顺而行。 这是波罗夷灭诤法(八部)以外的,与结集的波罗提木叉相契合的,随顺戒经的部分。 又说:「威仪者,二部毗尼随顺行,是名威仪」(16)。 据此,可见「威仪法」也是属于「法随顺法」的。 又如『僧祇律』卷四0(大正二二? 五四八上)说:「世尊分别说戒序,八波罗夷、十九僧伽婆尸沙、三十尼萨耆波夜提、百四十一波夜提、八波罗提舍尼、六十四众学、七止诤法,法随顺法偈在后。 比丘尼毘尼竟」。 「法随顺法偈」一句,最值得注意! 在古代,僧事项目的类集 ── 摩得勒伽,是偈颂,近于『僧祇律』中,「杂跋渠法」、「威仪法」的结颂。 「法随顺法」,就是这些,是波罗提木叉以外的,却是随顺于二部毗尼的僧伽规制及威仪。 所以在说波罗提木叉仪轨中,终了时也举此劝学。 『十诵别本』作「余学法」;『五分戒本』与『十诵戒本』,作「余随道戒法」,意义明确,与『僧祇律』相合。 『僧祇律』以此为第九部,这是与上座部系不同的地方。 『铜鍱戒经』,没有第九部,也没有「更有余法」等一句。 然在『铜鍱律』中,是有「随顺法」的,如「附随」(南传五? 二六九)说:「于经、律、随法、所制、随顺法,勿为无益之诤论」。 依注释(17),「经」等五事的内容为: [P292] 经Sutta──────二部波罗提木叉经分别律vinaya──────犍度随法anuloma────附随所制Pan~n~atta───一切律藏随顺法a^nulomika──四大处(四大说)『铜鍱律』「附随」,别有「经」、「随经」、「律」、「随律」(18);「法」、「随法」、「律」、「随律」(19)。 「随法」、「随经」、「随律」,都解说为「四大处」(20)。 『善见律毗婆沙』,有「本」、「随本」(21)。 随本(Sutta^nuloma,即「随经」)也是解说为「四大处」的。 被解说为「四大处」的「随法」与「随顺法」,似乎本为同一名词(所以解说也一样),而语音小有变化。 在本书第四章第二节第二项中,说到「四大处」是依据原始结集的法律,对新传的法律,予以审定,否决或采录。 这是随顺于先结集的经、法、律,所以称为「随经(随顺修多罗)」、「随律」、「随法」或「随顺法」。 「波罗提木叉经」,是原始结集的根本律(也称为经、法)。 僧伽规制,僧伽威仪的集成,是以波罗提木叉为审决标准,也就是随顺于法(二部毗尼)的。 「摩得勒伽」的(最初)类集,是比原始结集略迟的,所以被称为「随、法」。 附于「波罗提木叉」终了,劝学众应该修学,这是各部律(除『铜鍱律』)所共传的,而唯有『僧祇律』 [P293] 的「法随顺法偈」,说得最为明确! 现存不同诵本的「摩得勒伽」,上座系是分为三分的。 『毗尼摩得勒伽』,称为「受戒聚、相应聚、威仪聚」。 『十诵律』注作:「具足戒」、「法部」、「行法部」。 第二分与第三分,「法」与「行法」,都是称为「法」的。 第一分「具足戒」,是否也称为法呢? 『十诵律』本第一分,一二六项,唯(28)「独住法」,及(115)以下,有关「净法」的──「和合法」、「僧坊净法」、「林净法」、「方净法」、「土净法」、「衣净法」── 称为法,其余的一一九项,都是不称为法的。 第二分九一项目,仅「塔地」、「塔物无尽」,及末后四事──「林」、「事」、「破僧」、「上中下座相看」,不称为法,其他都是称为法的。 第三分,一概称为法。 『毗尼母经』第一分,有八项称为法。 其中(111)「应二指作法」,(112)「共作法」,(119)「浆法」,是「净法」,附于第一分的。 (20)「说戒法」,(27)「畜钵法」,(28)「畜衣法」,(38)「入僧法」,『十诵律』是属于第三分的。 其余的不称为法,与『十诵律』相同。 『毗尼母经』的第二、第三分,标与结不大合一,或称为法,或不称为法。 比对『十诵律』与『毗尼母经』,第一分除末后的「净法」外,是不称为法的。 『僧祇律』的情形,也是一样。 如(1 )「受具足」(24)「异住」;又(55)「内宿内煮自煮」(65)「破信施」;又(121)「灭」(124)「调伏事」,都没有称为法。 这些,在『十诵律』是属于第一分的。 (95)「 [P294] 破僧」(99)「略说毗尼」,在『十诵律』中,属第一分及第二分的末后,也是不称为法的。 总之,从现存的「摩得勒伽」来研究,第一分(除末后的「净法」)是不称为法的;第二分与第三分,是称为法的。 『僧祇律』将前二分综合简编,仍旧保持了称法不称法的固有差别。 称为「法」dharma的第二分,「布萨」、「安居」等,都是僧伽内部,有关僧伽与个人的规制;「法」只是规章制度的意思。 第三分称为「行法」,或译为「威仪法」,主要为每人在行住坐卧中,以行为主的行动轨范。 aca^ra,译为(正)行,也可译为轨则,如说:「安住具戒,善能守护别解脱律仪,轨则圆满,于微小罪见大怖畏」:这是经中最常见的「戒蕴」的文句。 『瑜伽师地论』卷二二(大正三0? 四0二中)解释说:「云何名为轨则圆满? 谓如有一,或于威仪路,或于所作事,或于善品加行处所,成就轨则,随顺世间,不越世间,随顺毗奈耶,不越毗奈耶」。 (中略行住坐卧) 「谓如有一,于其所作:若衣服事,若便利事,若用水事,若杨枝事,若入聚落行乞食事,若受用事,若荡钵事,若安置事,若洗足事,若为敷设卧具等事名所作事。 如其所应,于所应作,于如所作,即于此中如是而作。 由是作故,不为世间之所讥毁,不为贤良诸正善士、诸同法者、诸持律者、诸学律者之所呵责,如是名为于所作事成就轨则」。 [P295]轨则,正就是这些「行法」或「威仪」。 日译本的『沙门果经』,译「轨则圆满」为「正行精勤」(22)。 约法说,是aca^ra──正行,行的轨范。 约人说,是a^ca^rya── 阿遮梨耶,人的轨范。 「瑜伽行地」与『瑜伽师地」的传译不同,也由此字而来。 这一部分,称为「行法」或「威仪法」的,在说一切有部中,决定为aca^ra的义译。 『铜鍱律』的「仪法犍度」,以vatta为「威仪」,那是部派间用语的不同了。 僧伽内部的一切规制,个人的日常行动的轨范,是「法」与「行法」的意义。 据此来观察不称为法的第一分,意义显然是不同了。 如「羯磨」? 「羯磨事」 ? 「遮羯磨」? 「不遮羯磨」? 「学」? 「还戒」? 「不舍戒」? 「戒羸」? 「诤事」? 「灭事」? 「不消供养」? 「白」? 「白羯磨」? 「白二羯磨」? 「白四羯磨」等,主要为僧伽规制中,所有术语的解说,及内容分别。 如法律中,对「人」? 「自由意志」? 「假释」? 「假扣押」等,确定意义,或内容的分类一样。 「摩得勒伽」的第一分,不是僧伽规制,是僧伽规制中,所有术语的定义与分类(这就是解说)。 在僧伽制度的发展中,这部分是先集出的;但这一分的集出,意味着僧伽规制的早已存在。 接着是规制──「法」的集出;又以僧伽规制,个人正行的偏重,而分为「法」与「行法」,成为三分。 在这称为法与不称为法的差别中,可以看出「摩得勒伽」次第集成的情形。 在各本的「摩得勒伽」中,「五百结集」、「七百结集」,叙列在中间,这是值得注意的事 [P296] ! 我在 发布时间:2024-11-22 14:45:35 来源:听佛音 链接:https://www.tfoyin.com/show/348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