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互用罪 内容: 指滥用佛、法、僧三宝之物。 罪分四种,即:(一)三宝互用,以佛物作法物、僧物,或以法物作佛物、僧物,或以僧物作佛物、法物。 (二)当分互用,例如檀越(施主)捐金欲造释迦像,却将之用于造弥陀像;又如某物本决定赠予甲寺之僧,却将之赠予其余他寺之僧。 (三)像宝互用,例如用供养五分法身之物供养形像,又如用供养第一义谛僧之物供养剃发染衣之僧。 (四)一一互用,以堂宇等各受用物、田园等各系属物、香灯等各供养物、饮食等各献纳物,一一相互滥用。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中一之四、梵网经菩萨戒本疏卷一] p1042 发布时间:2025-05-20 22:39:30 来源:听佛音 链接:https://www.tfoyin.com/dict/427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