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九句因 内容: 因明用语。 指所立法与能立法之关系上可能有之九种因。 为因明中判别正因、似因之标准之一。 其所以称为九句因者,乃言从宗同品与宗异品望因,依因之有否而区分,各计有三种:(一)全部有因,(二)全部无因,(三)部分有因部分无因。 三三相乘合得九种。 九种中,仅二种为正因,余七种皆为似因。 九句因如下: (一)同品有异品有,谓全部宗同品、宗异品皆有能立法中所言之义。 如声论师对佛弟子立“声是常”宗(命题),以“所量性故”为因(理由)。 例中,“常”为所立法,“所量”是能立法。 故凡具有常性者,如虚空,皆为宗同品;凡不具有常性者,如瓶,皆为宗异品。 “所量”为思想之对象,凡具常性与无常性之事物,皆可为思想之对象。 故宗同品、宗异品中全有此因。 然此因太宽,不克证明声之为常或无常,故为似因。 (二)同品有异品非有,谓因与宗同品有全分(全部)关系,与宗异品全无关系。 如佛弟子对声生论者立“声是无常”宗,以“所作性故”为因。 “无常”为所立法,“所作”为能立法。 凡具有无常性者,如瓶,是宗同品;凡不具有无常性者,如虚空,是宗异品。 如瓶等具有无常性之事物,无一不具有所作性,故同品有;如虚空等不具有无常性之事物,无一具有所作性,故异品非有。 所作性之范围与无常性之范围相等,能证明例中声确为无常,故为正因。 (三)同品有异品有非有,谓因与宗同品有全分关系,而与宗异品仅部分关系。 如胜论者立“声是勤勇无间所发”宗,以“无常性故”为因。 “勤勇无间所发”为所立法,“无常”为能立法。 故凡具有勤勇无间所发性者,如瓶等,是宗同品;凡不具有勤勇无间所发性者,如电、虚空等,是宗异品。 凡瓶等,具有勤勇无间所发性者,无一不具有无常性,故同品有。 凡如虚空等,既不具有勤勇无间所发性,亦不具有无常性;凡如电等,虽不具有勤勇无间所发性,然具有无常性,故异品有非有。 此因过于广泛,无确切证宗之力量,故为似因。 (四)同品非有异品有,谓因与宗同品全无关系,而与宗异品有全分关系。 如声生论者立“声是常”宗,以“所作性故”为因。 “常”是所立法,“所作”是能立法。 故凡具有常性者,如虚空,为宗同品;凡不具有常性者,如瓶等,为宗异品。 虚空等具有常性之事物,无一具有所作性,故同品非有。 瓶等不具有常性之事物,无一不具有所作性,故异品有。 宗同品全不具有所作性,则于所作性范围内,无一事物是常住者,即所作性之范围与常性之范围,毫无关涉。 宗异品全部有所作性,故无常之事物,无一不在此所作性范围中,而所作性之范围内又无任何常性事物,其所作性全系无常者。 此因非但不能证明自宗,反而替敌(问难者)方作证,颠倒是非,故为似因。 (五)同品非有异品非有,谓因与宗同品、宗异品全无关系。 如声论师对佛弟子立“声是常”宗,以“所闻性故”为因。 “常”为所立法,“所闻”是能立法。 故凡具常性者,如虚空等,皆宗同品,凡不具常性者,如瓶等,皆宗异品。 虚空等具有常性之事物者,皆不具有所闻性,故同品非有。 瓶等不具有常性之事物者,亦皆不具所闻性,故异品亦非有。 宗同品、宗异品中全无此因,如前例中,所闻事物中,既全无常住者,亦全无无常者,不能为所立宗作证,故为似因。 (六)同品非有异品有非有,谓因与宗同品全无关系,与宗异品有部分关系。 如声显论者立“声是常”宗,以“勤勇无间所发性故”为因。 “常”为所立法,“勤勇无间所发”是能立法。 故凡具有常性者,如虚空,为宗同品,凡不具常性者,如电、瓶,为宗异品。 虚空等具有常性之事物,皆未具有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同品非有。 电不具有常性,亦不具勤勇无间所发性;瓶不具常性,但具有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异品有非有。 宗同品全无能立法,宗异品部分能立法,部分不能立法。 如前例中“勤勇无间所发性故”,非但不能证声是无常,反而证出声为常,此亦颠倒是非,故为似因。 (七)同品有非有异品有,谓因与宗同品有一分(部分)关系,而与宗异品有全分关系。 如声生论对声显论立“声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无常性故”为因。 “非勤勇无间所发”为所立法,“无常”是能立法。 故凡不具有勤勇无间所发性者,如电、如空,为宗同品,凡具有勤勇无间所发性者,如瓶,为宗异品。 于宗同品中,电等为具无常性者,虚空等为未具无常性者,故同品有非有。 宗异品如瓶等,则无一不具有无常性,故异品有。 宗同品中部分有能立法,部分无能立,宗异品则全有能立法。 如例中因“无常性故”,不能证明“声必非勤勇无间所发性”,故为似因。 (八)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谓因与宗同品有一分关系,而与宗异品全无关系。 如胜论师立“内声无常”宗,以“勤勇无间所发性故”为因。 “无常”是所立法,“勤勇无间所发”是能立法,故凡具无常性者,如电、瓶,为宗同品,凡不具无常者,如虚空,为宗异品。 宗同品中,瓶等是勤勇无间所发,电等则非勤勇无间所发,故同品有非有。 宗异品则无一具有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异品非有。 宗同品部分有能立法,部分无能立法,宗异品则全无能立法。 例如,勤勇无间所发性必居于无常性之范围内,能证宗,故为正因。 (九)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谓因与宗同品、宗异品均有部分关系。 如声论师对胜论师立“声是常”宗,以“无质碍故”为因。 “常”为所立法,“无质碍”是能立法。 故凡具有常住性者,如极微、虚空等,皆为宗同品,凡不具常住性者,如乐、瓶,皆为宗异品。 宗同品中,如极微等是有质碍者,如虚空等是为无质碍者,故为宗同品有非有。 宗异品中,如快乐等乃无质碍者,如瓶等乃有质碍者,故异品有非有。 如例中,凡无质碍者,未必全然是常住,不能证宗,故为似因。 九句因中,“有”指具全分关系者,“非有”指全分无关者,“有非有”指具一分关系者。 其中(一)(三)(五)(七)(九)五句为不定过,(四)(六)为相违过,仅(二)(八)无过而成因。 九句因为新因明之纲格、三相之基础,或为陈那所创倡。 [Gtan-tshigs kyi hkor-logtan-la-dbab-pa(Hetu-cakra-damaru); Phyogs-chos-dguhi hkhor-lo(Paksa-nava-dharma-cakra)、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上本、因明论疏明灯抄卷二末、因明三十三过本作法纂解卷上、因明入正理论悟他门浅释、因明大疏蠡测](参阅“因明”2276) p129 发布时间:2025-05-21 09:03:15 来源:听佛音 链接:https://www.tfoyin.com/dict/613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