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檀越施非时僧得施法 内容: 亦名:非时僧得施法子题:三时行事钞·二衣总别篇:“(一、出体示法)非时僧得施者。 谓施主运心周普,通该三时,不局一界。 将物至寺,或在俗家,召僧鸣钟,以财用施,便羯磨断之,如分亡人轻物法。 (二、引制缘)律云,有住处现前僧大得衣物,可分之分物;时有客比丘数数来,分衣疲极。 佛令差一人白二羯磨分。 ”资持记释云:“非时僧得中,初示名相。 三时总指一岁,以释非时。 不局一界,通摄十方;即明僧得也。 将下,次明分法。 断字上呼,止也。 次科。 白二同下分亡物法;但改缘云,此住处僧大得可分衣,现前僧应分等。 ”(事钞记卷三一·三八·一六)随机羯磨·诸分衣法篇:“非时僧得施法。 得施有二。 若道俗作檀越,欲以施物普通十方,皆兴施福故。 律云,时有异住处现前僧大得可分衣物,分衣时,有客比丘数数来分衣疲极,佛言,应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与;其正法如后分亡人轻物中说。 二者,若亡五众所有衣物,佛言,应一切属僧。 然僧有四方、现前不同故,物则重轻两别。 ”(随机羯磨卷下·一八·一六)济缘记释云:“分二,即如注中,前檀越施,后亡人物。 ”(业疏记卷二一·三二·一三) 发布时间:2025-05-21 01:47:27 来源:听佛音 链接:https://www.tfoyin.com/dict/484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