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僧纲 内容: (一)指僧尼之纲维。 又作僧官。 为便于寺院管理,由政府任命,司掌统领全国僧尼以护持教法之职官,称为僧官。 即检校僧尼有无犯戒、失职等情事,并监督诸寺院事务之官职。 于印度僧团中除上座及维那外,据经律所载,寺中尚有直日(摩诃僧祇律卷三十四)、直月(摩诃僧祇律卷三十四)、直岁(大比丘三千威仪卷下)、寺主(杂阿含经卷十九、中阿含卷五十一阿湿贝经)等僧职。 其中维那、寺主、上座,即所谓寺之三纲(释氏要览卷三、大宋僧史略卷中等);三纲各有职司权限,维那纲维僧事,寺主总理寺务,而上座一职则多由德高望重者充任,并无官职之制;僧尼之非法行为则基于律藏之规定,由僧团行自治式之处决。 然我国僧尼多受政府保护,自治之制式微,遂有僧官之制。 我国僧官制始于魏晋南北朝时代,其后历朝皆因袭其制,惟僧官之职位名称随朝代之递嬗而迭有变更。 至明、清之际,所设立之府级僧官机构称为僧纲司,州级称为僧正司,县级称为僧会司。 据清会典礼部祠祭清吏司载,凡僧官、道官皆注记于籍册。 韩国及日本亦仿效设置僧纲,掌管有关僧尼之一般事项。 韩国僧官制始于新罗真兴王十一年(550),其时设大书省一人,由安臧法师任之。 于日本,僧纲亦称僧官,其制始于推古天皇三十二年(624),乃仿我国僧官制所设。 如设立僧正、僧都、律师等职,合称三纲。 又分大、小、正、权。 至后世成为有名无实,表示僧侣身分之称号遂流于形式化,现今诸宗亦作为表示僧阶(僧侣之身分)之用。 又僧纲之事务所,称为僧纲所或纲所。 其出仕者,称为纲所之众。 纲所所设之职有法务(司掌诸寺之法事或僧尼度缘之事,通常由僧正兼任,有总、正、权之别)、威仪师(取缔僧尼之威仪)与从仪师(威仪师之补位)等。 (参阅“僧官”5731) (二)又作僧位。 为日本佛教特有之制度。 依僧人之智德、年腊,以叙任阶位。 然因时代而异。 (参阅“僧位”5718)p5747 发布时间:2025-05-20 07:00:35 来源:听佛音 链接:https://www.tfoyin.com/dict/15307.html