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韩清净:瑜伽师地论科句披寻记 卷第六十五 内容: 瑜伽师地论科句披寻记卷第六十五弥勒菩萨说唐三藏沙门玄奘奉诏译韩清净科记摄决择分中思所成慧地之一丙八、思所成慧地3 丁一、结前生后如是已说闻所成慧地决择。 思所成慧地决择,我今当说。 丁二、依次决择3 戊一、自性摄2 己一、所思议3 庚一、标谓若略说,有四种思议。 庚二、列一、事思议,二、有非有思议,三、因果思议,四、乘思议。 庚三、释4 辛一、事思议事思议者,略依六事。 所谓蕴事乃至根事。 所谓蕴事乃至根事者:谓蕴善巧、界善巧、处善巧、缘起善巧、处非处善巧、根善巧。 如前广辩应知。 辛二、有非有思议有非有思议者,如本地分已说。 有非有思议等者:本地分说:所观有法略有五种。 一、自相有法,二、共相有法,三、假相有法,四、因相有法,五、果相有法。 所观无法亦有五种。 一、未生无,二、已灭无,三、互相无,四、胜义无,五、毕竟无。 如彼一一别释应知。 (陵本十六卷一页1365)辛三、因果思议因果思议者,如有寻有伺地已说。 因果思议等者:有寻有伺地说十因、五果,如彼一一别释应知。 (陵本五卷九页354)辛四、乘思议乘思议者,如声闻独觉菩萨地已说。 己二、能思议2 庚一、举恶善思2 辛一、总标列复次,略有二种思思议[1]。 谓恶思思议及善思思议。 辛二、随别释2 壬一、恶思2 癸一、指恶思思议者,如本地分已说。 恶思思议等者:本地分说,不如理[2]作意施设建立,有十六种异论差别,如彼广显应知。 (陵本六卷一页391)癸二、释若依黑品,谓如有一,不避无明、不应思等而起思议。 壬二、善思善思思议者,与此相违,应知其相。 不避无明等者:谓于三世诸行,起不如理分别,谓我于过去为有为无,乃至广说,是名不避无明而起思议。 又复思议六种不应思处,谓思议我、思议有情、思议世间、思议有情业果、思议静虑者静虑境界、思议诸佛诸佛境界,是名不避不应思处而起思议。 庚二、例余差别如恶思、善思,如是非法所引、法所引,非毗奈耶所引、毗奈耶所引,非圣、圣,不善、善,不应修、应修,不好、好,黑、白,引无义、引有义,下劣、微妙,有罪、无罪,应远离、不应远离等,当知亦尔。 戊二、所知摄2 己一、举教问复次,如世尊言:诸圣弟子有知为有,非有知为非有。 此中云何为有? 云何非有? 己二、依相答2 庚一、略说2 辛一、标列略由二相,应知是有。 何等为二? 一、若生、已生、现在故,应知是有;二、若实物故、事故、义故、圆成实故,应知是有。 若实物故等者:若因果性,名实物有。 若为无为及漏无漏,名事故有。 假名安立,名义故有。 离言法性,圆成实有。 如是差别应知。 辛二、随释2 壬一、总征云何应知略说实有及假有相? 壬二、别释2 癸一、实有相谓若诸法不待所余、不依所余施设自相,应知略说是实有相。 癸二、假有相3 子一、标义若有诸法待于所余、依于所余施设自相,应知略说是假有相,非实物有。 子二、举事谓以色等诸蕴想事为待、为依,施设有我及有情等,乃至广说。 子三、辨立2 丑一、举我等名此中色等诸蕴想事,是实物有;我及有情、命者、生者、数取趣等,非实物有,唯是假有。 丑二、例所余名3 寅一、色等如于色等诸蕴想事,假立我等,如是即于色等想事,假立色等。 寅二、饮食等又于色、香、味、触想事,假立饮食、车乘、瓶、衣、诸庄严具、舍、军林等。 寅三、法界摄3 卯一、于有为又于有为诸法想事,假立生、老、住、无常、种子、有表、无表、得、命根、众同分、名身、句身、文身、异生性、和合、不和合、流转、定异、相应、势速、次第、时、方及数。 卯二、于无为又复唯以诸色不转为待、为依,假立虚空、虚空无为。 卯三、于无想等又唯以名中间不转为待、为依,假施设有无想等至、灭尽等至等。 庚二、广辨3 辛一、我非实有2 壬一、略问答2 癸一、显自2 子一、问问:于因成道理中,依何道理,能决定知我非实有? 子二、答3 丑一、标答:不可得故、不可见故。 丑二、释2 寅一、不可得云何不可得? 谓若内、若外、若二中间、若离诸蕴都不可得。 若内若外若二中间者:谓于诸蕴有内、有外及内外俱种种差别。 声闻地说:修四念住,于内身等住循身等观,于外身等住循身等观,于内外身等住循身等观。 (陵本二十八卷二十页2395)彼说内外及二中间,为显即蕴计我,或复计我异于诸蕴、住诸蕴中,然彼我相实不可得,故作是说。 寅二、不可见云何不可见? 谓如眼等实有诸处,各各别有业用可见;如是所计我别业用都不可见。 丑三、结如是自相不可得故,又别业用不可见故,应知所计我非实有。 癸二、斥他2 子一、问问:若如是我于内外等都不可得,亦不可见,何故出家诸外道等亦得亦见,由此因缘,爱乐显示建立实有? 子二、答答:不得、不见。 但由身见及与我慢为依止故,起邪分别、起邪计度,不如正理爱乐显示建立为有。 壬二、广辨释2 癸一、辨非理2 子一、征云何知我非实有故、非现有故而不可得,亦不可见? 子二、辨2 丑一、举计3 寅一、标谓诸计我为实有者,远极彼岸,不过四种。 寅二、列一者、计我即是诸蕴。 二者、计我异于诸蕴,住诸蕴中。 三者、计我非即诸蕴,而异诸蕴;非住蕴中,而住异蕴离蕴法中。 四者、计我非即诸蕴,而异诸蕴;非住蕴中,亦不住于异于诸蕴离蕴法中;而无有蕴,一切蕴法都不相应。 寅三、结依我分别计为有者,皆摄在此四种计中。 除此更无若过若增。 丑二、辨非3 寅一、标如是一切我实有性皆不应理。 寅二、征何以故? 寅三、斥4 卯一、计我即蕴4 辰一、标若计有我即是诸蕴,非异蕴者,是则此我但于诸蕴而假建立,斯过自至。 辰二、征所以者何? 辰三、释诸蕴无常,各与自相而共相应;我即彼故,非常、非一、非实有性。 辰四、结是故此计不应道理。 卯二、计我异蕴住诸蕴中2 辰一、双征若计有我异诸蕴者,此所计我为是无常、为是常耶? 辰二、别破2 巳一、无常2 午一、难2 未一、异作异受难若无常者,则所计我剎那剎那异起异灭,此处异死余处异生,异作异受,斯过自至。 未二、相不可得难又异诸蕴别有一我,若内、若外、若二中间有生有灭都不可得。 午二、结是故此计不应道理。 巳二、常2 午一、难3 未一、难无变2 申一、标非若我常者,无有变异是其常相,此所计我若无变异,二因缘变皆不应理,非于当来,亦非现法。 非于当来亦非现法者:谓于当来及于现法非无变异故。 申二、别难2 酉一、于当来若于当来我无变者,便应无生、无老、无病、无死、无损,亦复不应一时为天、一时为人,或为傍生,或为鬼趣,或时为彼那落迦等。 酉二、于现法于现法中我若不变,便应于彼爱非爱等种种境界,无乐、无苦、无爱、无恚,亦无有痴。 略说不应由苦乐等之所变异,不应随一贪等烦恼及随烦恼之所变异。 未二、难成过2 申一、应无法非法行如是我于当来、现法无变异故,不应为乐之所饶益,亦不应为属彼烦恼之所染污,不应因此行法非法;不应为苦之所损害,亦不应为属彼烦恼之所染污,不应因此行法非法。 申二、应无爱非爱身此我如是于现法中与法非法不相应故,于当来世爱非爱身无因缘故,应不得生。 未三、难相违2 申一、违自教由此道理,汝应不计此常住我,由别内身变异所作,于当来世生老死等种种变异。 申二、违现量如是此我,便无各别内身生老病死等时、乐时、苦时及染污时,则应毕竟解脱清净。 午二、结是故此计不应道理。 卯三、计我异蕴住离蕴法中2 辰一、难2 巳一、标过复次,若计有我异于诸蕴,住异诸蕴离蕴法中者,彼所计法,远离诸蕴有之自相尚不可得,何况为我之所安住。 巳二、喻合譬如有言:我审了知石女儿顶系空华鬘。 应知所[3]计亦复如是。 辰二、结是故此计不应道理。 卯四、计我无蕴及不相应2 辰一、难2 巳一、标非复次,若计有我一切蕴法不相应故,无有蕴者,此所计我若无有蕴,便无有色,非身相应,亦非苦乐等受相应,亦非众多种种差别诸想相应,亦非善、不善、无记思等相应,亦非受用色等境界分别意相应。 巳二、释过如是此我应无所依、无受、无想、无思虑等,亦无分别,是则此我不由功用,究竟解脱,无有染污。 辰二、结是故此计不应道理。 癸二、释成就3 子一、总标所由复次,由彼一切依我分别妄所计我不成就故,当知我等于诸蕴中,但假建立,非实有物。 由我非有,唯有蕴故,一切杂染、清净道理皆得成就。 子二、别辨染净2 丑一、染成就2 寅一、辨2 卯一、于现法谓有内外诸处生故,于现法中起无明触,由此于身便有饶益、损减受生。 由此为缘,发起和合、乖离等爱,及有依此一切烦恼、随烦恼转。 为此义故,净不净业生起可得。 卯二、于当来如是烦恼、业生起故,当来复[4]有生老死等一切苦法皆悉得生。 寅二、结如是且于无常蕴中,无实我故,杂染道理皆得成就。 丑二、净成就2 寅一、于现法又由他音、内正作意为因缘故,远离无明,发起于明。 由无痴故,了达诸受皆悉是苦;由此能断于诸受中所有贪爱,及断依此一切烦恼、若随烦恼;由此因缘,能感后有净不净业不复生起。 寅二、于当来如是由业、烦恼断故,一切后有及生等苦永更不生。 子三、总结成就如是无我唯有蕴故,一切杂染、清净道理皆得成就。 辛二、有情非实2 壬一、明建立2 癸一、标种类复次,此中假立一切有情,所谓无足、二足、四足、多足、有色、无色、有想、无想、非想非非想处有情。 癸二、辨因缘2 子一、总标当知如是九种有情,略由三种因缘建立,总摄一切有情之类。 子二、别配谓依往来身动差别,建立无足乃至多足有情;依身差别,建立有色、无色有情;依心差别,建立有想、无想、非想非非想处有情。 壬二、破外计2 癸一、标计复有离系出家外道,作如是说:一切树等皆悉有命,见彼与内有命数法同增长故。 癸二、理破2 子一、别征诘3 丑一、诘增长2 寅一、征应告彼言:汝何所欲? 树等增长为命为因? 为更有余增长因耶? 寅二、诘2 卯一、唯命为因若彼唯用命为因者,彼未舍命,而于一时无有增长,不应道理。 卯二、有余为因若更有余增长因者,彼虽无命,由自因缘亦得增长,故不应理。 若彼唯用命为因等者:此中意显,内有情类未舍命来,生已增长,无不增长。 一切树等则不如是,现见彼违缘时,无有增长,不应说彼唯命为因,谓彼有命不应道理。 丑二、诘说因2 寅一、征又应告彼:汝何所欲? 诸无命物无有增长,为有说因? 为无说因? 寅二、诘2 卯一、有说因若有说因,此说因缘不可得故,不应道理。 卯二、无说因若无说因,无因而说而必尔者,不应道理。 诸无命物无有增长等者:此中难意,谓器世间诸无命物,无有增长,不应说彼有因、无因。 一切树等虽有增长,亦外器摄,何须别计有命为因。 摄大乘说:阿赖耶识为一切法真实种子。 一切外物由内为缘,道理应知。 丑三、诘相似2 寅一、征又应告彼:汝何所欲? 诸树等物与有命物,为一向相似? 为不一向相似? 寅二、诘2 卯一、一向相似若言一向相似者,诸树等物根下入地,上分增长,不能自然摇动其身,虽与语言而不报答,曾不见有善恶业转,断枝条已余处更生,不应道理。 卯二、不一向相似若言不一向相似者,是则由相似故可有寿命,不相似故应无寿命,不应道理。 子二、结略义如是增长余因有、无有故,无寿命物不增长说因有、无有故,相似一向、不一向故,此所计度不应道理。 辛三、饮食等物皆是假有2 壬一、问问:何缘故知色、香、味、触如是如是别安立中,饮食、车乘、瓶盆、衣服、庄严具等诸想事物皆是假有? 壬二、答2 癸一、别辨假实2 子一、辨义2 丑一、不遍一切2 寅一、标答:由彼想物,或于是处色等想物聚中而转,或于是处色等想物聚中不转。 寅二、例2 卯一、举食等想若于是处色等想聚有食想转,非于是处饮等想转。 若于是处车乘想转,非于是处衣等想转。 卯二、广所余想如是所余,乃至广说诸假有想若转不转,当知亦尔。 丑二、由遍一切一切色、香、味、触想事,遍于一切饮食、车乘、瓶盆、衣服、庄严具等诸想事中,无差别转。 子二、结名是故当知,饮食、车乘、瓶盆、衣服、庄严具等皆是假有,色、香、味、触是实物有。 癸二、辨假所依2 子一、标列复次,依诸有法立假想物,非一众多种种品类,当知略说总有二种。 一、依止一聚,二、依止非一聚。 子二、别释2 丑一、依止一聚各别饮食、车乘、衣服、庄严具等,名依止一聚。 丑二、依止非一聚诸彩画业、雕塑[5]等业,宅舍、宫殿、军林等物,名依止非一聚。 依止一聚等者:谓若诸色,同处不相离、相杂不相离,是一聚相;和合不相离,非一聚相。 义如下说应知。 戊三、诸法摄2 己一、别建立27 庚一、有色无色法2 辛一、辨二种2 壬一、举有色2 癸一、征复次,云何有色诸法? 癸二、释3 子一、举种类谓若略说,有十色处,及法处所摄色。 子二、释得名由彼诸色具色自相,即以此事还说此事,是故说名有色诸法。 子三、明建立4 丑一、标此有色法,由五种相差别建立。 丑二、征何等为五? 丑三、列一、事故;二、自相故;三、共相故;四、界故;五、业故。 丑四、释5 寅一、事此中诸所有色,彼一切若四大种、若四大种所造,应知是名略摄色事。 除此更无若过若增。 寅二、自相3 卯一、标诸色自相复有三种。 卯二、列一、清净色,二、清净所取色,三、意所取色。 卯三、释3 辰一、清净色谓四大种所造,五识所依五清净色,眼等处摄,名清净色。 辰二、清净所取色2 巳一、标义色等五境同分清净色之境界,名清净所取色。 巳二、释名2 午一、同分若与识俱诸清净色,与识同境,故名同分。 午二、彼同分若离于识诸清净色,前后自类相续而转,名彼同分色。 辰三、意所取色三摩地所行影像等色,名意所取色。 寅三、共相2 卯一、标诸色共相亦有三种。 卯二、释3 辰一、初共相谓一切色,若据方处各别安立,若据方处各别安立者:此说形色应知。 谓如长、短、方、圆、麤、细、正、不正、高、下等色,皆据方处[6]各别安立故。 若可宣说方处差别,名初共相。 若可宣说方处差别者:此说显色应知。 谓如青、黄、赤、白等色,由依方所可相示现故。 辰二、第二共相又一切色,若清净、若清净所取增减相,当知是名第二共相。 辰三、第三共相又即此一切色,若触所触,即便变坏。 或以手足、块刀杖等,或由寒热、饥渴、蚊蝱、风日、蛇蝎诸触所触,即便变坏,当知是名第三共相。 寅四、界2 卯一、略辨依止2 辰一、举二种若由定地色爱诸业之所生起,名色行色;若不定地色爱诸业之所生起,名欲行色。 辰二、明分齐如是诸色,由界差别,略有二种。 无色界中,无如是色。 卯二、料简变坏2 辰一、欲界有2 巳一、一切遍又前所说诸色共相,谓触所触,即便变坏。 如是共相非一切遍。 除欲界天,遍余一切。 巳二、非一切遍欲界天中所有诸色,但有手足、块刀杖等所触变坏,无有寒热、饥渴等触之所变坏。 由彼天中诸饮食等众资生具,随欲所生则便成办,是故于彼虽有饥渴,不为损害。 辰二、色界无色界诸色,无有手足、块刀杖等所触损坏,亦无余触之所损坏。 寅五、业若善、不善、无记身业语业,是名业色。 当知是名色业差别。 壬二、例无色无色诸法,亦由五相差别建立;与此相违,应知其相。 辛二、广色聚3 壬一、标列复次,略由二种色聚建立诸聚。 一、不共大种聚,二、非不共大种聚。 壬二、随释2 癸一、不共大种聚不共大种聚者,谓于此中,唯有一类大种可得。 唯有一类大种可得者:本地分说:或有聚中唯一大种可得。 如石、末尼、真珠、琉璃、珂贝、璧玉、珊瑚等中,或池、沼、沟、渠、江、河等中,或火焰、灯烛等中,或四方风轮有尘、无尘风等中。 (陵本三卷三页192)此应准知。 癸二、非不共大种聚非不共大种聚者,谓于此中,有二大种、或多大种种类可得。 有二大种或多大种种类可得者:本地分说:或有聚中二大种可得。 如雪、湿树、叶、华、果等中,或热末尼等中。 或有聚中三大种可得。 如即热树等中,或动摇中。 或有聚中四大种可得。 谓于内色聚中。 (陵本三卷三页192)此应准知。 壬三、料简2 癸一、聚非聚相2 子一、是一聚相2 丑一、于不共大种聚又于不共大种聚中,极微已上诸大种合,当知方有相杂不相离诸大种色,无有一处不相离诸大种色。 丑二、于非不共大种聚2 寅一、大种极微与余大种于非不共大种聚中大种极微,如所造色与余大种,当知亦有同一处所不相离者;然彼大种非所造色,互不相依而得转故,各有功能,据别处故。 互不相依而得转故者:本地分说:一切所造色皆即依止大种处,不过大种处量;乃至大种所据处所,诸所造色还即据此;由此因缘,说所造色依于大种。 (陵本三卷二页189)今说大种与余大种,名同处不相离,简彼造色,故作是说。 寅二、诸大种色与所造色2 卯一、一处不相离又一处不相离者,谓诸大种及所造色同住一处,如置一箧青、黄、赤、白有光明珠,种种光明互不相离。 卯二、相杂不相离相杂不相离者,所有譬喻如前应知。 所有譬喻如前应知者:前说聚色从种生时,如种种物石磨为末,以水和合,团杂而生,非如苣蕂、麦、豆等聚。 何以故? 随彼生因增上力故,如是而生,为有用故。 (陵本五十四卷十四页4344)子二、非一聚相又若有聚,或麻豆等、或细沙等,为诸胶蜜及砂糖等之所摄持。 当知此非一处不相离,亦非相杂不相离,但是和合不相离,多聚聚集,非一聚相;当知所余是一聚相。 癸二、相杂所依又相杂不相离,当知依止一处不相离。 此若不尔,不应道理。 又相杂不相离等者:本地分说:即此大种极微与余聚集,能造、所造色处俱故,是名和杂不相离。 (陵本三卷二页188)今决择彼,故说依止一处不相离,由与所余能造、所造色处俱故。 此若不尔,便不应名和杂不相离色,是故说言不应道理。 庚二、有见无见等法2 辛一、略辨二2 壬一、有见无见法2 癸一、举有见3 子一、标复次,由五种相,建立有见诸法差别。 子二、征何等为五? 子三、列谓显色故、形色故、表色故、眼境界故、眼识所缘故。 癸二、例无见亦由五相,建立无见诸法差别;与上相违,应知其相。 壬二、有对无对法2 癸一、举有对3 子一、标复次,由五种相,建立有对诸法差别。 子二、征何等为五? 子三、列一、各据别处而安住故;二、于余色聚容受、往来等业为障碍故;三、为手足、块刀杖等所触,便变坏故;四、一切皆为诸清净色之所取故;五、一切皆为依清净色识所缘故。 癸二、例无对亦由五相,建立无对诸法差别;与上相违,应知其相。 于余色聚容受等者:谓于二种能为障碍。 一、于余色聚容受为障碍故;二、于往来等业为障碍故。 辛二、广无见对5 壬一、标复次,即由五相,应知建立无见无对诸法差别。 壬二、征何等为五? 壬三、列一、因缘故;二、据处所故;三、显现故;四、无变异故;五、所缘故。 壬四、释5 癸一、因缘谓具威德三摩地俱诸色胜解,当知是名无见无对色生因缘。 癸二、据处所彼既生已,处所可得,是故名色。 癸三、显现2 子一、出体性虽不与彼十有色处自相相应,然得似彼自性显现。 子二、简得名于余色聚容受、往来等业非障碍住,又非一切清净之色及依彼识所取境界,亦非所缘,是故说名无见无对。 癸四、无变异手足等触不能损坏,是故说名无有变异。 癸五、所缘3 子一、标举又根本定,名具威德三摩地,此色是彼所缘,非余。 子二、引喻譬如非一切心皆能变化,若所有心具大威德方能成办,非所余心。 子三、合法此亦如是,要具威德极静定心,方能为缘生此无见无对诸色。 此如化色,亦非不具大威德心及不定心所缘境界,但是彼心所缘境界。 壬五、结是名与上五相相违,当知建立无见无对诸法差别。 庚三、有漏无漏法2 辛一、有漏5 壬一、标复次,由五相故,建立有漏诸法差别。 壬二、征何等为五? 壬三、列谓由事故、随眠故、相应故、所缘故、生起故。 壬四、释2 癸一、事相2 子一、征云何有漏法事? 子二、列谓清净内色,及彼相依不相依外色,若诸染污心心所,若善、无记心心所等。 癸二、余相2 子一、总标列此有漏事,随其所应,由余四相说名有漏。 谓随眠故、相应故、所缘故、生起故。 相依不相依外色等者:根所依处,名彼相依外色。 外色声等,名不相依外色。 子二、随别释4 丑一、随眠相若于清净诸色,及于如前所说一切心心所中,烦恼种子未害未断,说名随眠,亦名麤重。 若彼乃至未无余断,当知一切由随眠故,说名有漏。 若于清净诸色等者:一切心心所中,烦恼种子未害未断,说名随眠,亦名麤重。 如前本地分说:谓于诸自体中所有种子,若烦恼品所摄,名为麤重,亦名随眠故。 (陵本二卷二页112)若彼乃至未无余断,当知一切由随眠故,说名有漏。 彼清净色与烦恼俱,故作是说。 丑二、相应相若诸染污心心所,由相应故,说名有漏。 丑三、所缘相3 寅一、标义若诸有事,若现量所行,若有漏所生增上所起,如是一切漏所缘故,名为有漏。 寅二、释相此中现在,名为有事;过去、未来,名非有事。 若依清净色识所行,名现量所行;若余所行,当知名非现量所行。 若内诸处增上生起一切外处,名有漏所生增上所起。 唯彼所缘当知有漏。 寅三、简非2 卯一、简2 辰一、简非有事所以者何? 若缘去来起诸烦恼,过去、未来非有事故,不由所缘说名有漏。 辰二、简非现量若现在事非现量所行,如清净色,及一切染污、善、无记心心所,彼亦非烦恼所缘故,说名有漏。 卯二、释但由自分别所起相,起诸烦恼,非彼诸法为此分明所行境故。 非彼诸法等者:前说去来清净内色,及一切染污、善、无记心心所,名彼诸法。 若缘彼时,唯是自心分别之所起相,尔时意识行不明了,是故说彼不为意识分明所行境界。 丑四、生起相3 寅一、约诸法辨由生起故成有漏者,谓诸随眠未永断故,顺烦恼境现在前故,于彼现起不如理作意故。 由此因缘,诸所有法正生、已生、或复当生,如是一切,由生起故,说名有漏。 发布时间:2024-09-08 13:16:03 来源:听佛音 链接:https://www.tfoyin.com/show/336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