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羯磨所被事 内容: 子题:无事有法、有药有病、情事、非情事、情非情事、二合事、臣济缘记释云:“缘境即事。 事起不一,故曰多途;摄多归要,故但三种。 三、情事合者,事即非情,如文所引。 ”(业疏记卷二·一·三)行事钞·通辨羯磨篇:“二就事明者,谓羯磨所被之事。 更不重明,即辨非者。 (一,通问)所被事中,通情非情。 并令前境是实,片无错涉,皆成法事。 若一缘有差,悉并不成。 (二,别示)何者是耶? (一、情事)(一、引文显非)如人法中,不覆藏者,与覆藏羯磨,不善非法不成,此谓无事有法。 如瞻波中,应与作诃责,乃作摈出。 此谓有药有病,施不相当,佛判不成。 (二、结意示相)故知事者,必须据实,方称圣教。 且约(治罚)一事,余者(受忏等事)例之。 如实犯罪,自言不犯;实不犯,自言犯等;并名非法。 若实言实,方为相称。 而彼自言还臣所为之事;若泛臣余罪,不为自言。 (二、非情事)非情事中,二房羯磨,妨难不成。 离衣杖等,必须两具。 (三,结诰)此并律之诚文,临事无忘失矣。 ”资持记释云:“第二明事有三:一、情事;二、非情事;三、(情非情事)二合事。 百八十四,此三摄尽。 ……情事中,初科引文有二,初引人法者。 彼因比丘犯二僧残,二俱覆藏,忆一罪,不忆一罪,僧与二罪覆藏法,忆者甚善,不忆则非,为知法客比丘所诃;文如钞引;彼又云,僧作突吉罗忏。 此下,显非。 次引瞻波文。 彼明波离问佛;今引问词;佛言此不如法,故下云佛判也。 此下,判非。 结意中二,初结前标示。 一事,即治罚。 自余受忏等事,并可准之。 如下,二举事正明,先出非相。 若下,明如法。 而下,于如中复简。 臣谓伏首。 以罪有种相不同,种中造作各异;如摩触犯残,首言实犯,然非本时之事,与举相违,不合加法。 世传结界须解妨疑,立义云,纵非曾结,且徒施一法。 请观此文,圣法被事,可虚谬耶? 非情中且举处分。 说恣结解等,例须勘核。 离衣杖等,即二合事。 离衣缘病不堪持行,杖因老病用扶羸顿。 离衣须人病衣重;乞杖则老而兼病;有一不成,故云两具。 ”(事钞记卷五·三七·一三) 发布时间:2025-05-21 01:40:14 来源:听佛音 链接:https://www.tfoyin.com/dict/481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