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僧官 内容: 由政府任命,统领全国寺院僧尼以维持教法之官职。 印度之僧团虽有上座及负责敲鸣犍椎、监督进食等事之维那,又有寺主、直日及直月、直岁等职,然无官职之制;僧尼若触犯戒律,多由僧团自行裁决处分。 我国僧尼多受政府庇护,不得实行自治制度,故有僧官之设;本制始于魏晋南北朝时代,其后历朝皆因袭其制,惟僧官之职位名称随朝代递嬗而迭有变更。 梁高僧传卷六僧[(契-大)/石]传载,北方初立僧官者为后秦姚兴(393~416在位)立僧[(契-大)/石]为僧正,僧迁为悦众,法钦及慧斌为僧录,以掌管僧尼。 北魏时,道武帝于皇始年间(396~397)敕任沙门法果为道人统,以统摄僧徒。 文成帝于太武帝毁佛法难之后继位,即大力复兴佛教,设立一元化之僧官制,以统御僧团;中央设置监福曹,主事僧官以道人统为正,都维那为副。 兴安元年(452)以罽宾沙门师贤任道人统。 师贤示寂后改称沙门统,以沙门昙曜继任。 地方设僧曹,以州沙门统治事。 和平元年(460),改监福曹为昭玄寺(据魏书释老志所载孝文帝时改为昭玄寺),置大统一人、统一人、都维那三人,并置功曹及主簿员等职。 其中大统之职似未正式任命。 又昭玄寺得审理杀人罪以下之僧尼罪犯。 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制定僧制四十七条。 宣武帝永平年间(508~511),于各州郡诸寺设三纲(三官),以上座、寺主、维那等任之。 其后,北魏分裂为东魏、西魏。 东魏称昭玄寺之昭玄统为国统,昭玄都维那为国都。 西魏文帝大统元年(535),以大中兴寺之道臻为魏国沙门大统,未几增置昭玄三藏,敕任周国三藏为中央僧官,夏州三藏及安州三藏为地方僧官,掌理僧团内之仪礼、教学等。 北齐时,文宣帝天保二年(551)设立昭玄十统,以十位高僧担任;沙门法上为十统之首,称昭玄大统,又称昭玄统,其他九人则称通统。 又据续高僧传卷二十一洪遵传载,洪遵曾任断事沙门,裁治误蹈法网之僧尼。 南方僧官,约以东晋安帝时(397~417)之蜀郡僧正为嚆矢,乃益州刺史毛璩所设,由沙门僧恭任之,然此系地方僧官。 至刘宋武帝年间(420~422),始设中央僧官,以瓦官寺法和为僧主。 孝武帝大明年中(457~464),敕任沙门道温为都邑僧正。 明帝泰始元年(465)任沙门僧瑾为天下僧主。 南朝历代僧官即继续沿用僧正或僧主之称,然地方之僧主、僧正较中央之僧主、僧正更有实权。 泰始二年,首次任命比丘尼为僧官,以宝贤为都邑尼僧正,法净为都邑尼都维那。 南齐武帝永明年间(483~493),同时敕任定林上寺之法献、长干寺之玄畅为僧主、二人分治江南、江北。 其后僧官又有东西之分,据梁高僧传卷八载,沙门慧基曾任东土僧正,统领吴会间十城之僧众。 沙门慧球则于和帝中兴元年(501)任荆土僧正。 至梁武帝普通六年(525),敕令光宅寺之法云任大僧正,是为大僧正之始设。 法云又立僧制,以为后代之规范。 陈文帝天嘉元年(560),以大彭城寺之宝琼为京邑大僧正,又称京邑大僧统。 陈后主至德元年(583),沙门慧任京邑大僧都,后转任大僧正。 隋代承袭魏齐等制,僧官以“统”为正,“都”为副,亦沿用僧主、僧正之称;改昭玄寺为崇玄署,置于鸿胪寺(接待外宾、朝贡者之官衙)之下。 文帝开皇元年(581),大兴善寺之僧猛任隋国大统,圣沙弥任国僧都。 开皇十年,中央置昭玄大统、昭玄统、外国僧主等官职。 据隋书百官志第二十三载,炀帝大业三年(607),将佛寺改称道场,于各道场及道观设置监丞;又立平等沙门之职,由昙延、智聚等任之。 或谓隋代僧官无统一掌理之机构,系依惯例或权宜方便而设职。 至唐代,亦于鸿胪寺之下设崇玄署。 高祖武德三年(620)又于慈悲寺任命僧官十人,称为十大德。 数年后,中央官制渐趋完备,遂废除中央僧官制,另以俗官治理僧团之籍隶、事务等,如漆园监、祠部、左街大功德使、右街大功德使、东都功德使等。 武后时,以祠部(司祠祀、天文、医药等)掌理佛教事务,崇玄署掌理道教事务。 玄宗时曾一度恢复崇玄署之职权。 中唐时,再设中央僧官,如澄观、惟英所任之僧统,然仅系尊号,并无实权。 宪宗元和(806~820)初年,于左右两街功德使之下增设僧录,为掌理中央僧尼事务之僧官;以云邃任右街僧录,端甫任左街僧录。 宣宗大中三年(849),灵晏任两街僧录。 昭宗乾宁年间(894~897),觉晖任两街副僧录,为副僧录之初例。 此外,唐初即有僧统,为地方之最高僧官。 宪宗元和二年又置僧正,职位与僧统同,二者共相辅佐相当于“知事”之都督、节度使、刺使等官员治理教团。 于天下诸寺,则置三纲之职,由上座僧尼任之。 五代亦有僧录职称,据宋高僧传卷十七道丕传载,后晋高祖天福三年(938),增置左街副僧录。 两宋时代,于首都开封设立左街僧录司及右街僧录司,掌理僧院帐籍、补授僧官等;其中设有僧录、副僧录、讲经首座、讲论首座等(南宋时废止后二者);僧录之下设庶务员,称为鉴义,南宋时另增立额外鉴义。 依大宋僧史略卷中所载,太宗太平兴国六年(981)已设有右街副僧录之职。 又西京河南府亦别设僧录司。 此外,地方僧官沿用唐制,于各州设僧正一名,其下置副僧正、僧判等。 其后渐产生若干特殊僧职,如特定州之上加设都僧正,五台山仿唐朝十寺僧长制而立十寺僧正司,天台山则置有都僧正、副僧正、僧司等。 至元代,以宣政院统领全国僧团,内置总统、僧录、正都纲、副都纲等僧官。 成宗大德六年(1302),敕令僧官、僧人犯罪由御史台及内外宣政院共同审理。 于各州设置僧正司,其下置僧正及副僧正,各县则设都纲。 文宗至顺二年(1331),于各地设立十六所广教总管府,所设之地包括京畿山后道、两准江北道、广西两海道、甘肃诸路等。 大都宣政院在江南之分支机构为释教总统所,以监督地方僧官。 明代初年,太祖于金陵天界寺设置善世院统领教团,置有统领、副统领、赞教、纪化等职。 洪武十五年(1382)设置在京僧录司及在外僧录司。 在京僧录司中又设正六品左善世、右善世,从六品左阐教、右阐教,正八品左讲经、右讲经,从八品左觉义、右觉义等。 在外僧录司下设有:(一)府级之僧纲司,内置都纲、副都纲各一名。 (二)州级之僧正司,内置僧正一名。 (三)县级之僧会司,内置僧会一名。 各机构之职责为:(一)清点僧尼人数,做成簿册。 (二)甄选寺院住持。 (三)颁发度牒。 (四)监督、指导僧尼行事。 至清代,僧官制依明制而设,然已无统摄僧尼之实权。 韩国僧官制始于新罗真兴王十一年(550),其时设大书省一人,由安臧法师任之。 其后又增设小书省二人。 翌年以高句丽之惠亮法师为国统(寺主),以宝良法师为大都维那。 善德女王之时(632~646),以慈藏法师德高望重,任命为大国统。 元圣王三年(787),任命惠英、梵如二人为小书省。 又置州统九人、郡统十八人。 至高丽朝,亦有僧统、僧录之制。 据高丽史卷八、卷十六、卷十七、卷三十九、朝鲜通鉴卷三十七等载,高丽文宗二十一年(1067),兴王寺落成,敕命右街僧录道元等,拣择戒行优良者一千人赴会常住。 仁宗十二年(1134),以净心为“三重大统”。 毅宗二年(1148),以法尊玄曦为“极世僧统”。 恭愍王五年(1356),封普愚为“王师”。 至李朝世宗六年(1425),将朝鲜佛教历来并传之七宗合并为禅教二宗,同时废除僧录司之官。 宣祖二十六年(1592),又置僧统,募集僧兵,而以西山任“都总摄”,以松云任“副总摄”。 本制为后世所沿用。 日本之僧官又称僧纲,其制始于推古天皇三十二年(624),以观勒为僧正,鞍部德积为僧都,何昙连为法头。 天武天皇十二年(684)改为僧正、僧都、律师等职,合称三纲。 天平十七年(745)正月,始授行基为大僧正。 后以制度渐次弛废,冗员日多,遂于承和二年(835)禁断诸杂职。 至贞观六年(864),新置法印、法眼、法桥等僧位,并授予僧官之阶位;法印为僧正阶,法眼为僧都阶,法桥为律师阶。 其后数百年间,僧官之权力迭有盛衰。 至足利义满时,复仿唐宋之制,设立僧录官职,掌理五山十刹诸禅宗寺院。 明治初年,僧官制终遭废止。 十七年(1884),各宗获得政府认可,自订宗制及寺法,各立僧正、僧都等,以统领教团。 [梁高僧传卷七、卷十一、卷十三、比丘尼传卷三、续高僧传卷九、卷十、卷二十三、宋高僧传卷六、卷二十九、佛祖统纪卷三十六、卷四十一、卷四十二、卷五十一、卷五十四、大清会典卷二四八、古今图书集成神异典第五十九至第六十五] p5731 发布时间:2025-05-20 07:45:51 来源:听佛音 链接:https://www.tfoyin.com/dict/201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