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僧位四别 内容: 亦名:四种僧子题:四人僧、五人僧、十人僧、二十人僧、第二白法、玑候、边方开五人受戒、边方不开十人出罪随机羯磨·集法缘成篇:“律中佛言有四种僧:一、者四人僧,除受戒、自恣、出罪,余一切羯磨应作。 二、者五人僧,除中国受戒、出罪。 三、者十人僧,除出罪。 四、者二十人僧,一切羯磨应作。 况复过二十? 若少一人,非法非毗尼不成。 ”(随机羯磨卷上·三·九)羯磨疏·集法缘成篇:“(一、释四位)(一、正明)初四人僧除三事,乃至二十人僧通诸事者,皆约事限数,故分阶级也。 (二、问答)问:‘上云四人得秉诸法,今文乃局二十人僧者。 ’答:‘上已明之。 但四通持。 事情须五,乃至二十也。 今文对事显法。 故云一切得作。 若就义理,唯四得持。 五十等僧,为缘开也。 (二、释过减)(一、过)况复过者。 此释疑情。 谓如羯磨增减俱非,故此开通,过弥成胜也。 此过但据二十。 若上三僧,例亦有过。 五人说戒,六人自恣,可非法也。 律文略故,义准加之。 (二、减)若少不成者。 或是数少,不应前四。 或是相乖,如睡定乱语隔障之类。 或是体乖,即有三根,明练前失;虽身预集而性不足也。 斯等头数百千,但为法简,不足成僧,皆非秉御之功,故云少也。 必人应法成,随数并得。 须知所以。 如下广之。 ”济缘记释云:“初下,牒释。 四人为本;余三随事,故有四位。 问中,以前三位,并有所除;至后二十,始通一切;与上相违,故发是问。 答并如前。 为缘开者,缘即是事,开犹离也。 次科,释过中,初牒释。 法则增减俱非,人但减非增是。 开犹决也。 此下,义判。 合云,四人除三法,余一切得作,况复过四人等。 五十例然。 次释减中,初约人数明少。 或相乖下,次约不足明少。 体相两乖,虽多不济。 指广如下,即简众中。 ”(业疏记卷四·一·二○)羯磨疏·立章悬判:“(一,标示四位)就后[僧]位中,分为四别:一、者四人,乃至第四,二十人僧。 (二,正显所以)(一、初师约一意解)(一、约法情往分)有人言,前二法尔也。 说戒相绾,能所须四。 自恣治罪,举证须五。 后二逐情也。 中国僧多,善心浮杂,故制十人。 二篇悔治,倍缘方济,故加二十。 (二、约受随以释)受有中边之殊,故五人、十人。 随有专精第二,故四人、二十人也。 戒律摄用,勿过受随,故又因之而立四也。 (二、后师据体相解)(一、总示四位)有人言,僧虽有四,体相分二。 初一为体,非四不名为僧。 后随事分,故有三别。 (二、别释后三)自恣边受,体须四人。 但自陈己罪,即须举处。 若非德用,滥坌僧伦。 故差一人,为僧事境;和白面告;无言表净也。 方隅僧少,前受心殷,四实济缘,事须别问。 若不差遣,无由辄往。 问净反白,前缘方办。 事兼受随,通用五也。 中国僧多,前受生慢,故倍前五为十人僧。 二篇邻重,犯悔情浮,故倍中受为二十人僧。 三僧乃异。 莫非约事浓薄,半倍增人,方成前境。 犹受日法,三品倍增,类知可解。 问:‘受随同五。 边受减半。 据受比残,边方出罪开十人不? ’答:‘非类也。 边隅僧少,俗缘拘碍。 若不开听,永沉生死。 开有益也。 忏残不尔。 初既誓持,终便顺犯,本无惭愧,垢心厚重。 若开十僧,增长诸恶,谓忏易成,则乖玑候。 故文中不言十人者除中国出罪也。 ”济缘记释云:“言后位者,即单就僧位,自分四别。 次正显中,初师二意,初解为二,初释前二。 理数合然,故云法尔。 说戒虽分能说所听,彼此同须,故云相绾,乌板反之,谓相绾系也。 自恣举罪,须一五德,事必五人。 次释后二。 言逐情,谓恐人情慢易,故两倍增之也。 次解,边方僧少开五人,中国僧多制十人。 专精即奉持清净,堪应说戒;第二谓犯残忏已,戒体复生,望初本受,名第二白法。 兼通此义,故云又因立也。 后师,正明中,初科。 四人为体者,体即是本。 后三随事,体在其中。 次科,初别示三位又三,初明五人。 文叙自恣边受二法。 双标,别释,合结,如文。 别问即教授师屏处问难。 反白即召入。 中下,次明十人。 二下,后明二十人。 三僧下,总结。 边恣为薄;中受次浓,倍五为十;悔残最浓,倍十为二十。 成谓成办,境即机事。 下举受日,亦因前事;三品倍增,足堪比显。 问答,初叙问,上二句蹑上边恣。 下三句举残比难。 僧少既同,义应例减。 答中,初句略示。 受是生善,忏是灭恶,故云非类。 边下,委释,初释受开。 后明残闭。 玑候谓以璇玑候于节令,一无差失;喻佛开制轨度不差。 下引律证,具云四人除受戒、自恣、出罪,五人除中国受戒、出罪,十人除出罪,二十人一切得作。 五人既除中国受戒,则显边方开五[人受戒];十人但除出罪,不言中国,则显边方不开十人[出罪],明矣。 ”(业疏记卷二·一一·一五) 发布时间:2025-05-21 10:56:24 来源:听佛音 链接:https://www.tfoyin.com/dict/647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