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第四册 卷七 十二、广释种现缘生分别 内容: 【论文】八? 一如是四缘,依十五处义差别故,立为十因。 云何此依十五处立? 【疏翼】第一辨前缘法广第十八颂前三句中,第二傍乘义明十五处等。 【述记? 卷四十五】就答缘中有二,上来、已辨四种能生分别缘已;自下、傍乘辨缘依处建立十因。 此中有三︰第一、总标[1]「如是四缘依十五处」等,显前四缘依十五处说为十因问起下文,第二、正答,第三、总结「傍论已了,应辨正论」。 此即初也。 显四缘摄法尽,义别,更立[2]。 【论文】八? 二一、语依处:谓法,名想所起语性。 【疏翼】第二、正答。 【述记? 卷四十五】下、答中,有四︰第一、明十五处立其十因[3]。 二、辨十因与二因相摄。 三、明四缘依处等[4]建立,与十因二因相摄。 四、明因[5]缘依处等得果多少。 又解︰今此标宗,言四缘义别依十五处立果多少。 自下释中,初、依十五处立为[6]十因,次、明[7]四缘依何处立等,后、辨得果。 其十因二因相摄,但是因明十因傍义,故非别门。 出依处体。 言「依处[8]」者,非是语[9]与因别体。 语[10]即依处,是持业释[11]。 下皆如是与因一体。 然「依」者,于义,俱第七啭声。 即于语体上,立随说等因义也。 如《大论》第五[12]、三十八[13]、《显扬》十八[14]、《对法》第四[15]、《中边》[16]俱辨此因。 然《大论》三十八,但有三种十因[17],及五果体,无依处摄[18]。 《对法》唯有六[19]因之名[20],亦非周悉。 《显扬》十八,初有十因[21],后辨因依处。 《大论》第五,辨因依处[22],不别明因[23]。 三十八及《显扬》云︰随一切法名为先故想,想为先故说,是彼诸法随说因。 彼论文势,似取诠一切法之名、想、语三法,为因体[24]。 然今此文正解彼意,但取法,及名、想三法,所起语,是此因体。 所以者何? 但言依语依处立此因,故唯语为自性。 不尔,即应言依「名、想、语[25]依处」立此因也。 此中即以诸法为果[26],以名、想、言[27]说为所依因,言说正是诠诸法因也。 言说是语性,语性总言,即通三性语业为体。 唯佛是善,余皆无记;然有表示故,语可言善、恶。 然实二性[28],名虽即语之差别,无表示故,不如其语;语是业性。 以[29]除佛外,名皆无记。 或可大乘,离声无体,故名即通三性[30]。 但以三相及得例难[31],同所依故[32]。 不可言三[33]相是共有因,不同于名[34]。 大乘共有因,义皆通故[35]。 【论文】八? 三即依此处,立随说因。 【疏翼】第一出语依处及建立因中,第二建立因。 于中分三︰一、建立说因,二、释立所以,三、望所为因。 此即初文。 【述记? 卷四十五】此显「说因」依「语依」立,不是异体,依体立义也。 【论文】八? 四谓依此语,随见闻等,说诸义故。 【疏翼】第一出语依处及建立因中,第二释立所以。 【述记? 卷四十五】此、释依「语」立「说因」义。 谓诠一切法,起名,想[36]取其相状,方有言说起。 即依此语随见、闻、觉、知后,或随彼所见等事,说诸义故,依语立因。 【论文】八? 五此即能说为所说因。 【疏翼】第一出语依处及建立因中,第三望所为因。 【述记? 卷四十五】此、释因义。 对何为因? 「此即[37]能说」之语,「为所说」一切法因。 古师云:所说一切法是此因体者,不然。 若尔,即以言说为果故。 其见、闻等[38],如九十三[39]及《对法》第一[40],《枢要》[41]等会[42]。 言「随」者,是随逐义。 即随所见、闻等事,起语言说。 《大论[43]》等并同此文[44]。 然有漏无记随说因,果通一切有为、无为,有漏、无漏法,是持业义,以无记即因故。 既以无记为果,诠无记事之言[45]说,说与无记为因,即依士释。 若前解,因唯有漏无记。 后解,即通有漏无漏三性所摄。 其染净此因,准此可解。 【疏翼】以上第一出语依处及建立因中,第二建立因讫。 【论文】八? 六有论说:此是名、想、见,由如名字,取相执着,随起说故。 【疏翼】第一出语依处及建立因中,第三会违。 于中分二︰一、举《集论》违文,二、会何以违。 此即初文。 【述记? 卷四十五】此、会相违[46]。 「是名、想、见」者,《集论》中说[47]。 「由如名」等,是彼[48]释文。 此因「名、想、见」三法以为自体,谓「想、见」二法如能诠「名」字,而「取」境「相」及兴[49]执着。 「想」,能「取相」,「执着」由「见」。 「如名字」起「取相执着」已,「随起说故」,即以三法为因,所生之言[50]说,是其果也[51]。 【论文】八? 七若依彼说,便显此因,是语依处。 【疏翼】第三会违中,第二会何以违。 【述记? 卷四十五】若依彼文,「因[52]」性是三法。 三法与「语」为「依处」,名「语依处」。 语之依处,亦依士释。 若依此解,即显此名、想、见因,是语之依处,三法为因体故。 问︰有[53]何所[54]以,二论相违? 答︰二论意别。 论虽无会,今意释言。 若《大论》等,以一切法为果,以说为因。 约所诠是能诠之果,即能、所二诠解因、果。 《对法》无着以生起为因果。 即依名、想、见,起言说故,亦不相违,各据一义。 故《对法》云「随说能作」。 「随说」者,语也;随说之能作者[55],名、想、见也。 又《大论》约贯通诸法诠境,以说为因,《对法》唯依染分相生,以说为果,不相违也。 【疏翼】以上第一明依十五处立十因中,第一出语依体及建立因讫。 【论文】八? 八二、领受依处:谓所观待,能、所受性。 【疏翼】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二出领受依处及建立因。 于中分二︰一、出体,二、立因。 此即初文。 【述记? 卷四十五】「观」者,对也;「待」者,藉也[56]。 即是此因通能、所受。 然所假藉能、所之[57]受方是,余非。 然有人云[58]:唯三受为体者,不然。 亦待食等,而求啖等,即以所待食为欲因。 若待情欲方求饮食,即[59]以受为食因。 然领受处通能、所受。 不可言欲。 欲不遍故,非受性故。 即观于此,随是能所受,领彼所、能受果。 或生[60]、住[61]、成[62]、得[63],此所待与所生等为因也。 然《大论》等[64],皆言︰待此,若求,若取[65];即所待受,为所求等因。 三十八等云︰观待足故[66],足为因故,有往来业[67]。 未必以受为因,所待非受故。 又此论云:通所受故。 然此所待,若能所受,皆此因摄。 有以能受为因,能受为果,如待苦为乐;有以能受为因,所受为果;有以所受为因,所受为果;有以所受为因,能受为果;四句别也。 所领受法,亦名领受故[68]。 今于能受,唯取受数。 一、常遍诸心,二、五受[69]分位别。 别境等法,不常偏诸心。 作意等四,无五分位故[70]。 触虽有尔,然于所受非领属己,不如于受,所以不取。 其所受中,通一切法,但除自[71]种子因缘之法。 此因疏故,唯疏相待,方是此因。 如种望芽,内种望现,皆非此因。 不尔者[72],下应言得等流果,以不得故,唯疏相待者得,即亲所待皆是引发,牵引等摄。 问︰何故说因缘是牵引生起摄故,亦是定摄等摄? 说待因是观待,复是牵引等摄,竟有何失? 答曰︰以名远故。 名「观待」者,即要非亲、定异等因,名相通故。 又解︰若亲相待,亦是此因。 下此果中但据疏远,不言亲者,故不说得等流果等也。 此解为胜。 又解︰观待情欲是观待[73]义,要境待情、情待境方是,即能、所受性。 以种望芽,非情能、所[74]观待,故非此因。 问︰若尔,何故言「足为因故,有往来业」? 答︰亦是内法,情所待故。 因缘芽等法,非情所待,情所待时,非因缘故。 前说正义,既所受中以所待为因,芽待于种,亦可此因。 且无记之因,若无记即因,唯有漏无记性,果通漏无漏三性等法。 若果是无记,与[75]无记为因,即因通三性漏、无漏,果唯无记[76]。 余染等,皆准此知[77]。 【论文】八? 九即依此处,立观待因。 谓观待此,令彼诸事或生,或住,或成,或得,此是彼观待因。 【疏翼】第二出领受依处及建立因中,第二立因。 【述记? 卷四十五】此、显依处,依之立因。 《大论》等意势,与此同[78]。 此显观待因果于四处[79]转,但除亲因缘[80]。 【疏翼】以上第一明依十五处立十因中,第二出领受依处及建立因讫。 【论文】八? 一○三、习气依处:谓内、外种未成熟位。 即依此处,立牵引因,谓能牵引远自果故。 【疏翼】第一明十五处立十因中,第三出习气依处及建立因。 【述记? 卷四十五】谓「内、外种未成熟位」:谓有漏、无漏种子──内、外种子,一切未为善友力等所润、贪爱等所润、水土等所润──皆名习气依。 以未为润时,但能牵引远自果故。 不问同异,性相称故,名为「自果」[81]。 且净因中,与能证涅槃清净之法为远因。 勿见《大论》等言此因证得涅槃为清净因[82],便言此果是无为法。 无为疏远,非因生故,论不说得离系果故。 今此因亲,此三性之因、果随因性,因缘亲生增上生故,能引等流增上果故[83]。 或染因中,亦与果异性︰谓异熟因,果唯无记,因通善、恶也[84]。 若无记即因,果唯无记[85]。 若无漏即因,果唯无漏。 善、不善即因,果通三性。 若无记之因,因通三性,果唯无记,如理应思。 《大论》[86]等同。 【论文】八? 一一四、有润种子依处:谓内、外种已成熟位。 即依此处,立生起因,谓能生起近自果故。 【疏翼】第一明十五处立十因中,第四出有润种子依处及建立因。 【述记? 卷四十五】即前种子为善友等力润已去,名有润依。 以能生起近果,如净因与近菩提为因缘者是[87]。 此中但与前所润、未润别,更无别体,果性等并与前同。 《大论》[88]等亦同。 【论文】八? 一二五、无间灭依处:谓心、心所,等无间缘。 【疏翼】第一明十五处立十因中,第五出无间灭依处。 【述记? 卷四十五】即心、心所法之等无间缘,以心、心所法为果也。 此缘如前辨[89]。 因随何性,果通三性[90]。 各唯自识[91],唯以心、心所为体故[92]。 【论文】八? 一三六、境界依处:谓心、心所,所缘缘。 【疏翼】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六出境界依处。 【述记? 卷四十五】体通一切法,果唯心、心所。 有漏、无漏等,并通因果。 若以未来为因,果非现在,非因前而果后者,今亦不然。 相分现在,义似未来,无实未来。 故所缘缘,无不有果[93]。 此三十八说此等无间缘及所缘缘,唯望一切心、心所[94]故[95]。 【论文】八? 一四七、根依处:谓心、心所,所依六根。 【疏翼】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七出根依处。 【述记? 卷四十五】体是六根,即通八识[96];五根为体,果唯是心、心所。 此[97]前三[98]果,果性皆同,因准可知。 然无间缘谓现在时为缘,非在过去。 过去无故,即现在有力能,用[99]开导法令未来生故。 入过去时,其用方显,果现前故,处所空故。 【论文】八? 一五八、作用依处:谓于所作业、作具、作用,即除种子,余助现缘。 【疏翼】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八出作用依处。 【述记? 卷四十五】谓于「所作业」、「作具」之作用。 如釿、斧等,有斫、伐等用。 「即除种子,余助现缘」者,谓除内、外种生现,种生种,现生种,及亲助缘,余一切法疏助缘,皆是。 【论文】八? 一六九、士用依处:谓于所作业、作者、作用,即除种子,余作现缘。 【疏翼】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九出士用依处。 【述记? 卷四十五】谓于所作业,能作者之作用。 即取前所除中,正作之士用亲助缘者。 其果宽狭,同前作用。 「作用」、「士用」必同「所作」故[100]。 不取亲者,非因缘故。 此二果通漏、无漏,三性因亦尔。 然此二及前五[101]无记即因。 除无间缘及根依处,余依处果通漏、无漏,彼二果唯有漏。 有漏二因,是无记故,不生无漏也。 此依六识作法。 若七、八识有漏[102]无间缘,无记即因,果通无漏。 七有漏根,六无漏故,依[103]无记为因。 除无间缘及根,余[104]因通漏、无漏三性,此依六识为论。 若依第七识,无漏无间,有漏可生[105]。 无记之因,其无间缘,因亦通无漏。 根中应分别色根、意根,各有异故[106]。 然此中士用、作用,唯约有情士夫用等说,故下言唯得士用果[107],不言得离系等果故[108]。 今亦通取,非但内有情也。 然作用、士用,皆第三啭声。 梵云「羯剌拏」[109],是作具作用;「羯剌多」[110],是士夫作用;故二别也[111]。 然《大论》三十八说唯除种子,所余诸缘,名摄受故。 此乃助成摄[112]。 若依《瑜伽》三十八,无记因中于法[113]有士用[114],以地、水等为士用[115];日及锄治,为作用。 【论文】八? 一七十、真实见依处:谓无漏见,除引自种,于无漏法能助引证。 【疏翼】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十出真实见依处及总建立因。 文分为二︰一、出依处,二、总依六处建立摄受因。 此即初文。 【述记? 卷四十五】谓一切无漏见与一切无为有为法为因。 除见因缘[116]自熏成种以外,望余皆是此因。 以因缘引发[117],是引发因中摄。 于无漏有为俱生法,「能助」令同所作,或令增长故。 于后有为无漏,「能引」,前引后法也;「能证」,即与无为为因也。 此显胜果。 【论文】八? 一八总依此六,立摄受因,谓摄受五,办有漏法;具摄受六,办无漏故。 【疏翼】第十出真实见依处及总建立一因中,第二总依六处建立摄受因。 【述记? 卷四十五】前六依处[118],是「摄受因」体。 以前五依,疏所摄受故,成办三界有漏诸法。 若六合,疏所摄受,办无漏法,即第六依不通有漏也。 助成因缘,名为摄受[119],故除因缘亲能生法。 故《对法》言︰如田、水、粪等,望谷生芽[120]等。 虽自种所生,然增彼力,名摄受因[121]。 然随所应,有五,有六。 非诸有漏,皆具五等。 心、心所生,皆具五依,非心、心所即便无故。 此中前五,通无记因,后一非也。 随其所应,三性应思。 【疏翼】以上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十出真实见依处讫。 【论文】八? 一九十一、随顺依处:谓无记、染、善现、种诸行,能随顺同类胜品诸法。 即依此处,立引发因,谓能引起同类胜行,及能引得无为法故。 【疏翼】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十一出随顺依处及建立因。 【述记? 卷四十五】谓三性法,通无漏也。 「现种诸行,能随顺同类胜品诸法」,「同类」言,简异类为因,唯望自性。 然「胜品」言,简自同类与下品为因。 《大论》第五等云:无记与善染为因,谓本识中各别[122]自种[123]。 然望现行,亦性同也[124]。 即与涅槃亦为因也[125]。 同《大论》[126]等现行[127]引种、种引现、现引现、种引种,皆是此因。 此以性论之,则狭[128];以果论之,则宽;随其所应。 《显扬》[129]等论云:欲界法与三界无漏[130]为因;色界与色界、无色界、无漏法为因;无色与无色,及无漏为因;无漏与无漏为因。 不言与下法[131]为因也。 果望自类,其性必同,界系有异[132]。 【论文】八? 二○十二、差别功能依处:谓有为法,各于自果,有能起证差别势力。 即依此处,立定异因,谓各能生自界等果,及各能得自乘果故。 【疏翼】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十二出差别功能依处及建立因。 【述记? 卷四十五】此唯自性,设他性,唯相称。 谓善业定引人天第八识,非恶趣。 以相称故,故非别性不相称为因──谓自界法与自界为因;自界中自性,与自性为因;自性中色,与色为因;色中内,与内为因;内中长养,与长养为因如是等[133];故云「如是等」也。 及自乘种子望自乘有为无为果各尔,即净因也。 以界论之,则狭;以性论之,则宽。 其《大论》[134]等同[135]。 果易故,不说。 谓于有为因能起果;若于无为因,能证彼果。 「差别势力[136]」自性相称,名「定」。 不共他,故名「异」也。 【论文】八? 二一十三、和合依处:谓从领受,乃至差别功能依处,于所生、住、成、得果中,有和合力。 即依此处,立同事因,谓从观待,乃至定异,皆同生等一事业故。 【疏翼】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十三出和合依处及建立因。 【述记? 卷四十五】以前六因[137]为性[138]。 不取言说,以疏远故。 言说与法不相和合,势疏远故,不取为性[139];因既即前[140],其果亦尔。 于生等果,约一事业也。 因通漏、无漏,一准于前[141]。 【论文】八? 二二十四、障碍依处:谓于生、住、成、得事中,能障碍法。 即依此处,立相违因,谓彼能违生等事故。 【疏翼】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十四出障碍依处及建立因。 【述记? 卷四十五】此相违、不相违中,因通漏、无漏,果亦尔。 令[142]有为无漏不生,无为不显故[143]。 然领受[144]及此后三因[145]皆[146]同《瑜伽》第五[147]言于生住等果[148],不言余者,余因狭故。 此四宽故。 然《大论》[149]、《显扬》[150],但于有后三有于生等之一果言[151],观待中无[152]。 此中观待宽[153];彼论[154]唯望情欲[155]作法,其性狭故,三十八唯依于生以明障碍据胜显故。 六相违中,唯此胜故[156],亦不违也。 此中无记、染、善,皆应准知[157]。 大乘灭相虽不待因,相违因与后后法为生因,与前前[158]法相违,名相违因,非与前法灭为因也[159]。 【论文】八? 二三十五、不障碍依处:谓于生、住、成、得事中,不障碍法。 即依此处,立不相违因,谓彼不违生等事故。 【疏翼】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十五出不障碍依处及建立因。 【述记? 卷四十五】翻于上障碍依处,其相可知。 【疏翼】以上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讫。 --------------------------------------------------------------------------------[1] 「总标」二字,《金藏》有,余无。 [2] 《瑜伽》卷五云︰十因者,一、随说因,二、观待因,三、牵引﹝藏文作「phen pa/」﹞因,四、生起﹝藏文作「mvon par grub pa/」﹞因,五、摄受﹝藏文作「yovs su dzin pa/」﹞因,六、引发﹝藏文作「dren pa/」﹞因,七、定异﹝藏文作「so sor ves pa/」﹞因,八、同事﹝藏文作「lhan cig byed pa/」﹞因,九、相违因,十、不相违﹝藏文作「mi mthun pa med pa/」﹞因。 又云︰因等依处者,谓十五种︰一、语﹝藏文作「tshig/」﹞,二、领受﹝藏文作「myov ba/」﹞,三、习气﹝藏文作「bag chags/」﹞,四、有润种子﹝藏文作「rlan dav bcas bai sa bon/」﹞,五、无间灭﹝藏文作「phrad nas gag pa/」﹞,六、境界,七、根,八、作用﹝藏文作「byed pa/」﹞,九、士用﹝藏文作「skyes bui byed pa/」﹞,十、真实见﹝藏文作「de kho na la lta ba/」﹞,十一、随顺﹝藏文作「mthun pa/」﹞,十二、差别功能﹝藏文作「mthu sna tshogs/」﹞,十三、和合﹝藏文作「tshogs pa/」﹞,十四、障碍,十五、无障碍﹝藏文作「ba du gcod pa ma yin pa/」﹞。 本论卷四中云︰依,谓一切有生灭法仗因托缘而得生住。 诸所仗托,皆说为依。 [3] 初中分为十五,依次一一出依处体及建立因。 此初文中分三︰一、出依处体,二、建立因,三、会违。 此即第一出语依处体也。 [4] 「等」字,《金藏》无。 [5] 《金藏》作「因」,余作「四」。 [6] 「为」字,《金藏》有,余无。 [7] 「明」字,《金藏》有,余无。 [8] 「依处」,藏文作「gnas/」。 [9] 「语」字,《金藏》有,余无。 [10] 「语」,藏文作「tshig/」。 [11] 持业释:梵文中构成复合词六种方法之一,前后两词同诠一义。 [12] 如《瑜伽》卷五云︰因等﹝藏文作「因、缘及果」﹞建立者,谓依语因依处﹝藏文作「rgyui gnas tshig la/」﹞施设随说因﹝藏文作「rjes su tha sbad dogs pai rgyu/」﹞。 所以者何? 由于欲界系法、色无色界系法及不系法,施设﹝藏文作「rnam par g? ag pa/」﹞名为先故想转,想为先故语转。 由语故,随见、闻、觉﹝藏文作「bye brag byed pa/」﹞、知﹝藏文作「rnam par wes pa/」﹞起诸言说,是故依语依处施设随说因。 [13] 如《瑜伽》卷三十八云︰谓一切法,名为先故想,想为先故说,是名彼诸法随说因。 [14] 如《显扬》卷十八云︰此中随一切法名为先故想,想为先故说,是谓彼诸法随说因。 [15] 《对法》卷四说能作因﹝藏文作「byed pai rguy/」﹞差别二十种中,第十一「随说能作」:谓名、想﹝藏文作「mtshan ma/」﹞、见﹝藏文作「mthov ba/」﹞,由如名字取相﹝藏文作「miv ji lta ba b? in du dzin par mvon par ? en pas/」﹞,随起说故。 [16] 《辩中边论》卷一〈辩障品〉「十能作」中,无「随说能作」。 而有:八、信解能作﹝藏文作「yid ches sai byed rgyu/」﹞:如烟等于火等。 九、显了能作﹝藏文等亦同第八﹞:如因于宗。 《辩中边论述记》卷上云︰虽「火」与「宗」无别,「如烟」于因不殊,然烟望生解火之智。 故名「信解能作」。 以「因」望所成之义,故名「显了能作」。 虽二义齐,以所差别,分二因也。 [17] 如《瑜伽》卷三十八云︰如是十因,云何能令一切世间种种事转? 何能令杂染事转? 云何能令清净事转? 谓于世间种种稼穑,堕诸榖﹝藏文作「bras/」﹞数,世资生物所有名、想、言说﹝藏文作「tshig tu brjod pa/」﹞,谓大麦、小麦、稻、谷、胡麻、大小豆等。 即此望彼种种稼穑,为随说因。 如大麦持去、持来、若磨、若置。 如是等类,种种随说,如说大麦,余小麦等,当知亦尔。 又于一切杂染缘起所有种种名、想、言说,谓无明、行、识、名色,广说乃至老死、愁、悲、忧、苦、扰、恼。 即此望彼诸杂染法,为随说因。 又于一切清净品法及灭、涅槃﹝藏文作「gog pa mya van las das pa la/」﹞所有种种﹝藏文作「涅槃之」﹞名、想、言说。 即此望彼诸清净法,为随说因。 如言念位、正断,乃至八圣道支,无明灭故行灭,广说乃至生灭故老死灭,如是等类种种随说﹝藏文有「之因」二字﹞。 [18] 「及五果体,无依处摄」八字,《疏翼》原无,依《大正藏》增。 [19] 「六」,本论《述记》原作「十」,今改。 [20] 《对法》卷四有六因之说,如云︰又自性故、差别故、助伴故、等行﹝藏文作「mthun par rtogs pa/」﹞故、增益﹝藏文作「rgyas pa」﹞故、障碍故、摄益﹝藏文作「yovs su dzin pas/」﹞故,是因缘相。 当知此中以自性等六种因相,显因缘义。 谓自性、差别两句,建立能作因。 余句如其次第建立俱有、相应、同类、遍行、异熟因。 [21] 《显扬》卷十八,初十因,次有四缘,次有五果,后辨因依处。 [22] 《瑜伽》卷五亦初有十因,次有四缘,次有五果。 [23] 谓不别明三种十因。 [24] 「因体」,藏文语意更明显,如「chos thams cad kyi miv/」等。 [25] 《金藏》作「语」,余作「说」。 [26] 谓所诠之果。 [27] 《金藏》作「言」,余作「与」。 [28] 《大乘法苑义林章》卷十五〈十因章〉云︰若萨婆多,声通三性,以是业性。 即大乘宗,声唯无记,以是报故。 若依表业性,假名善、恶也。 即以此不善声为性。 灵泰《抄》云︰若约假者,语声能表善恶,故假名善恶,故说语声通三性。 第二约实义者,语声通二性。 若在佛,依语声,即是无漏善性。 若一切异生、十地以来菩萨语声,皆是无记性。 [29] 「以」字,《金藏》无。 [30] 〈十因章〉云︰以大乘中声非善恶性。 若从表故,假得通善恶性。 若杂染即随说因者,因体通三性,唯有漏唯有为。 果法通一切,皆得。 若据展转义,亦得缘真如故。 [31] 此意:得例名,为难于小乘。 [32] 道邑《义蕴》云︰谓小乘但许三相及得,随所依法通三性,不许名随声,故为例也。 [33] 「三」字,《金藏》有,余无。 [34] 道邑《义蕴》云︰彼救云︰相等通诸法,是共有因故,随所依通三性。 名但依声,非共有故,不通三性。 [35] 道邑《义蕴》云︰大乘名亦依光明、妙香、味等,故是共有因。 与三相得同,于相﹝疑「法」﹞通三性也。 智周《演秘》云︰问︰因本质声,可唯无记,以因第八唯无记故。 若仗他变相分之声,其性是何? 答︰可通于善。 如以善心听佛说法,本质既善,能听所变声善无失。 因声无记,据本质说,相分名等,随所依声亦通善也。 [36] 「想」字,《金藏》有,余无。 [37] 「此即」,《金藏》作「即此」。 [38] 「等」,取觉、知。 [39] 如《瑜伽》卷九十三云︰又即依止四种言说,应知一切所依三量︰若见、若知二种言说,是依现量;若觉言说,是依比量;若闻言说,依圣教量。 又《瑜伽》卷二云︰依见言说者,谓依眼故,现见外色,由此因缘为他宣说;是名依见言说。 依闻言说者,谓从他闻,由此因缘,为他宣说;是名依闻言说。 依觉言说者,谓不见、不闻,但自思惟﹝藏文作「bsams wiv/」﹞、称量﹝藏文作「g? al la/」﹞、观察﹝藏文作「be bar brtags nas/」﹞,由此因缘,为他宣说;是名依觉言说。 依知言说者,谓各别于内所受﹝藏文作「nav so sor rav gis rig pa/」﹞、所证﹝藏文作「rtogs pa/」﹞、所触、所得﹝藏文「mvon sum du byas nas/」﹞,由此因缘为他宣说;是名依知言说。 [40] 如《对法》卷一云︰见、闻、觉、知义者,眼所受,是见义;耳所受,是闻义;自然思构应如是如是,是觉义;自内所受﹝藏文作「so so rav gis myov bao/」﹞,是知义。 [41] 「枢要」,应作「《对法抄》卷三」。 [42] 如《对法抄》卷三云︰九十三说︰见、知二种现量所摄;觉,谓比量;闻,圣言量;准此,即说眼根名见﹝指根识﹞。 意,因耳生,缘教名闻。 通缘一切名、句、文三。 屈曲生故。 陈那说︰彼圣言量者,比量所摄﹝亲光等本教法从真如等流而出,应别论自共相﹞。 故闻是意,因耳闻声,故耳称闻。 耳实不能缘名等故,非比量故。 缘非圣言,亦此闻摄,论多依彼圣言说故。 觉者,即是不依见等,独生意识及第七识。 《瑜伽》但说为比量者,依意识说。 末那亦能起构画故,亦不曾瞋,不曾尝、触,不曾知证,但起思惟、筹量、观察,亦是觉收。 论中但举不曾见闻,举胜说故。 随五识后所起意识比非量者,亦此觉收。 但取独头,彰胜用故。 不尔,便缺此之意识。 知者,即是﹝眼﹞、耳、鼻、舌、身、五俱意识,第八心品及诸定心。 《瑜伽》﹝卷二及《对法》﹞别说自内所受、所证等故,﹝九十三﹞又说此知现量摄故。 即显见、知通有漏、无漏,闻、觉唯有漏。 诸无漏心缘教生者,知所摄故,非比量故﹝合二量故﹞。 或说︰此四摄识不尽。 缘非教声有非、比量,闻不摄故。 末那构画,非量所摄,觉不摄故。 或四,但据六识作论。 七识不能分明了境,起言说故。 又《显扬论》第十八说︰「在﹝原作「谓」﹞欲界中具四﹝种﹞言说。 色界无觉,不﹝原作「无」﹞推度故。 无色﹝界中,一切﹞全﹝原作「皆」﹞无。」故知此四摄法不尽。 此义不然,圣、非圣言,通依四故;依﹝第﹞七起言,无处摄故;色界意识染心等后所起言说,无处摄故。 然彼地心多无构画而起言说,非彼全无觉言说也。 说无色界无四言说,岂彼界中知亦非有? 外道邪见,觉亦无耶? 由此,色界具四,无色有觉、知,而无言说。 故知如前所说为善。 此为〈四言说章〉二种义门中,第一出体讫。 此下第二义门废立中主立知与觉二者即可。 [43] 见《瑜伽》卷五、卷三十八、《显扬》卷十八。 [44] 〈十因章〉云︰若「随」是所随,是见闻等,「说」是能说,即是随之说名「随说因」者,依主释。 若「随」亦是能随者,即是亦随亦说,名「随说」者,持业释也。 [45] 「言」字,《金藏》有,余无。 [46] 即《瑜伽》与《集论》二论相违。 [47] 能作因二十种差别中,第「十一、随说能作:谓名、想、见」。 《杂集论》卷四解云「由如名字,取相执着,随起说故」。 [48] 「彼」,谓《对法》。 [49] 「兴」字,《金藏》作「与」。 [50] 「言」字,《金藏》有,余无。 [51] 《金藏》衍「即依两家论不同者,立法不过三件︰初法,名想;次,语;后,所说义。 若依《大论》,取后二件能说因果。 若依《对法》,取前二件生起因果。 此说其果也」。 此五十三字,绝非《疏》文,谅为后人杂入。 [52] 「因」字,《金藏》有,余无。 [53] 「有」字,《金藏》无。 [54] 「所」字,《金藏》无。 [55] 「者」,《金藏》有,余无。 [56] 「『观』者,对也;『待』者,藉也」,藏文总作「ltos pa/」。 [57] 「之」字,《金藏》无。 [58] 「云」字,《疏翼》原无,依《大正藏》增。 [59] 「即」字,《金藏》有,余无。 [60] 「生」字,藏文作「skye ba/」。 [61] 「住」字,藏文作「gnas pa/」。 [62] 「成」字,藏文作「grub par gyur ba/」。 [63] 「得」字,藏文作「thob pa/」。 [64] 即《瑜伽》卷三十八、卷五。 [65] 《瑜伽》卷三十八原作:观待此故,此为因故,于彼彼事,若求、若取﹝藏文作「dod pa dav len par gyur pa/」﹞。 卷五云︰依领受因依处﹝藏文作「rgyui gnas myov ba/」﹞,施设观待因﹝藏文作「ltos pai rgyu/」﹞。 所以者何? 由诸有情﹝藏文无此三字﹞诸有欲求﹝藏文作「dod pa/」﹞,欲系乐者彼观待此,于诸欲具﹝藏文作「dod pa rnams/」﹞或为求得﹝藏文作「rbed paam/」﹞,或为积集﹝藏文作「kun sogs paam/」﹞,或为受用﹝藏文作「so sor bstan pa yovs su tshol ba/」﹞。 诸有欲求色、无色系乐者,彼观待此,于彼诸缘﹝藏文作「dei rkyen/」﹞或为求得,或为受用。 诸有欲求不系乐者,彼观待此,于彼诸缘或为求得,或为受用。 诸有不欲苦者彼观待此,于彼生﹝藏文作「dei rkyen rnams sam/」﹞缘,于彼断缘﹝藏文作「de spov bai rkyen/」﹞,或为远离﹝藏文作「spov baam/」﹞,或为求得,或为受用。 是故依领受依处施设观待因。 [66] 「故」字下,《金藏》衍「有往来以」四字。 [67] 此处略引原文:观待节故,节为因故,有屈伸业。 观待饥渴故,饥渴为因故,于诸饮食若求、若取。 随如是等无量道理﹝藏文作「yul dav ldan pa/」﹞,应当了知观待因相。 [68] 〈十因章〉三性观待因依能、所受分别,各有四句,应详。 [69] 「受」字,《金藏》有,余无。 [70] 「别境等法,不常偏诸心。 作意等四,无五分位故」,原《疏翼》无,依《大正藏》增。 [71] 「自」字,《金藏》有,余无。 [72] 「者」字,《金藏》有,余无。 [73] 「待」字,《金藏》、金陵本作「视」。 [74] 「所」字,《金藏》作「所能」。 [75] 「与」字,应作「及」。 [76] 〈十因章〉云︰若无记之观待因,因体宽,果性狭。 若无记即观待者,因性狭,果即宽也。 此前亦有四句分别。 [77] 灵泰《抄》举实例,明三性观待因。 [78] 见《瑜伽》卷五云:因等相者,谓若由此为先﹝藏文作「sva na yod pa/」﹞;此为建立﹝藏文作「gav la brten nas/」﹞;此和合故﹝藏文作「gav dav phrad na/」﹞;彼法生,或得,或成﹝藏文作「grub par gyur baam/」﹞,或办﹝藏文作「grub paam/」。 藏文作「gnas paam」,「或住」﹞,或用﹝藏文作「byed par gyur ba/」﹞,说此为彼因。 卷五又云:问︰以谁为先? 谁为建立? 谁和合故? 何法生耶? 答︰自种子为先;除种子依,所余﹝藏文作「de las g? an pai gnas/」﹞若有色,若无色依及业为建立;助伴、所缘为和合故;随其所应欲系、色系、无色系,及不系诸法生。 问︰以谁为先? 谁为建立? 谁和合故? 得何法耶? 答︰声闻、独觉、如来种姓为先;内分力﹝藏文作「nav gi yan lag gi stobs la/」﹞为建立;外分﹝藏文作「phyi rol gyi/」﹞力为和合故;烦恼离系,证得涅槃。 内分力者,谓如理作意,少欲知足﹝藏文作「dod pa chuv ba/」﹞等内分善法,及得人身、生在圣处、诸根无缺、无事业障﹝藏文作「las kyi mtha ma log pa/」﹞,于其善处﹝藏文作「gnas la/」﹞深生净信,如是等法,名内分力。 外分力者,谓诸佛兴世、宣说妙法、教法﹝藏文作「chos bstan pa rnams/」﹞犹存、住正法者随顺而转、具悲信者以为施主﹝藏文作「g? an dag sbiv brtse ba/」﹞,如是等法,名外分力。 问︰以谁为先? 谁为建立? 谁和合故? 何法成耶? 答︰所知胜解﹝藏文作「wes bya la mos wiv/」﹞、爱乐﹝藏文作「dod pa/」﹞为先;宗、因、譬喻为建立;不相违众﹝藏文作「mi mthun pa med pai khor/」﹞、善抗论者﹝藏文作「phyir rgol ba/」﹞为和合故,所立义成。 问︰以谁为先? 谁为建立? 谁和合故? 何法办耶? 答︰工巧智﹝藏文作「bzo wes pa/」﹞为先;随彼勤劬﹝藏文作「de dav mthun pai brtson pa/」﹞为建立;工巧业处众具﹝藏文作「bzoi las kyi gnas la bui cha spyad yo byad/」﹞为和合故;工巧业处办﹝﹝藏文作「grub par gyur ro」。 胜友解云「工巧业处者,谓随应唯为先已生起,而非先未曾生,而令能生。 因此显示『办』声,而非『生』声」。 藏文有「以谁为先? 谁和合故? 何法住耶」﹞。 原文续云:又﹝藏文无﹞爱为先;由食住者依止﹝藏文作「zas la brten pai lus la/」﹞、为建立;四食为和合故;受生有情﹝藏文作「sems can byuv ba rnams/」﹞安住、充办﹝藏文作「gnas wiv tsho la brtas par gyur ro/」。 胜友解云「谓能使先已受生安住为因。 此亦有成立性︰言『安住』者,谓恒相续。 二言『充办』者,即解说。 『充』者,谓无害积集;『办』者谓有益积集」﹞。 问︰以谁为先? 谁为建立? 谁和合故? 何法用﹝藏文作「byed par gyur/」﹞耶? 答︰即自种子为先;如此生为建立﹝藏文作「skye ba la brten nas/」﹞;即此生缘为和合故﹝藏文作「skye bai rkyen dav phrad na/」﹞,自业诸法作用﹝藏文作「rav rav gi chos kyi rav gi byed pa yod civ rav gi las byed de/」。 胜友解云「言『诸法作用』,即由所谓『自业』能解/」﹞。 何等名为自业作用﹝藏文无此问句﹞? 谓眼以见为业﹝胜友解云「言『眼以见为业』中,有说︰眼识生起时,即眼与显明(藏文作「rab tu gsal ba」)俱起,此显明者,即说眼识生起。 因此,业用即说为见之因。 有说︰即此相同之眼亦即是见。 即此虽亦是作用,而与彼等相同之眼,说为行于彼上。 若尔,不应说行于彼上! 如是行,即是用,行境非彼之业用。 事体与依体(藏文为「g? i」)二者相杂成过故」﹞,如是,余根各自业用应知。 又地能持﹝藏文作「rton par byed/」﹞,水能烂﹝藏文作「slan par byed/」﹞,火能烧,风能燥﹝藏文作「skem par byed/」﹞,如是等类,当知外分﹝藏文作「phyi rol gyi dvos po/」﹞自业差别。 [79] 即生、住、成、得。 《瑜伽》则于生、得、成、办、住、用,六处转。 「成」与「办」可合一,「用」与「生」可合一。 [80] 四缘中取三缘。 [81] 道邑《义蕴》云︰同性,谓名言种。 异性,谓业种。 问︰业种因、果异性,何名「相称」? 答︰善业招善趣,恶业感三涂,亦名相称也。 [82] 《瑜伽》卷三十八云︰安住种姓补特伽罗,种姓具足﹝藏文作「rigs dav ldan pa/」﹞能为上首,证﹝藏文作「thob pai svon du gro ba/」﹞有余依及无余依二涅槃界。 彼望清净,为牵引﹝藏文作「phen pai/」﹞因。 [83] 〈十因章〉云︰言牵引、生起二因唯得清净法,即牵引、生起因,因果性等︰唯有为相,无无为;唯无漏、唯善性,无有不善及无记。 若据有为无漏,远望摄无为果。 彼既是疏,此因亲,不取也。 又说「杂染法」云︰其牵引、生起二因俱是持业释也,因果性同故。 [84] 〈十因章〉云︰若据业能引识等五果起,少有杂染法牵引因。 因体通三性,唯有为有漏;果唯无记,唯有漏有为也。 [85] 〈十因章〉云︰其牵引、生起二因,唯得有无记法即因,以取外麦等种子假故也。 [86] 见《瑜伽》卷三十八。 [87] 灵泰《抄》云︰此《疏》中,且约欲成佛时无漏种子与金刚定为因缘也,不约以前见道等种也。 [88] 即《瑜伽》卷三十八,引文均已见前。 [89] 见本论卷七末四缘中第二等无间缘,如云︰谓八现识及彼心所前聚于后,自类无间,等而开导,令彼定生。 [90] 本论卷七云︰阿陀那识三界、九地,皆容互作等无间缘。 下、上,死、生,相开导故。 有漏无间有无漏生,无漏定无生有漏者,镜智起已,必无断故。 善与无记,相望亦然。 第七转识三界、九地亦容互作等无间缘。 随第八识生处系故,有漏、无漏容互相生,十地位中得相引故。 善与无记,相望亦然。 于无记中,染与不染亦相开导,生空智果前后位中得相引故。 第六意识三界、九地,有漏、无漏,善、不善等,各容互作等无间缘。 润生位等,更相引故。 眼、耳、身识,二界、二地;鼻、舌两识,一界、一地;自类互作等无间缘。 善等相望,应知亦尔。 有义:无漏、有漏后起,非无漏后容起有漏。 无漏五识,非佛无故。 彼五色根,定有漏故,是异熟识相分摄故。 有漏、不共、必俱,同境根发无漏识理不相应故,此二于境明昧异故。 [91] 本论卷七云︰由斯,八识非互为缘。 [92] 本论卷七云︰心所与心,虽恒俱转,而相应故和合似一,不可施设离别殊异,故得互作等无间缘。 [93] 本论卷七末云︰亲所缘缘,能缘皆有,离内所虑托,必不生故;疏所缘缘,能缘或有,离外所虑托,必不生故。 [94] 「心所」,原作「法说」。 [95] 《瑜伽》卷三十八续云︰由彼一切心及心法,前生开导所摄受故,所缘境界所摄受故,方生、方转。 是故当知等无间缘及所缘缘,摄受﹝藏文作「yovs su dzin pa/」﹞因摄。 [96] 本论卷七末云︰意根以八识为性。 [97] 「此」字,《金藏》有,余无。 [98] 无间灭依处、境界依处、根依处。 [99] 《金藏》作「能,用」,余作「用,能」。 [100] 灵泰《抄》云︰若作用、士用,皆同得士用果、增上果。 其中亲疏不同︰如斫树时处,名为所作处,即人功气力最亲作用,名为士用。 余斧等,名作具作用,即疏。 即人士用及斧等作用,同于所作斫树等﹝业﹞故也。 [101] 谓习气、有润种子、无间灭、境界,及根。 [102] 「有漏」二字,《金藏》有,余无。 [103] 泰《抄》释文作「依」,余作「与」。 [104] 语、领受、作用、士用、习气、有润种子、境界七依处。 [105] 灵泰《抄》云︰十地菩萨位从平等性智为因,引生无记第七识,即是前念无漏为因,引生后念有漏无记果。 [106] 本论卷七末云︰前五色根,以本识等所变眼等净色为性。 意根总以八识为性。 卷四中云︰第六转识决定恒有一俱有依,谓第七识。 卷五中云︰眼识云何? 谓依眼根了别诸色。 广说乃至意识云何? 谓依意根了别诸法。 道邑《义蕴》云︰若果是无记,色根为因,必非无漏。 意根可尔,第八果无记,第七为根,许无漏故。 余识不尔,故「应分别」。 [107] 如本论卷八云︰士用处言,显诸依处招士用果一切功能。 [108] 《顺正理论》卷十八初云︰若法因彼势力所生,即说此法名士用果。 此有四种︰俱生、无间、隔越、不生,如前已说。 言「俱生」者,谓同一时更互为因力所生起。 言「无间」者,谓次后时,由前念因力所生起,如世第一法生苦法智忍。 言「隔越」者,谓隔远时,展转为因力所生起,如农夫等于谷麦等。 言「不生」者,所谓涅槃,由无间道力所得故。 此既不生,如何可说彼力生故,名士用果? 现见于得,亦说「生」名。 如说「我财生」是我得财义。 此前文云︰此中士用、士力、士能、士之势分,义皆无别。 诸法功能,如士用故,名为士用。 如勇健人,似师子故,名为师子。 [109] 「羯剌拏」,梵文「karana」;藏文作「byed pa/」。 [110] 「羯刺多」,梵文为「karitra」;藏文为「skyes bui byed pa/」。 [111] 「别抄」﹝编按:未详「别抄」为何疏本﹞卷三云︰以士夫望芽生等为士用依,水、土等望芽生等为作用依。 疏无力故,此约无记故。 胜友解云︰言作用者,谓眼等行境。 一切眼境界不能生起识故,言士用者,谓为证得境故,能发动。 [112] 「然《大论》」以下一段文,《疏翼》原无,依《大正藏》增。 [113] 《金藏》作「于法」,余作「皆」。 [114] 余有「皆」字,《金藏》无。 [115] 如《瑜伽》卷三十八云︰地、雨等缘,能生于芽,为摄受因。 《枢要》卷下云︰三十八既说无记摄士用,即田水等,故知外法亦名士用。 不尔,无记应无此因,六种依处俱说无记故﹝如云「从观待因至定别因(前七因中,除第一随说因),同为稼穑而得成熟(藏文作「成就」应从),名同事因﹞。 既知作用、士用依处,即田水等,明知士用果不唯假者得。 [116] 《金藏》作「缘」,余作「果」。 [117] 「引发」,藏文作「phen pa/」。 [118] 即无间灭、境界、根、作用、士用、真实见。 [119] 「摄受」,藏文作「yovs su dzin pa/」。 [120] 「芽」字,《对法》原无。 [121] 《对法》卷三原作:十五、摄作能作:谓所余缘,如田、水、粪等,望谷生等。 虽自种所生,然增彼力故,名摄受因。 胜友解云︰言摄受因者,谓由彼等所摄受故,从自种生果。 彼等既是能摄受,又即是依处。 如前说。 [122] 「别」字,《金藏》无。 [123] 《瑜伽》卷五原文为:依随顺因依处施设引发因。 所以者何? 由欲系善法,能引欲系诸胜﹝胜友解云「言诸胜者,谓由中等及恶劣自然转故,非是胜因」﹞善法。 如是欲系善法能引色、无色系,及不系善法。 由随顺彼故﹝胜友解云「有说为相续作意思惟。 若于彼有所畏惧时,如是分别思量︰抑如毗婆沙师,由观察四种长远,而说畏惧耶? 抑如上座部,由观察欲界善法无间引生无色界系法,而畏惧耶? 又何故不作相续思惟耶? 由如是故,余部则说熏习随行见,且观待大乘本母,并依此串习之瑜伽师,欲界加行心,无间无色等至起」﹞。 如欲系善法如是,色系善法能引色系诸胜善法,及无色系善法、不系善法。 如色系善法如是,无色系善法能引无色系诸胜善法,及不系善法。 如无色系善法如是,不系善法能引不系诸胜善法,及能引发无为作证﹝藏文作「dus ma byas pa mvon sum du byas pa yav dren to/」﹞。 又不善法能引诸胜不善法︰谓欲贪﹝藏文作「dod pai dod chags/」﹞能引瞋、痴、慢、见、疑、身恶行、语恶行、意恶行。 如欲贪,如是瞋、痴、慢、见、疑,随其所应尽当知。 如是无记法能引善、不善、无记法︰如善、不善、无记种子阿赖耶识﹝所引。 藏文有此二字,应增﹞。 又无记法能引无记胜法︰如段食能引受生有情﹝藏文作「sems can byuv ba rnams/」﹞令住、令安﹝藏文作「gnas pa dav tsho bar byed pa/」﹞、势力增长﹝藏文作「mdavs dav stobs dav brtas pa dren te/」﹞。 由随顺彼故,是故依随顺依处施设﹝藏文作「dogs so/」﹞引发因。 [124] 道邑《义蕴》云︰他会相违也。 彼论约种子与本识同性,言「无记」。 所生现行,不随本识,故通善、染。 由此说「无记与善、染为因」。 此论约种随现,故言「同类」也。 [125] 意云:即无漏种子与涅槃离系果亦为因也。 [126] 见《瑜伽》卷五。 [127] 「行」字,《金藏》有,余无。 [128] 道邑《义蕴》云︰此因,唯有等流种子,无异熟因;下不说得异熟果也。 [129] 见《显扬》卷十八、《大论》卷五。 [130] 即不系法。 [131] 即非胜法。 [132] 《枢要》卷下云︰六十六明有因法﹝藏文作「rgyu dav bcas pai chos/」﹞云︰又先所作诸业烦恼于三界中异熟果熟,此异熟果由业烦恼引发因﹝藏文作「dren pai rgyur gyur pa/」﹞故,名有因法」者,此非十因中第六引发因。 引发因论﹝卷五、卷三十八﹞不说得异熟果故。 此是定别因等,随其所应。 异熟因者,对满别果假立引发因名。 疏相引发故,对满果满因说故。 或引发﹝梵文为「netra」;藏文为「dren pa/」﹞义有不同︰一为感招义,一为胜进义。 [133] 灵泰《抄》云︰内者,扶根尘。 即扶根尘与扶根尘为因;内中长养色与长养色为因;异熟色与异熟色为因;等流色与等流色为因。 [134] 见《瑜伽》卷五、《显扬》卷十八。 [135] 「同」字,《金藏》作「因」。 《对法》卷四云︰十七、定别能作:谓差别缘,如五趣缘望五趣果,由差别自性招别别果故。 [136] 「差别势力」,藏文作「mthu/」。 [137] 即观待、牵引、生起、摄受、引发、定异。 [138] 即「领受」、习气、有润种子、无间灭、境界、根、作用、士用、真实见、随顺、「差别功能」十一依处为依。 [139] 意即不取随说因为性。 [140] 意即不取语依处为依,因既即前六,其果亦尔。 [141] 《大乘法苑义林章》卷十五〈十因章〉第三义门三性互辨因果宽狭,今依六因三性次第分引如下,以资比较。 六因中,先列清净,次列杂染,后列无记。 一、观待因者,若清净法之观待因,因体通三性、有漏无漏、有为无为也。 果唯无漏,通有为、无为,唯善性也。 若善清净即观待因,因体通有为、无为,唯无漏,定是善性也。 果法通三性、有漏、无漏、有为、无为。 于中四句︰若待所受有所受者,如待前理有后理,起因、果、性等。 若待能受有能受,如待见道有修道者,因、果、性同也;若待所受有能受者,如缘真如理,果、因、性等,因唯无为;若待能受有所受者,依现行见方得此理,因是有为,果皆无为。 余同也。 又云︰观待因者,若杂染法之观待因,因体通三性、有漏、无漏、有为、无为。 果体通三性,唯有漏,唯有为也。 若杂染即观待因,因体通三性,唯有漏,唯有为。 果体通一切,皆得。 此是总说。 若别说者,此有四句︰若待所受有能受,因体通一切,果法唯有为有漏,通三性;若待能受有所受,因体通三性,唯有漏有为也,果法通一切,皆得也;若以能受待能受者,因、果、性同也。 其中有别,如理应思﹝智周《记》云「即是苦受待乐受等。 虽总名受,苦乐等别」﹞。 大乘中既无不善色等,即无所受待所受也。 若据表业,始从足骨得踝骨等,因果性通,于理何失﹝智周《记》云「何妨果因俱通善等之首等」﹞? 又云︰言观待者,于中有四句︰若所受待所受者,即所待为因,能待为果。 果、因、性等。 以因显形待水等﹝智周《记》云「是影像色也」﹞,形等为因果故。 若能受待能受者,即因果等,性亦同故。 以俱受数为观待因。 若依此义,外法无此句也。 若依待所受有能受者,所受是因,是无记法。 即因体唯无记,唯有为有漏。 果性通三性,唯有为,非无为,通有无漏。 唯心、心所法触受数也。 若待能受有所受者,因体有为,通有漏无漏,有三性。 果性唯无记、唯有漏有为。 唯色法也。 若无记之观待因,因体宽,果性狭。 若无记即观待者,因性狭,果即宽也。 二及三:言牵引、生起二因唯得清净法,即牵引生起因因、果、性等,唯有为相,无无为,唯无漏,唯善性,无有不善及无记。 若据有为无漏,远望摄无为果;彼既是疏,此因亲,不取也。 又云︰其牵引、生起二因,俱是持业也。 因、果、性同故。 若据业能引识等五果起,少有杂染法牵引因﹝智周《记》云「据业牵引边,有少分杂染牵引因体与果性可别也,非一切故,故言『少有』」﹞。 因体通二性,唯有为有漏。 果唯无记,唯有漏有为也。 又云︰其牵引、生起二因,唯得有无记法即因,以取外麦等种子假故也﹝智周《记》云「据实,因种上无记,如名言种子亦是无记即因」﹞。 四、摄受因者,若清净之摄受因,因体通有漏无漏、有为无为,有三性。 果体唯无漏,非有漏,通有无为,唯善性也。 若清净即摄受因,因体通有为无为,唯无漏,唯善性也。 果性唯无漏,通有为无为,唯善性也。 若据观察智引摄起染污末那,何妨果法亦通有漏,有三性也﹝智周《记》云「其摄受因摄六依处。 妙观察智与染第七为无间缘,第七为果,观察为因。 据此义边,故果得通有漏三性。 且举末那,余准思之」﹞。 又云︰言摄受因者,若杂染法之摄受因,因体通三性、有为无为,有漏无漏也。 果法性同前﹝智周《记》云「同前清净之摄受,因唯清净,此之摄受果亦唯杂染」﹞。 若杂染即摄受者,因体通三性,唯有漏有为也。 果性通一切也。 又云︰言摄受因者,若无记法之摄受因,唯得有二依︰谓作用、士用,因通三性,唯有为有漏。 果唯无记,唯有为有漏也。 若无记法即摄受因者,因、果、性同也。 五、言引发因者,若清净之引发因,因体通有漏无漏,唯有为,唯善性。 以论﹝「随顺依处」﹞言「同类胜品」引故。 既言于胜品亦得为因,何妨三性俱能引耶? 果法唯无漏,通有无为,定唯善性。 若清净法即引发因,因唯有为无漏,善性。 果唯无漏,有为无为,唯善性也。 又云︰言引发者,若杂染法之引发因,因体通三性,唯有漏,唯有为,非无为也。 果性同前﹝摄受因﹞也。 亦可无此释也﹝即只有下释﹞。 若杂染法即引发因者,因体通三性,唯有为有漏。 果法通三性、有漏无漏,唯有为也,若据因有漏善法,断证离系果,何妨果法通无为也? 又云︰其引发因者,唯有无记法即引发因,因、果,性同。 六、言定异因者,若清净法即定异因,因体唯有为无漏、善性,果通有为无为等。 若清净法之定异因,因唯有为,果是无为。 又云︰言定异因者,若杂染法之定异因,当须分别︰若据无记为果,果法唯无记,但有为有漏。 因体通善恶二性,唯有为有漏。 若三性为果者,杂染法即定异因。 因、果俱通三性,唯有为有漏也。 又云︰言定异因者,亦只得有无记法即定异。 果、因体等。 《瑜伽》卷五云︰依和合因依处﹝胜友解云「言和合(藏文作「tshogs pa」)者,唯说诸缘,而非说因」﹞,施设同事因﹝胜友解云「如是与因共同能作事业故,说名同事因。 现在尚未显示摄受因与此差别,是故同事因者,谓以如所说一切因和合成为自性。 展转施力能作为故,说言『同事』。 是故显示即此同事因为生起和合及证得和合等。 除此中所说为如余说所有义。 彼等与此同类故。 诸余说云︰先前诸因多为生因。 即显示此之同事因为生起及证得等。 理应如诸余说云︰虽有如是义但由彼等无有和合义故,是故不说」﹞。 所以者何? 由获得自生和合故﹝藏文作「rav skye bai tshogs dav phrad/」﹞,欲系法生。 如欲系法,如是色、无色系,及不系法,亦尔。 如生和合,如是得、成﹝藏文作「grub par gyur bai/」﹞、办﹝藏文作「grub pai/」﹞、住﹝藏文有作「gnas pai」;汉译无。 应增﹞、用和合,应尔。 是故依和合依处施设同事因。 〈十因章〉云︰同事因者,若清净法之同事因,因体通三性、有为无为、有漏无漏也。 果法唯无漏,通有为无为,唯是善性也。 若清净法即同事因,因体唯无漏,通有为无为,唯善性也。 果法唯无漏,通有为无为,唯善性。 若能同办,相得末那识起,果法何妨通三性也﹝智周《记》云「谓从观待通至差别,并名同事。 即妙观等与第七识为等无间,名办末那。 与摄义亦相似」﹞。 又云︰言同事因者,若杂染法之同事因,因体通三性、有为无为、有漏无漏。 果法通三性,唯有为有漏也。 若杂染即同事因,因体狭,果性宽也。 又云︰言同事因者,若无记法之同事因,因宽、果狭,准前可解。 若无记法,即同事因,因狭,果宽。 [142] 「令」字,《金藏》作「今」。 [143] 〈十因章〉云︰言相违因者,唯得有清净之相违因,不得有持业释也。 因体通二性。 不善、有覆无记故。 若总言之,何妨亦通三性耶? 唯有为,非无为,唯有漏性也。 果法通有为、无为,唯无漏,唯善性也。 言不相违因者,若清净之不相违因,因宽、果狭。 若清净法即不相违因,因狭、果宽,准前释也。 又云︰言相违因者,唯得有杂染之相违因。 因体通有为无为,唯无漏,唯善性也。 其果即狭。 言不相违者,若持业释,因体狭,果体通一切﹝智周《记》云「因唯有漏,可通三性。 果通一切有漏无漏,有为无为等」﹞。 若依主释,果狭,因宽也。 又云︰言相违因者,唯得有无记之相违因,因、果、性同也,若据雪﹝疑「霜」﹞等是外无记,何妨有无记法即相违因,因果体等也? 言不相违因者,若无记之不相违因,因体通一切,果唯极狭。 若无记即相违因,因、果、性等。 [144] 意即依领受依处,建立观待因。 [145] 谓同事、相违、不相违。 [146] 「皆」字,《金藏》有,余无。 [147] 「第五」下,余有「皆」字,《金藏》无。 [148] 如《瑜伽》卷五云︰由诸有情诸有欲求欲系乐者,彼观待此﹝所受﹞,于诸欲具或为求得﹝即生、成﹞,或为积集﹝即「住」﹞,或为受用﹝即「得」﹞。 又如「同事因」云︰如生和合,如是得、成、办﹝应依藏文增加「住」﹞、用和合,亦尔。 又如「相违及不相违因」云︰如生,如是得、成、办、﹝住﹞、用,亦尔。 [149] 见《瑜伽》卷三十八。 [150] 见《显扬》卷十八。 [151] 如《瑜伽》卷三十八云︰若观待因,若牵引因,若摄受因,若生起因,若引发因,若定别因,如是诸因总摄为一,名同事因。 于所生法能障碍因,名相违因。 此障碍因若缺,若离﹝藏文只作「med pa/」﹞,名不相违因。 [152] 如《瑜伽》卷三十八云︰观待此故,此为因故,于彼彼事若求﹝藏文作「dod pa dav/」﹞,若取﹝藏文作「len par gyur pa/」﹞,此名彼观待因。 如观待手故,手为因故,有执持﹝藏文作「len pai/」﹞业。 观待足故,足为因故,有往来业。 观待节﹝藏文作「tshigs/」﹞故,节为因故,有屈伸业。 观待饥渴故,饥渴为因故,于诸饮食若求,若取。 随如是等无量道理﹝藏文作「tshad med pai yul dav ldan pa/」﹞应当了知观待因相。 《对法》卷四同。 [153] 同《瑜伽》卷五。 [154] 即《瑜伽》卷三十八。 [155] 本论《述记》前云︰不可言欲。 欲不遍故,非受性故。 [156] 《瑜伽》卷三十八次下文即云︰当知相违,略有六种︰一、语言相违﹝藏文作「tshig mi mthun pa/」﹞:或诸沙门,或婆罗门所造诸论﹝藏文作「bstan bcos/」﹞前后相违。 二、道理相违﹝藏文作「rigs pa dav gal ba/」﹞:谓为成立诸所成立诸所知义,建立比量﹝藏文作「sgrub par byed pa/」﹞,不与证成道理﹝藏文作「thad par sgrub pai rigs pa/」﹞相应﹝藏文作「ruv ba」。 以上二相违即属不成﹞,三、生起相违:谓所生法能生缘缺﹝藏文作「med pa/」﹞,障生缘会﹝藏文作「有法障生」﹞。 四、同处相违﹝藏文作「lhan cig gnas pa mi mthun pa/」﹞:谓明﹝藏文作「snav ba/」﹞、暗﹝藏文作「mun pa/」﹞,贪、瞋,苦、乐等法﹝以上二相违即属不生﹞。 五、怨敌﹝藏文作「mi phrod pai/」﹞相违:谓毒蛇、鼠狼,猫狸、鼷鼠互为怨敌﹝藏文作「gcig la gcig phyir rgol ? iv dgrar gyur pa gbis/」﹞、恶知识等﹝藏文无此四字。 即属不办、不住﹞。 六、障治相违:谓修不净﹝藏文作「mi sdug pa bsgom pa/」﹞,与诸贪欲,修慈与瞋﹝藏文作「gnod sems/」﹞,修悲与害﹝藏文作「rnam par tshe ba/」﹞,修七觉支与八圣道,与三界系一切烦恼﹝即属不得、不住﹞,于此义中,正取生起相违。 [157] 已见前引〈十因章〉。 [158] 《金藏》有两「前」字,余只有一「前」字。 [159] 〈十因章〉云︰问︰相违即因者,岂灭亦有因生邪? 答︰不然。 但与黄叶为因,不与已灭青等为因。 即是能相违即因故,名相违因。 相违果者,谓黄叶是。 发布时间:2024-10-03 11:42:17 来源:听佛音 链接:https://www.tfoyin.com/show/340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